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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金屬制熱交換器的通用要求,并規定了管殼式熱交換器材料、設計、制造、檢驗、驗收及其安裝、使用的要求。本標準的通用要求適用于管殼式熱交換器及其他結構型式熱交換器,本標準的所有內容適用于管殼式熱交換器。本標準適用的設計壓力:a) 管殼式熱交換器的設計壓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結構型式熱交換器的設計壓力按相應引用標準確定。本標準適用的設計溫度:a) 鋼材不得超過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范圍;b) 其他金屬材料按相應引用標準中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確定。本標準中管殼式熱交換器適用的公稱直徑不大于4 000 mm,設計壓力(MPa)與公稱直徑(mm)的乘積不大于2.7×10<上標4>。超出1.5條范圍的管殼式熱交換器,可參照本標準進行建造。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熱交換器:a) 直接火焰加熱的熱交換器;b) 煙道式余(廢)熱鍋爐;c) 核能裝置中存在中子輻射損傷失效風險的熱交換器;d) 非金屬制熱交換器;e) 制冷空調行業中另有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熱交換器。熱交換器界定范圍:a) 熱交換器與外部管道連接:1) 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接頭坡口端面;2) 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3) 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4) 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壓封頭、平蓋及其緊固件;c) 非受壓元件與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d) 直接連接在熱交換器上的非受壓元件如支座、墊板等;e) 安裝在熱交換器上的超壓泄放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溴甲烷原藥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由溴甲烷及其生產中產生的雜質組成的溴甲烷原藥,應無添加的改性劑。
本標準規定了用CFR辛烷值試驗機測定汽油辛烷值(馬達法)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點燃式發動機燃料馬達法辛烷值的測定,不適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組分。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試劑 吡啶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及標志。
GB 1094的本部分適用于三相及單相變壓器(包括自耦變壓器),但不包括某些小型和特殊變壓器,如:--額定容量小于1 kVA的單相變壓器和5 kVA的三相變壓器;--所有繞組額定電壓均不高于1 000 V的變壓器;--互感器;--電機車牽引變壓器;--起動變壓器;--試驗變壓器;--電焊變壓器;--防爆礦用變壓器;--深水(浸水)用變壓器。當某些類型的變壓器(尤其是所有繞組電壓均不高于1 000 V的工業用特種變壓器)沒有相應的標準時,本部分可以整體或部分適用。本部分不涉及變壓器安裝在公共場所的要求。對于具有相關標準的變壓器和電抗器,本部分只適用于被其產品標準明確提及可相互參考的內容范圍。這些產品(標準)包括:--電抗器(GB/T 1094.6);--干式變壓器(GB 1094.11);--自保護變壓器(IEC 60076-13);--充氣式電力變壓器(IEC 60076-15);--風力發電用變壓器(GB 1094.16);--牽引變壓器和牽引電抗器(GB/T 25120);--工業用變流變壓器(GB/T 18494.1);--HVDC用換流變壓器(GB/T 18494.2)。本部分中有幾處規定或建議涉及的是某些替換方案、附加技術方案或程序需要達成的協議。這類協議需要由制造方與用戶達成。問題應在早期提出,協議應包含在技術規范中。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試劑氟化鈉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及標志。
本標準規定了在15Hz~300MHz的頻率范圍內測量電容率、介質損耗因數的方法,并由此計算某些數值,如損耗指數。本標準中所敘述的某些方法,也能用于其他頻率下測量。 本標準適用于測量液體、易熔材料以及固體材料。測試結果與某些物理條件有關,例如頻率、溫度、濕度,在特殊情況下也與電場強度有關。 有時在超過1000V的電壓下試驗,則會引起一些與電容率和介質損耗因數無關的效應,對此不予論述。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碳酸鉀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工業碳酸鉀,該產品是基礎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化工、建材、電子、橡膠等行業。
本標準規定了商品農藥的采樣安全、采樣技術、凈含量檢驗以及樣品的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商業和監督檢驗部門對商品農藥原藥及加工制劑的常規取樣和質量檢定;不適用于農藥生產、加工和包裝過程中的質量控制。
本標準規定了采用電位滴定法測定燃料中硫醇硫含量的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汽油、煤油、噴氣燃料和餾分燃料,硫醇硫質量分數的測定范圍為0.000 3%~0.01%。有機硫化合物,如硫化物、二硫化物及噻吩,不干擾測定。質量分數小于0.000 5%的元素硫不干擾測定。硫化氫若不脫除對測定有干擾,硫化氫的脫除見8.2所述。
GB/T 2423的本部分適用于在規定的溫度下、規定的時間內,將試驗樣品浸漬在清洗溶劑中的試驗。如果有關規范有要求,在浸漬和干燥以后試驗樣品應該用脫脂棉或薄卷紙擦拭。本試驗的導則見附錄A。
本標準規定了烤煙的技術要求、檢驗方法和驗收規則等內容。 標準適用于初烤或復烤后而未經發酵的扎把烤煙。文字標準并輔以實物樣品,是分級、收購、交接的依據。出口供貨以實物樣品為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造紙原料中溶劑抽出物的測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造紙植物纖維原料。
本標準規定了各種金屬燈頭、陶瓷燈頭和塑料燈頭的安全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成品燈上的螺口式、插腳式、預聚焦式、雜類和卡口式燈頭。
本標準規定了用內燃機為原動機的下列類型的一般用途的移動電站(含汽車電站、掛車電站、移動式發電機組,以下簡稱電站)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及貯運要求等; a)工頻(50Hz)電站(60Hz電站可參考使用); b)中頻(400Hz)電站; c)雙頻(50Hz、400Hz)電站; d)直流電站(含內燃機組經整流裝置供電的型式)。 本標準適用于0.3~1250kW的電站。
本標準規定了用化學分析試劑,根據不同纖維選擇性溶解的性質,使混紡產品的纖維組分分離的定量化學分析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二組分紡織纖維混紡和交織產品的定量分析。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白熾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燈具)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和儲存等。本標準適用于電源電壓在250V以下的交流(額定頻率50Hz或60Hz)或直流、以白熾燈為光源的船用照明燈具。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電氣號燈(以下簡稱號燈)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和儲存等。本標準適用于電源電壓在250V以下的交流(50Hz或60Hz)和直流的各類船舶航行用號燈(包括舷燈、桅燈、艉燈、拖帶燈、環照燈)的設計、生產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無機化工產品中氯化物含量測定的通用方法——汞量法。 本標準適用于氯化物(以Cl計)含量為0.01mg~80mg的試樣,當使用的硝酸汞標準溶液濃度小于0.02mol/L時,滴定應在乙醇-水溶液中進行。
本部分規定了硬質合金顯微組織的金相測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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