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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與火災預防有關的常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火災預防、消防管理、消防標準化、消防安全工程、消防科學研究、教學、咨詢、出版及其他有關的工作領域。
GB/T 16895的本部分包括低壓發電設備、輔助回路以及固定電氣裝置的燈具和照明裝置的選擇和安裝。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術語和定義、分類、防護等級、一般要求、試驗、檢驗規則、標志、使用說明書。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使用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以及其他環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系統(除特殊要求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
本部分規定了建筑及居住區數字化技術應用的檢測內容、方法和驗收要求等,包括通信系統、信息系統與監控系統以及支持這些系統工程的基礎設施(包括:信息網絡平臺、綜合布線系統、電源與接地、環境、機房系統、基礎系統集成等)的檢測驗收。 本部分適用于對建筑及居住區數字化技術應用系統的功能與質量的第三方檢測,相應的改擴建系統和其他應用項目可以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內容、方法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用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資料和管理要求、控制和顯示要求、圖形顯示裝置的信息記錄要求、信息傳輸要求。本標準適用于GB 50116中規定的集中火災報警系統、控制中心報警系統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亦適用于未設置消防控制室但設置本標準涉及的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筑。
GB 26875的本部分規定了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監控中心對外數據交換協議的縮略語、XML Schema定義、一般要求、數據查詢接口和數據實時發布接口。本部分適用于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監控中心與外部系統之間的數據交換。
本標準規定了永久安裝在符合GB 50011-2010建筑物中的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地震情況下的特殊要求。本標準規定了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新安裝的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同時也可作為提高在用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安全性的依據。本標準不適用于表A.1所定義的抗震電梯等級為0級的電梯。本標準不涉及地震造成的其他風險,例如火災、洪水或爆炸等。
本標準規定了在選擇與使用轉換開關電器(TSE)時應注重的產品性能、技術參數及結構形式,以及使用中的環境條件。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 000 V<上標1)>或直流不超過1 500 V的TSE的選擇和使用。TSE用于兩路電源間的轉換,保障對負載的連續供電,在TSE轉換期間允許短時間中斷<上標2)>對負載的供電。TSE也可用于負載間的轉換。
本標準規定了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導向信息與乘用安全圖形標志及其使用導則。本標準適用于安裝在公共場所的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對于安裝在私人場所的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GB/T 31593的本部分規定了消防安全工程所需要的數據類型及可能獲得這些數據的方法指南。本部分適用于辨識各種數據是否適用于消防安全工程的各種物理、數學模型或者工程分析方法,為消防性能化設計者、審查者及消防安全工程技術人員在使用消防安全工程方法進行設計評估時提供指導。
本標準規定了抽水蓄能電站保安電源的設置原則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裝機容量250 MW及以上抽水蓄能電站保安電源的配置,250 MW以下抽水蓄能電站可參考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地鐵車站及區間安全疏散的總體要求、土建設施及設備系統的疏散技術要求、安全疏散的運營管理要求等。本標準適用于鋼輪鋼軌系列地鐵系統新建工程的安全疏散設計及已運營工程的疏散安全管理,輕軌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城際鐵路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重大火災隱患的術語和定義、判定原則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綜合判定要素等。本標準適用于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在用工業與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關場所因違反消防法律法規、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而形成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1 廠房;2 倉庫;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6 可燃材料堆場;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標準時,宜從其規定。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可燃材料堆場;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標準時,宜從其規定。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設計,不適用于消防站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設計。
為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住房條件和功能質量,提高城鎮住宅設計水平,使住宅設計滿足安全、衛生、適用、經濟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的建筑設計。住宅設計必須執行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節約用地、節約能源資源等有關規定。 住宅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防火設計:1.商場、醫院、旅館、餐廳、展覽廳、公共娛樂場所、健身體育場所和其他適用的民用場所等;2.按火災危險性分類屬于丙、丁、戊類的生產車間和物品庫房等。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構筑物中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不適用于生產和貯存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