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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由機械和電氣旋轉設備組合而成的旋轉不間斷電源(UPS)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的電源,主要為用戶提供不間斷交流電。當無市電輸入運行時,輸入能量由儲存的能量或者往復式內燃機提供,由一臺或多臺旋轉電機輸出電能。 本部分適用的交流電源,主要為固定陸用和船用設施提供不間斷電能。不包括為航空、陸上車輛和機車供電的電源。也不包括通過靜態變換產生輸出電能的電源。 本部分對使用旋轉UPS改善交流供電品質、實現電壓和/或電流變換及削減峰值等情況進行了描述。 對于某些特殊用途(例如醫院、近海岸、非固定應用、高層建筑及核設施等),可能需要附加一些其他的要求,本部分的規定應作為基礎。
本部分規定了發電、輸電及配電領域中有關運行的術語。本部分適用于電力系統的規劃、管理、設計、發電、輸電及配電等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企業合理用電的基本要求、評價原則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一切企業,其他用電單位亦可參照執行。
GB/T 546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設備用圖形符號及其名稱、含義和應用范圍。本部分的圖形符號適用于以下用途:——標識設備或其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顯示器);——指示功能狀態或功能(如開、關、告警);——標示連接(如端子、接頭);——提供包裝信息(如包裝物的標識、裝卸說明);——提供設備的操作說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的圖形符號不適用于以下用途?!踩珮擞洠弧残畔ⅲ弧獔D樣的簡圖;——產品技術文件。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外照明場所的照明測量儀器、測量方法和測量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室內照明的測量、道路、廣場、室外作業區等室外照明場所的測量和建筑夜景照明的測量。
本標準適用于船舶電氣設備。 除非另有規定,本標準的定義和一般規定也適用于其他船舶電氣設備標準。
GB 7251的本部分規定了下述低壓成套設備(見3.101)的定義、使用條件、結構要求、技術特性和驗證要求:--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 000 V,直流不超過1 500 V的成套設備;--與發電、輸電、配電、電能轉換以及控制電能消耗的設備配套使用的成套設備;--為特殊條件而設計的成套設備,例如船舶、鐵路和民用(非人員操作),只要符合相關的特定要求;--為機器的電氣設備而設計的成套設備,IEC 60204包含了構成機器組成部分的成套設備的補充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所有一次性設計、制造和檢驗的或完全標準化批量制造的成套設備。進行生產和/或組裝的可以不是初始制造商(見第1部分3.10.1和3.10.2)。本部分不適用于符合各自相關產品標準的單獨器件和自成一體的組件,諸如電機啟動器、刀熔開關、電子設備等。本部分不適用于GB 7251的其他部分中特定類型的成套設備、GB 13961-2008中的電源軌道系統、GB/T 19215(所有部分)中的電纜槽和管道系統及IEC 61534(所有部分)中的動力軌道系統。
本部分規定了確定不問斷電源設備(UPS)性能的方法和試驗要求。適用于直流環節有電儲能裝置的電子間接交流變流系統。本部分涉及的不間斷電源設備(UPS)的基本功能是確保交流電源的連續供電。不間斷電源設備也可用于改善電源的質量,使其保持在預定的特性范圍之內。本部分適用于功率從不足100 W到數兆瓦,能滿足用戶對不同負載類型、供電連續性和供電質量要求之各種型式UPS。本部分適用于下列電子式不間斷電源設備(UPS): a)輸出單相或三相固定頻率交流電壓; b) 直流環節有儲能裝置,另有規定者例外; c)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1 000 V; d)可為移動式、靜止放置和/或固定安裝的設備。本部分還包括規定了所有電力轉換開關的形式,這些開關總是與UPS的輸出相關,且是UPS不可缺少的構成部分。 這些開關包括斷路器、旁路開關、隔離開關、負載轉換開關和互連開關。它們與UPS的其他功能單元相互配合,用以保持負載電力的連續性。本部分不涉及常規的主配電板、整流器輸入開關或直流開關(例如用于蓄電池,整流器輸出或逆變器輸入等的開關),也不適用于基于旋轉電機的UPS。 注1:本部分考慮到市場上UPS額定值在本部分范圍之內的大多數用途,都與信息技術設備相關。 按現行技術,UPS大部分的負載設備是屬非線性負載,并在限定的時間內可容忍非正弦電壓,UPS輸出額定值都規定 與線性和非線性負載兼容,如有出入,制造商應予聲明。 在本部分范圍內,基于試驗方法的原因而保留了線性負載,或由制造廠的補充說明確認。 注2:對于非正弦輸出電壓的UPS,在超出本部分推薦的儲能時間之外,應得到負載設備制造廠商的認可。 注3:對于輸出頻率不是50 Hz和60 Hz的UPS,其運行性能標準應由制造廠商和購買者協商確定。本部分的意向是按照其運行性能來定義完整的不間斷電源設備,而不是各UPS功能單元。單獨的UPS功能單元按 附錄l給出的IEC標準書目的規定,就其應用而言,都不能與本部分相矛盾。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
本標準規定了由車輪支持和導向的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規則。這些車輛由其內部控制的旋轉電動機或直線電動機提供動力。 該試驗方法適用于下列車輛: ——由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交流傳動車輛; ——帶司機室拖車或中間車輛,這種車輛沒有安裝動力設備或牽引電動機,但其設計與同一列車中動車相類似,并且裝有一些與安裝在動車上的電氣和/或氣動設備相連接的同類設備。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車輛組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過檢查與試驗驗證達到下列要求: 車輛型式試驗的結果與用戶和制造商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合; 每輛通過例行試驗的車輛與型式試驗驗證的設計標準相符合。 本標準不包括用以驗證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試驗項目。
本標準規定了安全防范系統中供電的技術要求,是安全防范系統供電的系統設計、設備選型、安裝施工、檢測和驗收的基本依據。本標準適用于安全防范(以下簡稱安防)系統供電設計、安裝施工、檢測與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各場所的照明一般規定、照明照度值、應急照明、照明質量和照明功率密度值。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各場所的照明。本標準不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的照明。
本部分涉及注入到公用供電系統中的諧波電流的限制。本部分規定了在指定的試驗條件下設備可能產生的輸入電流諧波分量的限值。諧波分量按照附錄A和附錄B進行測量。本部分適用于準備接入到公用低壓配電系統的每相輸入電流不大于16 A的電氣和電子設備。非專用電弧焊設備,每相輸入電流不大于16 A,屬于本部分的范疇。專用電弧焊設備的有關規定在IEC 60974-1中給出,本部分不涉及,可依據IEC/TR 61000-3-4或IEC 61000-3-12中給出的安裝限制。按照本部分所進行的試驗為型式試驗。特殊設備的試驗條件在附錄C中給出。對于標稱電壓低于220 V(相電壓)系統的限值尚未考慮。
本部分涉及的是對公用低壓供電系統產生的電壓波動和閃爍進行限制。本部分規定了在一定條件下受試設備可能產生的電壓變化的限值,并給出了評定方法導則。本部分適用于每相輸入電流等于或小于16A,打算連接到相電壓為220V至250V、頻率為50Hz的公用低壓供電系統,并且無條件連接的電氣和電子設備。當用6.4的參考阻抗Zref測試時不符合本部分的限值,并因此不能聲明符合本部分,對于此類設備可以進行再測試或評估以表明符合IEC 61000—3—11。IEC 61000—3—11適用于每相額定輸入電流≤75 A并有條件連接的設備。本部分試驗為型式試驗,特殊的試驗條件由附錄A給出,試驗電路見圖1。
GB/T 18039的本部分關注頻率在0~9 kHz范圍內的傳導騷擾,給出了工廠和非公用供電系統的兼容水平。本部分適用于交流50 Hz低壓和中壓供電系統。本部分不包括船舶、飛機、海上平臺及鐵路的供電系統。本部分涉及的兼容水平可用于工廠的內部連接點(IPC)。在設備接入上述供電系統接入點,干擾的嚴重程度在多數情況下可與內部連接點相當。某些場合,特別是對特殊負荷長距離供電的場合,或者干擾源、或者內部裝備之間干擾被放大的情形之下,其干擾不同于內部連接點。兼容水平是按電磁環境的不同類型給出,期望對工廠內部或者其他非公用電網內部連接點的兼容水平加以指導:a)設置對工業電網產生電磁騷擾的限值(包括3.1.5定義的規劃水平);b)選擇設備對工廠和非公用供電系統傳導騷擾的抗擾度水平。騷擾現象包括:——電壓偏差;——電壓暫降和短時中斷;——電壓不平衡;——電源頻率偏差;——諧波(50次及以下);——間諧波(50次及以下);——高頻電壓分量(頻率高于50次諧波);——暫態過電壓;——直流分量。根據供電網絡的特性將電磁環境的兼容水平分為不同的等級。
本部分規定了建筑及居住區數字化技術應用的檢測內容、方法和驗收要求等,包括通信系統、信息系統與監控系統以及支持這些系統工程的基礎設施(包括:信息網絡平臺、綜合布線系統、電源與接地、環境、機房系統、基礎系統集成等)的檢測驗收。 本部分適用于對建筑及居住區數字化技術應用系統的功能與質量的第三方檢測,相應的改擴建系統和其他應用項目可以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逆變應急電源(簡稱EPS)的定義,產品分類和特征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民用等場所在應急狀態向照明、動力等及其混合負載提供交流電能的EPS。 本標準適用于輸出單相或三相工頻正弦波,額定電壓不超過1 000 V,功率0.5 kW~1 MW的EPS
本標準規定了博物館照明的設計原則、照明數量和質量指標。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或利用古建筑及舊建筑的博物館照明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的性能要求、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城市道路與街路使用的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燈具)。本標準不適用于隧道照明燈具。
本標準規定了小船電氣系統的設計、建造、安裝和試驗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內河和海上航行的船長不大于50m或總登記噸不超過500GRT的小船。本標準不適用于僅用蓄電池為發動機啟動和航行燈供電的小船,該蓄電池是由船內或船外驅動發動機的交流發電機充電。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單獨或組合的直流和交流電氣系統:a)額定電壓不超過50V直流系統;b)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單相交流系統;c)額定電壓不超過1000V的三相交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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