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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準申請、型式核準試驗及排放限值、型式核準的擴展,以及生產一致性檢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裝用點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 本標準不適用于單一氣體燃料車輛。 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按GB 18352.2-2001《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定的蒸發污染物排放試驗方法進行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型式核準的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大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基準質量不超過2 610 kg的M<下標1>、M<下標2>和N<下標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對已獲得本標準型式核準的車型,在滿足相應要求時可擴展至基準質量不超過2 840 kg的M<下標1>、M<下標2>、N<下標1>和N<下標2>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2005的規定獲得第V階段型式核準的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以下簡稱“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凈功率不大于19 kW發動機的型式核準和生產一致性檢查。—草坪機;—油鋸;—發電機;—水泵;—割灌機。凈功率大于19 kW但工作容積不大于l L的發動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用途的發動機。—用于驅動船舶行駛的發動機;—用于地下采礦或地下采礦設備的發動機;—應急救援設備用發動機;—娛樂用車輛,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車和全地形車輛;—為出口而制造的發動機。
本標準規定了汽油車三效催化劑起燃溫度、空燃比及儲氧量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堇青石蜂窩陶瓷或金屬蜂窩作為基體,并負載催化劑涂層的汽油車尾氣凈化三效催化劑。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設計、建造、使用、維護和管理及其他相關領域。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區域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空氣濃度貢獻及機動車排放分擔率和濃度分擔率的測算。
本標準規定了確定點燃式發動機在用汽車簡易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基本原則和確定方法,提出了穩態工況法、瞬態工況法和簡易瞬態工況法三種簡易工況法排氣污染物的參考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決定采用簡易工況法的地方,制訂在本地實施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工作。
本標準規定了在用汽油車雙怠速法排氣污染物測量的主要設備—排氣分析儀的規格、功能和性能的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計算機控制軟件功能的基本要求;檢測站日常設備檢驗、檢測站現場安裝設備檢驗和型式核準設備檢驗的項目要求和測試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汽油車雙怠速法排氣污染物測量設備的生產、使用和型式核準檢驗。
本標準規定了在用汽油車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測量的主要設備—底盤測功機、五氣分析儀和流量計的規格、功能和性能的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計算機控制軟件功能的基本要求;檢測站日常設備檢驗、檢測站現場安裝設備檢驗和型式核準設備檢驗的項目要求和測試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汽油車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測量設備的生產、使用和型式核準檢驗。
本標準規定了在用汽油車穩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測量的主要設備—底盤測功機和五氣分析儀的規格、功能和性能的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計算機控制軟件功能的基本要求;檢測站日常設備檢驗、檢測站現場安裝設備檢驗和型式核準設備檢驗的項目要求和測試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汽油車穩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測量設備的生產、使用和型式核準檢驗。
本標準規定了在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測量的主要設備——底盤測功機、排氣分析儀、流量計及取樣系統的規格、功能和性能的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計算機控制軟件功能的基本要求;檢測站日常設備檢驗、檢測站現場安裝設備檢驗和型式核準設備檢驗的項目要求和測試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在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測量設備的生產、使用和型式核準檢驗。
本標準規定了柴油車排氣后處理裝置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柴油車發動機排氣后處理裝置,包括氧化型催化轉化器(D0C)、顆粒過濾器(DPF)、選擇性催化還原裝置。(SCR)。由以上基本后處理裝置單元衍生組合的裝置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對GB 18352.3-2005中有關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內容作了補充,對OBD系統在型式核準、生產一致性檢查、在用汽車檢驗、通用型故障診斷儀等方面提出了管理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25km/h的重型汽車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重慶市點燃式發動機在用汽車穩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本標準適用于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在用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重慶市壓縮式發動機在用汽車加載減速法排氣煙度的排放限值。本標準適用于大總質量大于400kg,大設計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壓縮式發動機在用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緊密型多驅動軸或全時四輪驅動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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