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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的限值。本標準適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車輛:--軍隊、武警、公安特警裝備的專用車輛;--在限定道路上運行的雙鉸接客車。
GB/T 2423的本部分提供了不論有無包裝的產品安裝的方法以及設備和元器件在GB/T 2423沖擊(試驗E)、振動(試驗F)和穩態加速度(試驗G)等動力學試驗中的安裝要求。當與試驗設備安裝并進行這些試驗時,不論有無包裝,均視為樣品。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甲板機械的一般術語以及錨泊、系纜、裝卸貨物、拖曳、輔助甲板機械和工程船舶專用甲板機械的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各類船舶甲板機械的設計、科研、生產、貿易和教學等領域。
本標準給出了聲學和有關聲學的常用的和基礎的名詞和術語。 本標準給出的聲學術語共有914條,分成十三章(第2-14章)。當一術語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性質的定義時,則用a,b,c分行并列敘述。附錄A為漢英聲學名詞,按漢語拼音字母次序排列,此附錄同時作為聲學術語的漢文索引。附錄B為英漢聲學名詞,按英文字母次序排列,也作為聲學術語的英文索引。 本標準聲學術語中所列的名詞(漢文或英文),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義詞時,對于未加區別的名詞,表示這些名詞的地位是同等的,均可使用。對圓括號()里的名詞,一般表示過去曾用過的名詞,現在仍可使用,但本標準不作推薦。方括號[]里的字表示可以省略。定義中圓括號()里的字一般是注釋。名詞中的花括號{}表示主要根據所列學科的規定。斜體表示拼音。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GB/T 4960的本部分規定了磁約束核聚變領域常用的術語及其定義。本部分適用于磁約束核聚變領域內編寫標準和技術文件、翻譯文獻及國內外技術交流等。
GB 5226的本部分適用于電氣和電子設備與機械系統,包括以協同方式在一起工作的一組機械,但不包括系統更高層次的方面(例:系統之間的通信)。 本部分可應用于額定電壓高于1000Va.c.或1500Vd.c.。但不超過36kV和額定頻率不超過200Hz的情況下工作的設備或設備的部件,對較高的電壓或頻率,需滿足特殊要求。 在本部分中“高壓設備”一詞也覆蓋了作為再高壓下工作的設備整體中部分的低壓設備。除非特別注明,本部分中的技術條件主要適用于高壓下工作的部分。這些技術條件引用GB 5226.1-2002,亦適用于高壓設備。 本部分所覆蓋的電氣設備是從電源到機械電氣設備的連接點處開始的(見5.1)。 本部分是一個應用標準,不限制或約束技術進步。它不包括所有技術要求(如保護、聯鎖或控制),這些要求是其它標準或規則為保障人身免受非電氣傷害所需要的。有特殊要求的各種類型機械對安全性可提出特殊要求。 本部分具體適用于,但不限于3.26所定義的機械。(附錄A列出的機械,其電氣設備屬本部分范圍) 下述機械的電氣設備可以附加特殊技術要求: ——露天使用(例:在戶外或其他的保護性建筑之外)的機械; ——使用、處理和生產易爆炸的物質(例:油漆或鋸屑)的機械; ——在易燃和易爆的環境中使用的機械; ——在使用或加工某種物質時存在著特殊危險的機械; ——礦山機械。 直接用電能作為加工手段的動力電路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GB/T 5226的本部分規定了半導體設備相關的制造、測量、組裝和測試的電氣、電子和可編程電子設備及系統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論及的設備是從機械電氣設備的電源引入處開始的(見5.1)。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a.c.或1 500 V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對于更高的電壓或頻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針對電氣安全隱患的防護措施和針對非電氣安全隱患的電氣聯鎖保護電路,但不涵蓋由其他標準或法規規定的對人身安全保護的所有要求(如化學品危險、機械危險、輻射危害)。每種類型的機械適應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夠的安全。下列半導體制造設備的電氣裝置應提供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加工或生產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使用;——當生產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有特殊風險;——作為起重機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導體設備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規范。本部分不涉及對人類健康可能造成影響的源于半導體設備的排放(如電磁場,噪聲)。本部分沒有規定電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本標準界定了汽車技術狀況、汽車檢測、汽車診斷和汽車維修等方面專用的或常用的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汽車維修及相關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爆破作業和爆破作業單位購買、運輸、貯存、使用、加工、檢驗與銷毀爆破器材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各種民用爆破作業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從事的非軍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本標準給出了激光產品的安全使用佳指南,涉及所有由受激發射過程而產生光輻射的裝置、組件或系統(不包括發光二極管LEDs)。本標準能夠幫助相關人員識別危險、評估風險,適用于與激光安全有關的工作和負有安全職責的人員。
本標準規定了從事海洋科學調查研究和管理的船舶及其主要實驗室和專用設備的基本術語及其定 ,義。 本標準適用于海洋調查船的研究、設計、制造、使用和管理等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工程船專用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工程船的設計、建造、檢驗、使用等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直徑為6 mm~38 mm不同結構的光面或鍍鋅電梯用鋼絲繩的范圍、術語和定義、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等。本標準適用于曳引驅動和液壓驅動電梯用懸掛鋼絲繩,乘客和載貨電梯用補償鋼絲繩和限速器鋼絲繩,貨物、人員升降和在導軌間移動的人力電梯用鋼絲繩。本標準不適用于建筑工地升降機和無論是否載人、不在永久性導軌間運行的臨時升降機或架空索道用鋼絲繩。
GB/T 9089的本部分規定了戶外嚴酷條件下場所電氣設備及附件的一般要求。GB/T 9089.1-2008的范圍適用于本部分。
GB 9089的本部分規定了保證人身安全應執行的正常操作程序。這些程序可以不同于在某些控制條件下執行的系統操作。GB/T 9089.1-2008的范圍適用于本部分。
本標準規定了導航常用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導航范圍內的各種標準的制定、各類技術文件的編制等方面。
本標準規定了高空作業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大作業高度不大于100 m的高空作業車(以下簡稱作業車)。
GB/T 10598的本部分規定了露天礦用牙輪鉆機和旋轉鉆機的型式、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露天礦用牙輪鉆機和旋轉鉆機(以下簡稱“鉆機”),也適用于其他同類型鉆機。該類鉆機主要用于露天礦山鉆鑿炮孔,也可用于建筑、水利、公路、鐵路和港口等土石方工程中的露天鉆孔作業。
GB 10827的本部分規定了如ISO 5053所定義的下列自行式工業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安全要求及其驗證方法:a) 平衡重式叉車;b) 前移式叉車(具有可伸縮的門架或貨叉架);c) 插腿式叉車;d) 托盤堆垛車;e) 高起升平臺搬運車;f) 操作臺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車輛;g) 側面式叉車(單側);h) 側面堆垛式叉車(兩側和三向);i) 托盤搬運車;j) 雙向和多向運行叉車;k) 牽引力不大于20 000N的牽引車;l) 平衡重式越野叉車;m) 其他以蓄電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氣為動力的工業車輛。對于操作臺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車輛和/或帶著載荷起升至1 200 mm以上運行的車輛,本部分應與ISO 3691-3一起使用。本部分不適用于自行式伸縮臂式叉車、無人駕駛車輛和載運車,ISO 3691-2、ISO 3691-4和ISO 3691-6分別適用于這些車輛。本部分不適用于在苛刻條件下(如極端天氣、冷庫應用、危險環境)工作的車輛,這些情況需要有特殊防護措施。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關機械在制造商預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預見條件下誤用的,如附錄B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或危險事件。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況可能發生的危險:--在制造過程中;--搬運能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時;--在公路上使用時;--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操作時;--在與貨架之間的單側間隙小于500 mm的狹窄通道上使用時;--駕駛拖曳載荷的坐駕式車輛時,由于采用非人類工效學姿勢而引起;--駕駛額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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