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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及其污染物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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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鍋爐的專用名詞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鍋爐的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標準規定了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制漿造紙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機鹵素(AOX)、二噁英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中產生的直接排放入海的污染物在不同海區的排放濃度限制。本標準適用于我國的內水、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對從事石油勘探開發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實體在作業中所使用或生成后直接排放入海的生產水、鉆井液、鉆屑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本標準規定了糞便無害化衛生要求限值和糞便處理衛生質量的監測檢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城鄉戶廁、糞便處理廠(場)和小型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處理效果的監督檢測和衛生學評價。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的熱工性能試驗中的術語與定義、符號和單位、總則、試驗準備、試驗要求、測量項目和試驗用儀器儀表、試驗方法、鍋爐熱效率的計算以及試驗報告。本標準適用于額定壓力小于3.8 MPa,介質為水或液相有機熱載體的固體燃料鍋爐、液體燃料鍋爐、氣體燃料鍋爐以及電加熱鍋爐的熱工性能試驗。油田注汽鍋爐、余熱利用裝置或設備(煙道式余熱鍋爐除外)、蒸汽壓力不小于3.8 MPa且蒸汽溫度小于450 ℃的鍋爐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控制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火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電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使用單臺出力65t/h以上除層燃爐、拋煤機爐外的燃煤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煤粉發電鍋爐;單臺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氣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燃氣輪機組的火電廠;單臺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質、油頁巖、石油焦等燃料的發電鍋爐,參照本標準中循環流化床火力發電鍋爐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執行。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的燃氣輪機組執行本標準中燃用天然氣的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本標準不適用于各種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火電廠。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GB/T 16716的本部分規定了評估包裝可以能量回收的形式再利用的要求和程序。本部分適用于可以能量回收的形式再利用的包裝或包裝組分。
GB/T 16716的本部分規定了評估包裝和包裝材料可生物降解和堆肥的要求、試驗方案、驗證生物降解性、崩解判定和堆肥成品質量。本部分適用于利用廢棄物堆肥(包括生產沼氣)的企業評估可堆肥的包裝。本部分不適用于包裝廢棄物在自然環境中的分解和包裝中存在的各種殘留物。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設計與施工、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運行、封場、后期維護與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監測等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運行和封場后的維護與管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監督管理。 本標準的部分規定也適用于與生活垃圾填埋場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轉運站的建設、運行。 本標準只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村鎮規劃和村鎮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的基本衛生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村鎮的新建、改建、擴建的規劃,也適用于現有的村鎮規劃的衛生學評價。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大氣污染物監測、填埋氣體監測、滲瀝液監測、外排水監測、地下水監測、地表水監測、填埋堆體滲瀝液水位監測、場界環境噪聲監測、填埋物監測、蒼蠅密度監測、封場后監測的內容和方法。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
本標準規定了土壤質量詞匯,土壤質量詞匯內容包括三部分:1)土壤保護和土壤污染范疇的名詞術語;2)土壤采樣范疇的名詞術語;3)區域土壤修復的名詞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對土壤保護、土壤監測、土壤治理等方面活動中用的名詞術語及定義的有關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處理醫療廢物的焚燒爐的設計、制造。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程序、評價內容、技術方法和報告書(表)編制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區域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回顧性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和其他涉海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合成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化學合成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也適用于專供藥物生產的醫藥中間體工廠(如精細化工廠)。與化學合成類藥物結構相似的獸藥生產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與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總鎘、烷基汞、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總汞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提取類制藥(不含中藥)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提取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提取類制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與提取類制藥生產企業生產藥物結構相似的獸藥生產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不經過化學修飾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藥物、以動植物提取為主的天然藥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藥物生產企業。 本標準不適用于用化學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質的衍生物或類似物、菌體及其提取物、動物器官或組織及小動物制劑類藥物的生產企業。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中藥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中藥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中藥類制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以藥用植物和藥用動物為主要原料,按照藥典,生產中藥飲片和中成藥各種劑型產品的制藥工業企業。藏藥、蒙藥等民族傳統醫藥制藥工業企業以及與中藥類藥物相似的獸藥生產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與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當中藥類制藥工業企業提取某種特定藥物成分時,應執行提取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總汞、總砷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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