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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干燥環境土遺址保護加固設計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規定、本體及載體加固技術要求、報告編制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我國干燥環境土遺址保護加固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級標準軌距鐵路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房屋建筑、鐵路、公路、水運和水利水電等各類土木工程結構的設計及其相關領域。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地下鐵道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
本條是編制本標準的目的。本標準僅限于施工質量的驗收,工程立項決策階段、勘察設計階段和使用中的質量問題不屬于本標準的范疇。本次修編將有關地下鐵道工程的驗收標準與施工標準分開,組成新的工程質量驗收體系,以統一地下鐵道工程質量的驗收方法、程序和質量標準。
隨著經濟的發展,地下鐵道工程由原來的地下隧道,發展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軌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樣化,本標準除不適用于“磁懸浮”“跨坐式”“直線電機”制式城市軌道交通外,也適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輕型軌道交通的施工。
本規范適用于巖質邊坡高度為30m以下(含30m)、土質邊坡高度為15m以下(含15m)的建筑邊坡工程以及巖石基坑邊坡工程。超過上述限定高度的邊坡工程或地質和環境條件復雜的邊坡工程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進行專項設計,采取有效、可靠的加強措施。
本規范適用于建筑地基基礎的施工。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礦山井巷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施工。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地下鐵道工程的施工。
本標準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7、8和9度地區地下結構的抗震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礦井及選煤廠的工業設備、鋼結構井架、井筒裝備、工作壓力小于和等于10MPa的工業管道、小于和等于110kV的電氣裝置、通信、集控和架空索道等安裝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本標準主要是根據頒發的有關技術標準和施工驗收規范并參照行業有關規范、標準等編制的。本標準未包括的工程項目及設備,建設單位可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按照本標準的制定原則,根據設計文件及設備出廠技術文件的要求自行補充臨時標準,經省、市、自治區煤炭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并報煤炭工業部備案。
本規程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隧道、地下鐵道、水利、港工、道路、機場等工程的基坑支護、邊坡加固、隧道工程和地下工程超前加固、軟弱地基處理等設計、施工和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建筑物移位、糾傾、增層和改造等工程的設計、施工、質量檢測與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公路、鐵路、地鐵、市政、水利、水電、礦井等隧道工程的防水設計、施工和驗收。
本規程適用于供熱管網中暗挖隧道的設計、施工及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水運工程地基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港口工程碼頭和船廠舾裝碼頭的結構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修造船廠水工建筑物工程等水運工程質量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