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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鍋爐的專用名詞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鍋爐的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中蛋白質的測定方法。本標準第一法和第二法適用于各種食品中蛋白質的測定,第三法適用于蛋白質含量在10 g/100 g以上的糧食、豆類奶粉、米粉、蛋白質粉等固體試樣的測定。本標準不適用于添加無機含氮物質、有機非蛋白質含氮物質的食品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以浸出毒性為特征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固體廢物的浸出毒性鑒別。
GB/T 5169的本部分簡要概述了評估急劇毒效的常用試驗方法,以及其他毒性試驗方法。內容包括對這些方法和真實火情之間相關性的特殊觀測,并給出了如何使用這些試驗方法的建議。本部分對哪些試驗方法能夠得到與真實火情相關的毒效數據,以及哪些方法適用于著火危險評定和消防安全工程也給出了建議。
本部分規定了用極譜法和電感耦合等離子體原子發射光譜法測定鎢鐵中的鉛量。本部分適用于鎢鐵中鉛含量的測定。測定范圍(質量分數):0.001%~0.12%。其中極譜法適用于質量分數0.001%~0.05%鉛含量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原子發射光譜法適用于質量分數0.010%~0.12%鉛含量的測定。
本標準界定了往復式內燃機排放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各種發動機和車輛。
GB/T 8190的本部分規定了往復式內燃機瞬態工況下氣體和顆粒排放物的試驗臺測量和評定方法,以測定每種排放污染物的排放值。本部分所涵蓋的特定瞬態測試循環適用于輸出功率從37kW~560kW的壓燃式發動機,主要為道路車輛設計的發動機除外。本部分適用于GB/T 8190.4中8.3.1.3所規定的非道路車輛和由柴油機驅動的非道路工業設備用發動機,包括如建筑機械在內的各種用途發動機,這些用途包括:輪式裝載機、推土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裝載機、越野式卡車、液壓挖掘機、農業設備、自行式農用車輛(包括拖拉機)、林業機械、叉車、道路維護設備和移動式起重機。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的熱工性能試驗中的術語與定義、符號和單位、總則、試驗準備、試驗要求、測量項目和試驗用儀器儀表、試驗方法、鍋爐熱效率的計算以及試驗報告。本標準適用于額定壓力小于3.8 MPa,介質為水或液相有機熱載體的固體燃料鍋爐、液體燃料鍋爐、氣體燃料鍋爐以及電加熱鍋爐的熱工性能試驗。油田注汽鍋爐、余熱利用裝置或設備(煙道式余熱鍋爐除外)、蒸汽壓力不小于3.8 MPa且蒸汽溫度小于450 ℃的鍋爐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陰極碳酸鹽中組分含量的分析方法,其分析項目有碳酸鋇、碳酸鍶、碳酸鈣、硝酸鹽、水溶物(Na)、鈉總量、鹽酸不溶物、鐵、氯化物、硫酸鹽、重金屬(以Pb計)和灼燒失重(300℃)。本標準適用于各種牌號的陰極碳酸鹽。
本標準規定了分析儀器常用的基本術語以及電化學式分析儀器、光學式分析儀器、熱學式分析儀器、質譜儀器、波譜儀器、色譜儀器、能譜和射線分析儀器、物性分析儀器、其他分析儀器及其輔助裝置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分析儀器。本標準中方括號[]內的字是在不致混淆情況下,可省略的詞;圓括號()內的字除說明外,為前者的同義語。
本標準規定了用氣體分析法測定金屬材料中氫、氧、氮、碳和硫的要求和一般規定。本標準適用于制(修)訂金屬材料中氫、氧、氮、碳和硫的分析方法的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三輪摩托車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車,和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輪摩托車。
本方法適用于惡臭污染源排氣和環境空氣中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同時測定。氣相色譜儀的火焰光度檢測器(GC-FPD)對四種成分的檢出限為0.2×10<上標-9>~1.0×10<上上標-9>g,當氣體樣品中四種成分濃度高于1.0mg/m<上標3>時,可取1~2mL氣體樣品直接注入氣相色譜儀分析。對1L氣體樣品進行濃縮,四種成分的方法檢出限分別為0.2×10<上標-3>~1.0×10<上標-3>mg/m<上標3>。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設計車速大于25km/h的M<下標 2>、M<下標 3>、N<下標 2>和N<下標 3>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M<下標 1>類機動車裝用的汽油發動機及其車輛的型式核準、生產一致性檢查和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檢查。若裝備汽油發動機的M<下標 2>類車輛已按GB 18352.3-2005的規定進行了型式核準,則該車型發動機可不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裝用的壓燃式發動機及點燃式氣體燃料(含柴油天然氣雙燃料)發動機(以下簡稱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內河船、沿海船、江海直達船、海峽(渡)船和漁業船舶裝用的額定凈功率大于37 kW的第1類和第2類船機(包括主機和輔機)的型式檢驗、生產一致性檢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船舶和船機實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本標準不適用于船舶裝用的應急船機、安裝在救生艇上或只在應急情況下使用的任何設備或裝置上的船機。第3類船機執行GD 01的要求。額定凈功率不超過37 kW的船機執行GB 20891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濕式除塵器性能測定項目、測定方法、計算方法和報告編寫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濕式除塵器運行時的性能測定及新產品研制、開發中的性能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水暖煤爐的熱性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檢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型煤、洗選煤等潔凈煤為燃料,額定供熱量小于50 kW,額定工作壓力為常壓,循環系統高度不超過10 m,出口水溫不高于85 ℃的民用水暖煤爐。具有炊事功能的民用水暖煤爐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在煙道、煙囪及排氣筒(以下簡稱煙道)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料物的測定方法和氣態污染物的采樣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鍋爐、工業爐窯、及其它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的測定和氣態污染物的采樣。
本規程規定了工業氧氣及相關氣體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儲存、輸配和使用中應遵守的要求。本規程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凍法生產氧氣及相關氣體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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