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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35的本部分規定了嬰幼兒和兒童服裝的號型定義、號型標志、號型應用和號型系列。本部分適用于成批生產的嬰幼兒及兒童服裝。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中黃曲霉毒素B<下標1>、黃曲霉毒素M<下標1>、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標。
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基本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相關標準的制修訂以及其他相關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技術交流活動。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定。對于不與電網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動或電磁鐵驅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本部分適用于其主要功能由電動機、開關或調節裝置、或感應炊具用射頻發生器實現的器具產生的射頻傳導和輻射騷擾。這些器具包括:家用電器、電動工具、使用半導體裝置的調節控制器、電動機驅動的電氣醫療設備、電玩具、自動售貨機以及電影或幻燈投影儀。電網供電器具和電池供電器具均包括在本部分使用范圍內。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還有:——上述提及設備的單獨部件,諸如電動機、開關裝置如(電源或保護)繼電器,如果本部分中未提及,則對這些單獨部件沒有發射要求。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有:——在其他標準中明確地提出其射頻范圍內所有發射要求的設備?!b有額定輸入電流每相大于25 A的半導體裝置的調節控制器和帶有該種調節控制器的設備?!獑为毷褂玫碾娫础8采w的頻率范圍為9 kHz~400 GHz。同時適用本部分不同條款和/或其他標準的多功能設備在使用相關功能時應滿足每一條款/標準的要求(詳見7.2.1)。本部分的限值是在概率的基礎上確定的,它能使騷擾抑制保持在經濟合理的水平,同時仍能達到足夠的射頻保護。在特殊情況下,即使符合限值,仍可能會有射頻的干擾發生。在此情況下可能需要附加規定。與器具安全性能有關的電磁現象的影響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圍內。
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及類似器具、電玩具以及電動工具的電磁抗擾度。對接至相線和中線的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 V,對其他器具,則不超過480 V。器具里可裝有電動機、電熱元件或二者兼有,可包含電氣線路或電子線路。它可以由市電、變壓器、電池或其他電源供電。本部分也適用于非家庭使用但有抗擾度要求的器具,如商店、輕工業場所和農場的非人員使用的器具,只要它們包含在GB 4343.1范圍內。此外還適用于:——家用和餐飲用的微波爐;——射頻能量加熱的烹飪灶臺和烤箱;——(單個或多個區域)感應炊具;——裝有從紫外線到紅外線(包括可見光)輻射器的個人護理器具;——為本部分范圍內的器具使用或打算使用的電源和電池充電器。本部分不適用于:——照明用設備;——專門設計用于重工業的器具;——打算固定安裝在建筑物上的電氣裝置部件(如保險絲、斷路器、電纜和開關);——打算在特殊電磁場所中使用的器具,如存在強電磁場(例如廣播發射站附近),或電網產生強脈沖的地方(例如發電站內);——廣播和電視接收機、音視頻設備以及除玩具以外的電子音樂裝置;——醫療電氣裝置;——個人計算機和除玩具以外的類似設備;——無線電發射機;——專門設計用于車輛的器具;——嬰兒監護系統。抗擾度要求的頻率范圍覆蓋0 Hz~400 GHz。與器具安全有關的電磁現象的影響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圍內,而屬于其他標準,如GB 4706系列。對于器具的非正常工作(如以試驗為目的而模擬的電路故障運行),本部分不予以考慮。本部分目的是規定范圍內的器具抗擾度要求,它包括連續的和瞬態的、傳導的和輻射的電磁騷擾以及靜電放電。這些規定體現了電磁兼容性抗擾度的基本要求。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本部分涉及的安全要求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的家用和類似用途液體加熱器。不打算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可以構成危險源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中、在輕工行業以及在農場中由非電人員使用的器具,在本部分的范圍之內。就實際情況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圍所有人員遇到的由器具所表現出來的共同危險。本部分并未涉及:——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使用器具時的危險;——幼兒玩耍器具的情況。
GB 4706.1-2005中的該章由以下內容代替。本部分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的家用微波爐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于組合型微波爐,具體要求見附錄AA。就實際情況而言,本部分涉及的各種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險,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圍環境中所有的人員可能會遇到的。本部分一般不考慮:——無人照看的幼兒的殘疾人對器具的使用;——幼兒拿器具玩耍的情況。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本部分涉家用和類似用途電衣物干燥機(用于干燥放置在暖空氣流中的擱架上的紡織物)和電毛巾架的安全,其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可能引起危險的器具,例如在商店、輕工業和農場中由非的人員使用的器具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本部分所涉及的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險,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圍環境中所有的人可能會遇到的。本部分并未涉及:-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使用器具時的危險;-幼兒玩耍器具的情況。
GB 4706.1-2005中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涉及帶有一個腔門的商用微波爐的安全。對于連接一條相線和中性線的單相器具,其額定電壓不超過250 V,其他器具不超過480 V。本部分適用于帶有一個腔門的組合型微波爐的安全,其要求包含附錄AA。本部分也適用于不帶有腔門的,食物或飲料通過運輸裝置進入爐腔加熱的商用微波爐的安全,其要求包含附錄BB。適用于附錄BB的微波爐,其微波負載應通過運輸裝置進入爐腔;附錄BB也適用于隧道式微波爐和幾種微波自動售貨機的要求。本部分也適用于打算在船上使用的微波爐,其要求包含附錄EE。本部分考慮到那些在自動售貨機清除區域里的普通人員。本部分通常不考慮如下情況:--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對器具的使用;--幼兒拿器具玩耍的情況。本部分考慮普通人員使用不帶腔門而帶有運輸裝置的微波爐的情況,除非這些人在該器具的人口或出口附近。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中亞硝酸鹽和硝酸鹽的測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食品中亞硝酸鹽和硝酸鹽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中煙酸和煙酰胺的測定方法。本標準第一法適用于調制乳粉、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包括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以及氨基酸代謝障礙配方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用途飲料中煙酸和煙酰胺的測定,第二法適用于食品中煙酸(或煙酰胺)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中泛酸的測定方法。本標準第一法適用于嬰幼兒配方食品(除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外)、嬰幼兒輔助食品、乳制品、飲料、營養補充劑中泛酸的測定。本標準第二法和第三法適用于食品中泛酸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中碘含量的測定方法。第一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適用于食品中碘的測定。第二法 氧化還原滴定法適用于藻類及其制品中碘的測定。第三法 砷鈰催化分光光度法適用于糧食、蔬菜、水果、豆類及其制品、乳及其制品、肉類、魚類及蛋類食品中碘的測定。第四法 氣相色譜法適用于嬰幼兒配方食品和乳品中營養強化劑碘的測定(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除外)。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液相色譜測定的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嬰幼兒配方食品(不包括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乳制品、飲料、焙烤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測定。本標準不適用于含有其他低聚還原性物質會造成干擾的食品中低聚半乳糖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不溶度指數和溶解度的測定方法。本標準第一法適用于不含大豆成分的乳粉的不溶度指數的測定,第二法適用于嬰幼兒食品和乳粉的溶解度的測定。
GB/T 546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設備用圖形符號及其名稱、含義和應用范圍。本部分的圖形符號適用于以下用途:——標識設備或其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顯示器);——指示功能狀態或功能(如開、關、告警);——標示連接(如端子、接頭);——提供包裝信息(如包裝物的標識、裝卸說明);——提供設備的操作說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的圖形符號不適用于以下用途?!踩珮擞?;——公共信息;——圖樣的簡圖;——產品技術文件。
GB 6675的本部分規定了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及其實施與監督、法律責任等,基本安全要求包括機械和物理性能、易燃性能、化學性能、電氣性能、衛生要求、輻射性能和標識要求。本部分適用于設計或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時使用的玩具,也適用于不是專門設計供玩耍、但具有玩耍功能的供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產品。本標準適用于預定供境內銷售和使用的玩具(含試用和免費贈送的玩具)。本部分不適用于以下玩具:? 公用活動場地的設備;? 公用自動娛樂設備,不論是否需要投幣;? 裝配有內燃機的玩具車輛;? 玩具蒸汽機以及裝有玩具蒸汽機的玩具;? 投石器/彈弓。下列產品在本部分中不認為是玩具:? 節假日或慶典用裝飾品。? 收藏品,在產品或其包裝上附有清晰可見、易于辨識的標志,說明供14歲及以上收藏家使用。該類別的示例:--按比例縮小的精細模型;--按比例縮小的精細模型的組裝工具包;--民族玩偶和裝飾玩偶及其他類似物品;--具有歷史意義的玩具復制品;--仿真武器。? 運動器材,包括供體重20 kg以上兒童使用的輪式溜冰鞋、單排輪滑鞋、滑板等。? 鞍座的大高度大于435 mm的自行車。? 預定用于運動或在公路或公共道路上使用的踏板車或其他交通工具。? 預定用于在公路、公共道路、人行道上行駛的電動車。? 預定供在深水區使用的水上運動器材、兒童學習游泳用器具(如游泳坐墊、游泳輔助用具等)。? 拼塊超過500個的拼圖。? 除水槍外的使用壓縮空氣的槍。? 弓弦的大松弛長度大于120 cm的弓箭裝置。? 煙花爆竹,包括非玩具專用火藥帽。? 帶有尖頭彈射
GB6675的本部分適用于所有玩具,即設計用于或預定用于14歲以下兒童玩耍的任何產品或材料。本部分適用于消費者首次得到的玩具,也適用于通過合理的、可預見的正常使用和濫用測試后的玩具,除非另有特殊聲明。本部分規定了可接受的玩具結構特征的要求,包括形狀、尺寸、輪廓、間隙(如搖鈴玩具、小零件、銳利尖端、銳利邊緣、鉸鏈等)及某些玩具性能的參數要求(非彈性頭彈射物的大動能、某些乘騎玩具的小傾倒角等)。本部分規定了從新生嬰兒至14歲兒童使用的不同年齡組玩具的要求及測試方法。這些要求隨玩具所對應不同年齡組而不同。特定年齡組兒童使用的玩具的要求是根據危險的特性及兒童應對的智力和體力而制定的。
見 A.1。GB 6675的本部分規定了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在其上面或內部玩耍的家用室內、戶外活動玩具的要求和測試方法。本部分適用于秋千、滑梯、蹺蹺板、旋轉木馬、搖擺玩具、攀爬架、全封閉的兒童秋千座位和其他預定能承載一個或多個兒童體重的產品。本部分不適用于下列產品:a)健身和體育設備,除非其與活動玩具相連接;b)預定在學校、日托中心、幼兒園、公共操場、餐館、購物中心和類似公共場所使用的設備;c)青少年看護產品,例如(但不限于)嬰兒秋千、嬰兒圍欄、嬰兒床或包括野餐桌的家具、搖籃的搖桿和特別設計用于治療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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