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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本標準規定了鉛及鉛合金廢料(以下簡稱廢鉛)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標志、運輸及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廢鉛的國內貿易及有色金屬熔煉企業、加工制造企業廢鉛的再生回收。
本標準規定了鉛作業安全衛生的技術和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鉛冶煉、鉛鹽生產、鉛蓄電池生產、電纜生產以及油漆、塑料、玻璃、陶瓷、造船及其他行業的涉鉛作業。
本標準適用于船用電氣設備的安裝和完工試驗。
GB/T 25444的本部分規定了移動式和固定式近海設施危險區域分級和危險區域內電氣設備的選擇要求,適用于近海石油工業的鉆井、生產、處理及貯存,包括管路、泵站或管內清掃站、空壓機站和外露的單浮筒系泊設施。本部分適用于危險區域內的交流電壓不大于35000V和直流電壓不大于750V,永久的、臨時的、移動或手持的所有電氣裝置。本部分不適用于艙室內的醫用電氣裝置或液貨船上的電氣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電池[包括鋅錳電池(糊式電池、紙板電池、疊層電池、堿性鋅錳電池)、鋅空氣電池、鋅銀電池、鉛蓄電池、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鋰離子電池、鋰電池、太陽電池]工業企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電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電池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GB/T 36271的本部分規定了標稱電壓1 kV以上交流系統中電力設施設計與安裝要求,以保障投運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本部分的電力設施包括:a) 變電站,包括鐵路供電變電站。b) 柱上、電線桿、桿塔上的電力設施:位于封閉的電氣運行區域外的開關和(或)變壓器類設備。c) 一個廠址上的一個或多個電廠設施:包括發電機、變壓器組及相關的開關設備和電氣輔助系統。不包括不同廠址發電廠之間的電氣連接設施。d) 廠礦企業或其他工業、農業、商業、公共設施的電氣系統。e) 海上風力發電場等海上平臺電力設施。電力設施還包括下列設備:——旋轉電機;——開關設備;——變壓器和電抗器;——換流器;——電纜;——布線系統;——蓄電池;——電容器;——接地系統;——封閉的電氣運行區域的建筑物與圍墻;——相關的保護、控制及輔助系統;——大型空心電抗器。本部分不適用于下列設施的設計與安裝:——獨立設施之間的架空線路與地下電纜;——電氣化鐵路;——礦山開采設備及設施;——熒光燈設施;——IEC 60092(所有部分)規定的船上設施和GB/T 25444(所有部分)規定的海上設施;——靜電設備,如靜電除塵器和噴涂裝置;——試驗現場;——醫療設備,如醫用X光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預裝式開關設備及高壓/低壓預裝式變電站內部設計。本部分不適用于帶電作業。低壓電氣設施可參照GB/T 16895執行。
本規范適用于電子工業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職業安全衛生設計。
本規范規定了石油化工裝置電力設計應遵循的主要設計原則。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或擴建的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包括煉油、化工、煤化工,以下簡稱生產裝置)的電力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工業技術標準在起草過程中編寫時應遵循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電子工業中技術標準的標準、軍用標準,標準(部標準)和部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編制。電子工業中的企業標準的編制應參照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移動業務的無線發射設備,接收設備和系統。 本標準僅限于移動業務的地面臺和移動電臺以及便攜、袖珍設備。上述電臺和設備可以在低于1000MHz的頻率范圍內用一個或多個射頻信道工作,并預定用于單路信息調制、單工或雙工模式發射和接收。 在本標準中,設備應包括天線轉換裝置或雙工器(如果用到的話)。但不包括: --天線或天線系統,使用整裝天線的設備除外; --發射機輸入換能器; --接收機輸出換能器(見注),使用整裝換能器的設備除外。 注:設備的性能取決于所用的輸入,輸出換能器的性能,評定這些換能器的性能可能是超出本標準范圍的另外測量課題。 本標準也可用于某些特殊的分系統的測量(見第10條)。
本部分規定了在全浮充運行條件下確定直流負載和為該負載供電的固定式蓄電池(包括鉛酸蓄電池和鎘鎳蓄電池,除特指外以下簡稱蓄電池)容量的方法,并且給出了選擇蓄電池需要考慮的一些因素。本部分適用于核電廠用蓄電池容量的確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其他類型的蓄電池,也不適用于直流系統的設計和蓄電池充電器容量的確定。
本部分規定了核電廠用固定式蓄電池(包括鉛酸蓄電池和鎘鎳蓄電池,除特指外以下簡稱蓄電池)的維護、試驗大綱和試驗方法。本部分給出了確定更換蓄電池的時間指南。本部分適用于核電廠用固定式蓄電池的維護、試驗和更換。本部分不適用于其他類型的蓄電池及其應用,也不適用于某些特殊應用(例如:應急照明裝置和可移動設備等)使用的蓄電池。本部分不包括直流系統(蓄電池作為直流系統的一部分)的其他任何部件或直流系統本身的監督和試驗。
本規范是通信電源設備安裝工程施工質量檢查、隨工檢驗和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的技術依據,適用于新建工程。對于改建、擴建工程可參照執行。 交流高低壓電、變配電設備的安裝工程驗收不在此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車站因施工或其他原因導致全部或部分信號聯鎖失效時,采用無線傳輸方式反映道岔開通位置、進路狀況的進路安全監督裝置(以下簡稱“裝置”)的基本功能、可選功能、技術要求、環境要求、試驗方法、檢測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t本標準適用于裝置的研制、生產、檢測、使用。
本標準適用于機械工業部所生產的產品。作為計劃、統計管理工作的產品類中劃分的統一依據。 本標準不包括大型成套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鉛酸蓄電池環境意識設計的術語和定義、原則、環境意識設計要求、文件和信息交換。本標準適用于鉛酸蓄電池產品的環境意識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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