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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電廠鍋爐尾氣治理 袋式除塵器用濾料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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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袋式除塵器的分類及命名規則,袋式除塵器用濾料與濾袋的命名、分類、技術要求、檢測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袋式除塵器的主要性能測試項目和測試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纖維濾料制造過濾元件的袋式除塵器的設計、制造、使用,袋式除塵器用濾料及濾袋的設計、制造、使用,袋式除塵器的性能檢測。
本標準規定了選煤有關術語及其英文譯名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有關標準、文件、教材、書刊和手冊。
本標準規定了:鑄造防塵的總則、工藝措施、建筑措施、設備措施以及其他措施;爐窯、鑄造原材料處理、造型、制芯、落砂、清理精整的防塵、除塵措施;通風除塵系統技術措施及防塵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鑄鋼、鑄鐵、有色金屬鑄造車間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設計和管理。現有鑄造車間也應遵照本標準執行。生產鑄造設備和為鑄造車間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也應遵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耐火材料企業防塵的基本要求和綜合防塵措施。本標準適用于耐火材料企業防塵設計與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陶瓷生產防塵基本要求和技術措施。本標準適用于日用和建筑陶瓷廠的原料加工、成型、燒成的設計、改造和生產管理。對于陶瓷生產的匣缽、石膏加工及彩繪工藝防塵,亦應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石英砂(粉)廠、滑石粉廠防塵基本要求和綜合防塵措施。本標準適用于石英砂(粉)廠、滑石粉廠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改進項目的防塵設計、管理和監督。現有石英砂(粉)廠、滑石粉廠也應遵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離子交換設備、過濾設備、熱力除氧器等水處理設備性能試驗的要求、測量方法和試驗報告的內容。本標準適用于上述水處理設備產品鑒定試驗、新安裝后或者在用設備技術改造后進行調試和驗收時的性能試驗,也適用于對在用水處理設備進行使用經濟性評估時的性能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水處理設備常用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鍋爐水處理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在煙道、煙囪及排氣筒(以下簡稱煙道)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料物的測定方法和氣態污染物的采樣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鍋爐、工業爐窯、及其它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的測定和氣態污染物的采樣。
GB/T 16453的本部分規定了溝頭防護工程、谷坊工程以及淤地壩工程的勘測、規劃、工程布局、水文計算及各項建筑物的設計、施工、工程管理和壩地利用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范圍:a)溝頭防護工程、谷坊工程部分適用于我國北方(西北、東北、華北)高塬區、丘陵區、漫崗區和土石山區;b)淤地壩工程部分適用于我國西北、華北、東北黃土區。我國其他地區在溝壑治理中,凡是溝中筑壩有攔泥淤地作用(包括我國南方的攔沙壩)可參照使用。本部分中的淤地壩,以輾壓式均質土壩為主。凡涉及水墜法筑壩的設計、施工等問題,本部分只作某些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內容參見SL302。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給水排水設備和器材,包括衛生器具,水嘴,加壓、調節和貯存設備,加熱貯熱設備,地漏,檢查井,建筑水處理設備,游泳池、游樂池設備,冷卻設備,水景設備,雨水利用設備,管材,管件,閥門,計量、檢測儀表等方面的專用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給水排水設備和器材的專用術語。
本標準界定了供暖、通風、空調、凈化設備的構造、性能通用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供暖、通風、空調、凈化設備的設計、生產和應用,也適用于供暖、通風、空調、凈化設備的科研、教學和出版工作。本標準不適用于鍋爐等熱源設備和交通工具使用的供暖設備、消煙、排毒設備和通用的風機等通風設備以及交通工具和特殊用途的空調設備。
本標準界定了除塵器的術語,包括基本術語、慣性除塵器術語、過濾式除塵器術語、濕式除塵器術語、電除塵器術語和復合除塵器術語。本標準適用于除塵器。本標準不適用于工業通風和空氣調節領域的空氣過濾器及家用吸塵器。
本規程規定了工業氧氣及相關氣體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儲存、輸配和使用中應遵守的要求。本規程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凍法生產氧氣及相關氣體的單位。
本標準規定了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的防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的設計、安裝、使用與維護。本標準不適用于礦山井下、煙花爆竹及民用爆炸器材生產場所。
本標準規定了刨花板生產線的驗收要求、驗收規則及標志。本標準適用于以木質材料和非木質植物材料為原料的刨花板及定向刨花板生產線(成套設備),以石膏為膠凝材料、刨花(木質或非木質)為增強材料的半干法石膏刨花板生產線(成套設備),以水泥為膠凝材料、刨花(木質或非木質)為增強材料的半干法水泥刨花板生產線(成套設備)的驗收。
GB/T 19229的本部分規定了燃煤煙氣干法/半干法脫硫設備的術語和定義、工藝系統、技術性能要求、檢驗和驗收、標牌、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內容。本部分是用于鈣基吸收劑的燃煤煙氣干法/半干法煙氣脫硫設備,燃氣、燃油、垃圾和生物質燃燒以及冶金、建材等工業爐窯的尾部裝設的干法/半干法煙氣脫硫設備也可以參考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種子加工成套設備術語和定義、型式和型號及主參數系列、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和包裝及運輸等。 本標準適用于: ——小麥、水稻、玉米、大豆種子加工成套設備; ——蔬菜種子加工成套設備; ——棉花種子(光籽,以下相同)、油菜、甜菜加工成套設備。 其他農作物種子加工成套設備(以下簡稱成套設備)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電鍍企業和擁有電鍍設施的企業的電鍍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電鍍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電鍍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也適用于陽極氧化表面處理工藝設施。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總鉻、六價鉻、總鎳、總鎘、總銀、總鉛、總汞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企業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企業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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