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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焦化廠安全生產的有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型焦化廠新建、擴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與驗收 , 以及現有設施的生產、維護、檢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和引進工程而不能執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時 , 需提出相應的安全規定 ( 附科學依據 ), 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備案后 , 方能使用和運行。
GB/T 28026的本部分給出了交直流電力牽引供電系統的地面裝置以及可能受牽引供電系統影響的地面設施的電氣安全和保護措施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電力牽引供電系統地面裝置維護工作中對電氣安全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所有新建線路和既有線路更新改造的電力牽引供電系統,包括:——鐵路;——導向式公共交通系統,例如:有軌電車、高架和地下的鐵路、山區鐵路、無軌電車系統及安裝有接觸網或接觸軌的磁懸浮系統;——物料運輸系統。本部分不適用于:——地下礦山牽引供電系統;——吊車,有軌運輸平臺和類似運輸設備,臨時建筑(例如:展會結構),因為這類設施目前尚無以接觸網供電的先例,它們不會受牽引供電系統的影響;——懸式纜車;——纜索鐵路。本部分不對維修作業規程進行規定。
由于交直流電力牽引供電系統間的相互作用,可能導致危險感應電壓和電流對人體和設備造成傷害。GB/T 28026的本部分給出了交直流電力牽引供電系統的地面裝置的電氣安全和保護措施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電力牽引供電系統地面裝置維護工作中對電氣安全的要求。相互作用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交流和直流電力牽引供電系統的平行運行;——交流和直流電力牽引供電系統的交叉運行;——共用的軌道、建筑或其他構筑物;——交流和直流電力牽引供電系統間的過渡區段。本部分僅限于基頻的電壓和電流及其疊加部分,未涵蓋有關輻射干擾的規定。本部分適用于所有新建線路、延長線和既有線更新改造的電力牽引供電系統,包括:——鐵路;——導向式公共交通系統,例如:有軌電車、高架和地下的鐵路、山區鐵路、無軌電車系統及安裝有接觸網或接觸軌的磁懸浮系統;——物料運輸系統。本部分不適用于:——地下礦山牽引供電系統;——吊車、有軌運輸平臺和類似運輸設備、臨時建筑(例如:展會結構),因為這類設施目前尚無以接觸網供電的先例,它們不會受牽引供電系統的影響;——懸式纜車;——纜索鐵路;——維護工程。本部分中的規定也適用于因交流或直流電力牽引供電系統產生的危險電壓或電流對非電力牽引線路的相互作用。
本標準給出了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防雷裝置檢測的一般規定、檢測方法及周期、檢測內容及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防雷裝置的檢測。
本標準規定了對材料及構件進行電磁超聲檢測的一般原則。本標準適用于可產生電磁超聲的材料。本標準為有關產品、設備、材料電磁超聲檢測標準或檢測工藝規程的制定提供指導。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級標準軌距鐵路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擴建的氧氣站及其管道工程設計:1 采用低溫空氣分離法生產氧、氮、氬等氣態、液態產品的氧氣站設計;2 采用常溫空氣分離法生產氧、氮、氬等氣態產品的氧氣站的設計;3 氧、氮、氬等空氣分離液態產品氣化站房的設計;4 氧、氮、氬等空氣分離氣態產品的匯流排間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鐵路網中客貨列車共線運行、旅客列車設計行車速度等于或小于160km/h、貨物列車設計行車速度等于或小于120km/h的Ⅰ、Ⅱ級標準軌距鐵路的設計。Ⅲ、Ⅳ級鐵路按照相應設計規范執行。
為防止和減少石油化工企業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石油化工企業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設計。石油化工企業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陸上油氣田工程、管道站場工程和海洋油氣田陸上終端工程的防火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石油化工企業固體物料、桶裝(瓶裝)液體物料和氣體物料的全廠性倉庫及堆場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設計。本規范也適用于依托社會的倉庫和堆場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石油化工廠區新建、改建或擴建的系統性公用工程管線與工藝管道綜合的規劃、設計、施工和地下管線探測、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建立與應用,也適用于油氣田和油氣輸送工程站場內部的管線綜合。不適用于工藝裝置、系統單元、儲運設施等內部的管線綜合設計與施工。本規范規定了石油化工廠區管線綜合的基本技術要求。當本規范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時,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工業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設計,不適用于有色金屬工程中加工、存貯、使用炸藥或爆破器材項目的防火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大、中型露天煤礦工程施工。
1.1本規程適用子化工企業、工廠的靜電接地設計。 1.2化工企業的防靜電設計,應由工藝、配管、設備、電氣等相互配合,綜合考慮,并采取下列防止靜電危害的措施。 (1)生產過程中盡量少產生靜電荷; (2)泄漏和導走靜電荷; (3)中和物體上積聚著的靜電荷; (4)屏蔽帶靜電的物體; (5)使物體內外表面光滑和無棱角。 1.3靜電接地的主要作用是泄漏和導毒帶電物體上的靜電荷。洚電接地連接系統是靜電接地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1.4本規程對化工企業靜電接地連接系統的設計技術要求作了具體規定。而對增泄措施、靜置時間、空氣增濕和地坪導電等,僅作了原則性規定。 1.5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計算,可參照GBJ 65-83《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
本標準規定廠作業人員、車輛、廠內道路、鐵路運輸及裝卸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船廠的廠內運輸作業。船舶行業的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本規范適用于確認有繼續使用價值的災損建(構)筑物修復加固處理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設計。
本規程適用于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新建交叉口必須按本規程的要求設計;當改建交叉口受條件限制時,近期設計的技術指標可作合理調整,但遠期改建設計應滿足本規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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