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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環境 第11部分:氣體和蒸氣物質特性分類試驗方法和數據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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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防爆燈具專用螺口式燈座的型式、基本參數和尺寸、結構和材料和試驗的要求和檢驗程序。本標準適用于爆炸性環境中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防爆燈具專用的防爆燈具專用螺口式燈座(以下簡稱燈座)。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鍋爐的專用名詞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鍋爐的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低壓電器的術語和定義、符號和代號、特性、正常的使用、安裝和運輸條件、結構和性能要求、試驗、分類、標志、安裝和包裝。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及以下的船用低壓電器(以下簡稱電器),包括船舶和移動式、固定式近海裝置用控制電器和配電電器。
本文件規定了爆炸性環境用Ex設備和Ex元件的結構、試驗和標志的通用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擬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或爆炸性粉塵環境的設備,包括由本文件所列補充文件規定的設備,作為這些設備用于爆炸性環境時的通用要求??杉俣‥x設備能在下列標準大氣條件下(與環境爆炸特性有關)運行:——溫度:-20 ℃~+60 ℃;——壓力:80 kPa~110 kPa;——空氣中正常氧含量:通常為21%(體積分數)。本文件及其他補充標準規定了在超出標準溫度范圍外運行的Ex設備的附加試驗要求,對在超出標準壓力范圍和標準氧含量下運行的Ex設備,可要求進一步附加考慮和試驗。這樣的附加試驗對于依靠熄滅火焰(例如隔爆外殼“d”,GB/T 3836.2)或限制能量(本質安全型“i”,GB/T 3836.4)的防爆型式,可能特別相關。除與爆炸危險直接有關的內容之外,GB/T 3836沒有規定其他的安全要求。本文件不涉及絕熱壓縮、沖擊波、放熱化學反應、粉塵自燃、明火和熱氣體/液體等點燃源。本文件由下列文件補充或修改:——GB/T 3836.2:爆炸性環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設備;——GB/T 3836.3:爆炸性環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護的設備;——GB/T 3836.4:爆炸性環境 第4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GB/T 3836.5:爆炸性環境 第5部分:由正壓外殼“p”保護的設備;——GB/T 3836.6:爆炸性環境 第6部分:由液浸型“o”保護的設備;——GB/T 3836.7:爆炸性環境 第7部分:由充砂型“q”保護的設備;——GB/T 3836.8:爆炸性環境 第8部分:由“n”型保護的設備;——GB/T 3836.9:爆炸性環境 第9部分:由澆封型“m”保護的設備;——GB/T 3836.17:爆炸性環境 第17部分:由正壓房間“p”和人工通風房間“v”人保護的設備;——GB/T 3836.18:爆炸性環境 第18部分:本質安全電氣系統;——GB 3836.20:爆炸性環境 第20部分:設備保護級別(EPL)為Ga級的設備;——GB/T 3836.22:爆炸性環境 第22部分:光輻射設備和傳輸系統的保護措施;——GB/T 3836.24:爆炸性環境 第24部分:由特殊型“s”保護的設備;——GB/T 3836.25:爆炸性環境 第25部分:可燃性工藝流體與電氣系統之間的工藝密封要求;——GB/T 3836.28:爆炸性環境 第28部分:爆炸性環境用非電氣設備 基本方法和要求;——GB/T 3836.31:爆炸性環境 第31部分:由防粉塵點燃外殼“t”保護的設備;——GB/T 3836.32:爆炸性環境 第32部分:電子控制火花時限本質安全系統;——GB/T 20936.1:爆炸性環境用氣體探測器 第1部分:可燃氣體探測器性能要求;——GB/T 20936.4:爆炸性環境用氣體探測器 第4部分:開放路徑可燃氣體探測器性能要求;——GB/T 19518.1:爆炸性環境 電阻式伴熱器 第1部分:通用和試驗要求;——GB/T 7957:瓦斯環境用礦燈結構、性能和防爆試驗通用要求。本文件,連同上述提及的附加文件,不適用于醫用電氣設備、發爆器、發爆器試驗儀和點火電路試驗儀。
本文件規定了由隔爆外殼“d”保護的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結構和試驗的專用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擬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使用的采用隔爆外殼“d”保護的電氣設備。本文件是對GB/T 3836.1通用要求的補充和修改。當本文件的要求與GB/T 3836.1的要求有沖突時,本文件的要求優先。
本文件規定了由增安型“e”保護的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和Ex元件的設計、結構、檢驗和標志要求。增安型“e”電氣設備和Ex元件的保護等級為:a) “eb”保護等級(EPL“Mb”或“Gb”);或b) “ec”保護等級(EPL“Gc”)。“eb”保護等級適用于設備或Ex元件,包括它們的連接件、導體、繞組、燈和電池,但不包括半導體或電解電容器?!癳c”保護等級適用于設備或Ex元件,包括它們的連接件、導體、繞組、燈和電池,也包括半導體和電解電容器。除非另有說明,本文件的要求適用于兩個保護等級。對于“eb”保護等級,本文件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11 kV(交流有效值或直流)的電氣設備。對于“ec”保護等級,本文件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15 kV(交流有效值或直流)的電氣設備。本文件是對GB/T 3836.1通用要求的補充和修改。當本文件的要求與GB/T 3836.1的要求有沖突時,本文件的要求優先。
本文件規定了爆炸性環境用本質安全裝置以及與爆炸性環境用本質安全電路連接的關聯裝置的結構和試驗要求。本文件規定的防爆型式適用于其電路本身不會引燃周圍爆炸性環境的電氣設備。本文件也適用于使用在非爆炸性環境或用GB/T 3836.1—2021所列的另一種防爆型式保護的電氣設備或其部件,只要爆炸性環境中電路的本質安全性能取決于該電氣設備或其部件的設計和結構。暴露于爆炸性環境中的電路可用本文件對其是否適用于該環境進行評定。本質安全系統的要求在GB/T 3836.18中規定。本文件是對GB/T 3836.1—2021通用要求的補充和修改,但表1所列出的情況除外。當本文件的要求與GB/T 3836.1—2021的要求有沖突時,本文件的要求優先。當本文件的要求同時適用于本質安全裝置和關聯裝置時,在本文件中使用術語“裝置”。本文件僅適用于電氣設備,因此本文件使用術語“設備”通常指“電氣設備”。置于爆炸性環境的關聯裝置應用GB/T 3836.1—2021所列的某一種防爆型式保護。此時GB/T 3836.1—2021規定的防爆型式要求及其有關部分也適用于關聯裝置。
本文件規定了由正壓外殼“p”保護的爆炸性氣體環境或爆炸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結構和試驗的專用要求,也規定了包含有限制可燃性物質釋放的正壓外殼的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擬在爆炸性氣體環境或爆炸性粉塵環境中使用的采用正壓外殼“p”保護的電氣設備。本文件不適用于:——內置系統可能釋放如下物質的正壓外殼:· 含氧量超過正常值的空氣;或· 氧氣與惰性氣體混合,其中氧氣比例超過21%。——正壓房間或分析室,見GB/T 3836.17。——使用在存在爆炸物或煙花的環境中的正壓外殼?!褂迷诖嬖跉怏w/蒸氣和可燃性粉塵雜混物的環境中的正壓外殼?!褂迷诖嬖谧陨砗醒趸瘎┑谋ㄎ锘蛲七M劑等自燃物質的環境中的正壓外殼。——內部有可燃性粉塵釋放源的正壓外殼。本文件是對GB/T 3836.1通用要求的補充和修改。當本文件的要求與GB/T 3836.1的要求有沖突時,本文件的要求優先。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由液浸型“o”保護的Ex設備和Ex元件的設計、結構、試驗和標志的特殊要求。由液浸型“o”保護的Ex設備和Ex元件形成保護級別“ob”(EPL“Mb”或“Gb”),或保護級別“oc”(EPL“Gc”)。對于保護級別“ob”,本部分適用的額定電壓不超過11 kV(交流有效值或直流)。對于保護級別“oc”,本部分適用的額定電壓不超過15 kV(交流有效值或直流)。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內容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的由充砂型“q”保護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和Ex元件的結構、試驗和標志的特殊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內容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本部分適用于符合下列條件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及Ex元件:——額定電流小于或等于16 A;——額定電壓小于或等于1 140 V;——額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 000 W。
本文件規定了Ⅱ類爆炸性氣體環境由“n”型保護的電氣設備的結構、試驗和標志的要求,防爆型式包括“nC”密封裝置、“nC”氣密裝置、“nC”非點燃元件和“nR”限制呼吸外殼。本文件適用于額定輸入電壓不超過15 kV交流有效值或直流的電氣設備,Ex產品內部的工作電壓可以超過15 kV,例如HID燈具的啟動器。本文件是對GB/T 3836.1通用要求的補充和修改,如表1所示。當本文件的要求與GB/T 3836.1的要求有沖突時,本文件的要求優先。
本文件規定了爆炸性氣體環境或爆炸性粉塵環境用由澆封型“m”保護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及Ex元件的結構、試驗和標志的專用要求。本文件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11 kV的澆封型電氣設備、電氣設備的澆封部件及澆封Ex元件(以下統稱“m”設備)。在爆炸性氣體和可燃性粉塵可能同時出現的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宜要求附加保護措施。本文件不適用于不需要大氣中的氧氣就會燃燒的火炸藥粉塵,也不適用于自燃物質。本文件不考慮粉塵中釋放的可燃性氣體或有毒氣體形成的危險。本文件是對GB/T 3836.1通用要求的補充和修改。當本文件的要求與GB/T 3836.1的要求有沖突時,本文件的要求優先。
本文件規定了在正常溫度和壓力條件下(20 ℃,101.3 kPa)測定氣體/空氣混合物或蒸氣/空氣混合物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的試驗方法和分類原則,為氣體和蒸氣分類提供指南。本文件同時給出了常見的可燃性氣體和蒸氣的特征參數,以便選擇適當的設備類別。本文件還規定了在大氣壓下測定蒸氣/空氣或氣體/空氣混合物自燃溫度(AIT)的試驗方法,以便選擇適當的設備溫度組別。提供的物質的化學特性值有助于選擇危險場所適用設備。當可獲得驗證試驗結果時,可進一步添加數據。附錄B的表B.1中包含的物質特性的選擇特別考慮了設備在危險場所的使用情況。本文件的數據來源于參考文獻中列出的一些參考資料。測定MESG或AIT的這些方法也可用于氣體/空氣/惰性氣體混合物或蒸氣/空氣/惰性氣體混合物。但是,關于空氣/惰性氣體混合物的數據未列出。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測定可燃性粉塵和可燃性粉塵層的試驗方法,用于對存在這類物質的場所進行分類,以便正確選擇和安裝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和非電氣設備(機械設備等)。測定的可燃性粉塵特性適用于以下環境條件:——溫度:-20 ℃~+60 ℃;——壓力:80 kPa~110 kPa;——空氣中正常氧含量(體積比):通常為21%。本部分規定的試驗方法不適用于:——已知的爆炸物質、推進劑(如火藥、炸藥),或者在某些條件下有類似特性的物質或混合物;或者——不需要大氣中的氧即可燃燒的爆炸物質或推進劑。
本文件給出了設計用于爆炸性環境的設備修理、檢修、修復和改造偏技術性質的指導。本文件適用于防爆設備的修理、檢修、修復和改造,以減少運行、檢查和維護期間發現的缺陷。本文件未就可能需要在重新安裝設備時更新的電纜和布線系統給出建議。本文件不適用于澆封型“m”。
GB 3836的本部分規定了可能出現可燃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危險場所分類(見注1、注2和注3),作為支撐正確選擇和安裝這些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的基礎。本部分適用于在標準大氣條件下(見注4),由于出現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可能產生點燃危險的場所,但不適用于以下場所:a)煤礦瓦斯氣體;b)火炸藥加工和制造;c)出現可燃性粉塵或纖維可能引起的危險的場所(見GB 12476.3);d)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異常災難性事故(見注5);e)醫療室內;f)居民住宅。本部分不考慮間接損害帶來的影響。術語的定義和解釋基于危險場所分類的主要原則和步驟一并提出。對于特定工業或特殊應用的危險場所范圍的詳細要求建議,可參照相關行業的設計規范。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與爆炸性環境相關的危險場所內電氣裝置的設計、選型和安裝的具體要求。當設備需要符合其他環境條件要求,如防水、防腐蝕時,需要采用其他的保護方法。采用的保護方法不應對外殼的完整性產生不利影響。本部分的要求僅適用于在正?;蚪咏5拇髿鈼l件下使用的設備。對于其他條件,可能需要附加預防措施。例如,大多數可燃性材料和通常視為不可燃的多數材料在富氧條件下可能會劇烈的燃燒。在極端溫度和壓力下使用的設備可能也需要其他預防措施。這些預防措施不屬于本部分的內容。這些要求是對非危險場所電氣裝置安裝要求的補充。本部分適用于所有電氣設備,包括固定式、便攜式、移動式和個人式,這些設備無論是永久安裝還是臨時安裝。本部分適用于所有電壓等級的裝置。本部分不適用于:——煤礦瓦斯氣體(甲烷)環境的電氣裝置;——固有爆炸物質和炸藥或自燃物質形成的粉塵(例如,炸藥的制造和加工)環境;——醫療室;——由可燃性粉塵和爆炸性氣體、蒸氣或薄霧形成的異態混合物形成的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本部分不考慮粉塵中可燃性或有毒性氣體泄漏產生的危險。
本文件規定了危險場所內電氣裝置檢查和維護的通用要求以及對不同防爆型式裝置的附加要求。本文件的規定適用于用戶,它所包含的內容與用于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維護有關,該危險場所的危險可能是由可燃性氣體、蒸氣、薄霧、粉塵、纖維、飛絮引起的。本文件不包括:——電氣裝置其他基本安裝和檢查要求;——電氣設備的驗證;——防爆設備的修理和修復(見GB/T 3836.13)。本文件是對GB/T 16895.23要求的補充。存在粉塵、纖維、飛絮的情況下,現場清理的潔凈程度可能對檢查和維護的要求產生影響。本文件適用于在大氣條件下爆炸性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的混合物,或可燃性粉塵層出現引起危險的場所。本文件不適用于:——煤礦井下;——不需要大氣中的氧氣而燃燒的炸藥粉塵;——自燃物質。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下列場所用于保護內部設備的房間的設計、結構、評定、試驗和標志的要求:——位于1區或2區,或者21區或22區爆炸性環境(通常要求EPL Gb、Gc、Db或Dc的區域)中,內部不含氣體/蒸氣釋放源、由正壓保護的房間;——位于2區爆炸性環境(通常要求EPL Gc的區域)中,內部不含氣體/蒸氣釋放源、由人工通風保護的房間;——在非危險場所,內部含有氣體/蒸氣釋放源、由人工通風保護的房間;——位于1區或2區,或者21區或22區爆炸性環境(通常要求EPL Gb、Gc、Db或Dc的區域)中,內部含有氣體/蒸氣釋放源、由正壓和人工通風同時保護的房間。本部分中房間包括獨立房間、多個房間、一個完整的建筑或者建筑物內部的房間。房間設置有用于人員出入的通道,和氣體進出的管道。設計允許人員進入的隔音罩和其他類似外殼也可認為是一個房間。本部分還規定了對確保實現和保持人工通風、換氣和正壓所必需的相關安全裝置和控制的要求。在現場組裝或建造的房間,可以建在陸地或海上。這類房間主要由終端用戶安裝,但是可以在制造商工廠制造和評定,終管道連接在現場完成。房間可位于要求設備保護級別(EPL)為Gb或Gc的爆炸性氣體環境中,或者位于要求設備保護級別(EPL)為Db、Dc的可燃性粉塵環境。本部分沒有規定確保房間內空氣質量和溫度適宜于人員工作可能需要的方法。用惰性氣體或可燃性氣體保護的房間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一般認為這種應用屬于特殊情況,一部分可以考慮采用GB/T 3836.5的原理,但是整體上可能還需要符合其他更嚴格的工程標準、程序和實踐要求。符合GB/T 3836.5的設備正壓外殼不用于人員出入,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維護建議見附錄A。除了表1所述的不適用情況,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本質安全電氣系統(保護型式為“i”)結構和評定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整體或部分擬用于I類、Ⅱ類或Ⅲ類設備場所的本質安全電氣系統。本部分是對GB 3836.4—2010的補充,GB 3836.4—2010的要求適用于本質安全電氣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按照本部分要求設計的Ⅱ類或Ⅲ類本質安全電氣系統的安裝要求在GB/T 3836.15—2017中予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