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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紙和紙板撕裂度的測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撕裂度在儀器范圍內的低定量紙板。本標準不適用于瓦楞紙板,但可適用于瓦楞原紙;不適用于測定高度定向的紙張的橫向撕裂度。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煙煤膠質層指數的術語和定義、方法提要、試劑和材料、儀器設備、煤樣、試驗準備、試驗步驟、結果表述、方法精密度和試驗報告。本標準適用于煙煤。
本標準適用于GB 755規定范圍內的一般用途直流電機。對特殊用途或有特殊試驗要求的電機,凡本標準未規定的試驗方法,應在該類型電機的標準中作為補充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農業輪式拖拉機后置式三點懸掛裝置的主要尺寸和參數。本標準適用于動力輸出軸功率如表1所列農業輪式拖拉機后置式三點懸掛裝置的幾種類別。1N和2N類窄懸掛標準適用于窄輪距(輪距≤1 150 mm)農業輪式拖拉機。3N和4N類窄懸掛標準可以滿足使用特殊農具或農藝要求在較小空間使用三點懸掛裝置的要求。農業輪式拖拉機前置式三點懸掛裝置的尺寸和要求按GB/T 10916—2003確定。
本標準規定了連續和不連續的單軸拉伸蠕變試驗方法,用于測定金屬材料的性能,尤其是在指定溫度下的蠕變伸長和蠕變斷裂時間。本標準適用于光滑試樣和缺口試樣的持久試驗。
GB 2099.1-2008的第1章替代為:GB 2099的本部分規定了延長線插座的額定值、標志、尺寸檢查、防觸電保護、結構、電氣性能、機械性能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可拆線和不可拆線的、帶或不帶接地觸頭的、額定電壓在50 V以上但不超過440 V、額定電流不超過16 A的延長線插座。本部分也適用于預期用于電纜卷盤上的延長線插座,因此,成為帶有可拆卸軟電纜的電纜卷盤。本部分也適用于預期安裝到延長線插座上的移動式插座。本部分不適用于帶有卷盤裝置的延長線插座。延長線插座適合在下述環境溫度中使用:通常不超過+40 ℃,但在平均24 h期間內不超過+ 35 ℃,環境空氣溫度的下限值為-5 ℃。
GB/T 2099.1-2008的本章替換為: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安全特低電壓(SELV)插頭插座的額定值、標志、防觸電保護、結構、電氣性能、機械性能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6 V~48 V(包括48 V)、直流電或交流電(50/60 Hz)的安全特低電壓(SELV)、額定電流不超過16 A的插頭、固定式或移動式插座和器具插座。本部分不包括暗裝式安裝盒的要求;只包括對插座進行試驗所必須的明裝式安裝盒的要求。本部分也適用于與器具形成一體或安裝在器具里或固定到器具上的裝在電線組件中的插頭和插座。另外,器具或設備用插座屬于GB/T 2099.2范圍。本部分不適用于:--工業用插頭插座和耦合器;--器具耦合器;--與熔斷體、自動開關等組合在一起的固定式插座。符合本部分的插頭和固定式或移動式插座適合在通常不超過35 ℃,偶爾會達到40 ℃的環境溫度中使用。在特殊條件的場所,如船上、車輛上及類似場所和可能發生爆炸等危險場所,可能要求特殊的結構。
GB/T 2099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的信息插座的標志、防觸電保護、結構、電氣性能、機械性能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用于連接互聯網和傳輸信息的固定式插座或移動式插座。信息插座適合在下述環境溫度中使用:通常不超過+40 ℃,但在24 h期間內平均不超過+35 ℃,環境空氣溫度的下限值為-5 ℃。
本標準規定了剛玉和碳化硅磨料,F4~F220粗磨粒粒度組成及其檢測方法,并規定了粒度標記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制造固結磨具和一般工業用途的磨粒,以及從固結磨具上回收的磨粒。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定。對于不與電網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動或電磁鐵驅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本部分規定了以剪切草坪為主要用途的大剪切寬度為200mm的電動手持式剪刀型草剪(以下簡稱草剪),其交流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直流電壓不大于50 V。本部分適用于所有人員在正常使用和合理預見的誤用草剪過程中出現的一般危險。 EMC和除噪聲以外的環境方面要求不在本部分中考慮。
本標準規定了評價聯運通用平托盤性能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公路、鐵路和水路的聯運通用平托盤的設計、生產、檢驗及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機車車輛或其他各種軌道機車車輛發射噪聲級和頻譜的測量條件,以便獲得可再現和可比較的測量結果。但不包括運行中的線路養護車輛。本標準適用于:—型式試驗; —周期性監督檢驗; —常規噪聲測試; —環境評價測量。結果可用于:—表征被測列車發射噪聲特性;—在特殊區段內比較各類型車輛發射噪聲;—獲取列車基本聲源數據。本標準規定的測試方法為工程級(2級,準確度為±2 dB)。按GB/T 19052的規定,工程級是作為噪聲公示優先采用的等級。加速或減速測試試驗規定的方法為簡易級。
GB/T 6075的本部分給出了現場測量時評估振動水平的準則,該準則適用于功率大于15 kW、運行轉速在120 r/min至15 000 r/min的機組。本部分所涵蓋的機器為:——功率不大于50 MW的汽輪機;——汽輪機組功率大于50 MW、但轉速低于1 500 r/min或高于3 600 r/min(即不包括ISO 10816-2中涵蓋的機組);——旋轉式壓縮機;——功率不大于3 MW的工業燃氣輪機;——發電機;——各種類型的電動機;——鼓風機或風機。下列機器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功率大于50 MW陸地安裝的汽輪發電機組,其轉速為1 500 r/min, 1 800 r/min,3 000 r/min,3 600 r/min(見ISO 10816-2);——功率大于3 MW的燃氣輪機(見ISO 10816-4);——水力發電廠和泵站機組(見ISO 10816-5);——與往復式機器聯接的機器(見ISO 10816-6);——包含集成電動機的轉子動力泵,例如,葉輪直接安裝在電動機軸上或與其剛性連接(見ISO 10816-7); ——回轉壓縮機(例如螺桿壓縮機);——往復式壓縮機;——往復泵;——潛水電動泵;——風力渦輪機。本部分的振動準則適用于額定工作轉速內、穩定運行狀況,在機器軸承、軸承座或機座上現場進行的寬頻帶振動測量。它們涉及到驗收試驗及運行監測。本部分的評價準則用于連續與非連續監測情況。本部分包含帶齒輪或滾動軸承的機器,但不涉及這些齒輪或滾動軸承狀態的診斷評價。本部分僅適用于由機器本身產生的振動,而不適用于由外界振源傳遞到機器的振動。
GB/T 6113的本部分規定了依據GB/T 6113.106-2018在5 MHz~18 GHz頻率范圍進行天線校準的校準場地要求,也規定了依據GB/T 6113.104—2016在30 MHz~1 GHz頻率范圍進行符合性試驗場地(COMTS)確認的參考試驗場地(REFTS)要求。CISPR 16-1-1和GB/T 6113.104-2016給出了測量設備的規范,CISPR 16-4給出了有關不確定度的更詳盡的信息和背景資料,這有助于對天線校準及場地確認過程中的測量不確定度進行評估。
GB/T 6113規定了9 kHz~18 GHz頻率范圍騷擾的測量方法,本部分則規定了9 kHz~30 MHz頻段的傳導騷擾測量方法。使用CDNE測量時,頻率范圍為9 kHz~300 MHz。
本標準規定了輪胎工業用一般術語、輪胎分類、輪胎部位部件、輪胎胎面花紋、輪輞、輪胎尺寸、輪胎性能及其測試、輪胎標志、輪胎外觀缺陷、輪胎使用、輪胎翻新與修補的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轎車輪胎、輕型載重汽車輪胎、載重汽車輪胎、工程機械輪胎、農業輪胎、工業車輛輪胎、摩托車輪胎、力車輪胎、航空輪胎。
本標準規定了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電磁環境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所有的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包括無方向信標臺、超短波定向臺、航向信標臺、下滑信標臺、指點信標臺、方位臺、仰角臺、全向信標臺、測距儀臺、塔康導航臺、分米波近程導航臺、分米波航向/測距信標臺、分米波下滑信標臺以及精密進場雷達站。
本標準規定了鐵電陶瓷材料電滯回線的準靜態測試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測試鐵電陶瓷材料的電滯回線,并由測得的電滯回線確定材料的矯頑電場強度E<下標c>。剩余極化強度P<下標r>和自發極化強度P<下標r>。
GB6675的本部分適用于所有玩具,即設計用于或預定用于14歲以下兒童玩耍的任何產品或材料。本部分適用于消費者首次得到的玩具,也適用于通過合理的、可預見的正常使用和濫用測試后的玩具,除非另有特殊聲明。本部分規定了可接受的玩具結構特征的要求,包括形狀、尺寸、輪廓、間隙(如搖鈴玩具、小零件、銳利尖端、銳利邊緣、鉸鏈等)及某些玩具性能的參數要求(非彈性頭彈射物的大動能、某些乘騎玩具的小傾倒角等)。本部分規定了從新生嬰兒至14歲兒童使用的不同年齡組玩具的要求及測試方法。這些要求隨玩具所對應不同年齡組而不同。特定年齡組兒童使用的玩具的要求是根據危險的特性及兒童應對的智力和體力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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