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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內燃機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對主要技術性能所進行的檢查與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電力傳動內燃機車和液力傳動內燃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其他類似的由柴油機提供動力的機車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機車的通用技術條件、驗收規則、標志與質量保證等。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單相交流50Hz25kV的干線電力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與本標準類似的由旋轉電動機提供動力的機車 可參考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機車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單相交流50Hz、25kV干線電力網機車(以下簡稱機車)。本標準未作規定的其他類似的機車也可參照采用。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泵、包括無動力消防泵、消防泵組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型號、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等。 本標準適用于輸送介質以清水、泡沫滅火劑或泡沫溶液為主要滅火劑的消防泵。
本標準規定了在建產一、二等水準網的布設原則、施測方法和精度指標。 本標準適用于一、二等水準網的布測。區域性的精密水準網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由車輪支持和導向的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規則。這些車輛由其內部控制的旋轉電動機或直線電動機提供動力。 該試驗方法適用于下列車輛: ——由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交流傳動車輛; ——帶司機室拖車或中間車輛,這種車輛沒有安裝動力設備或牽引電動機,但其設計與同一列車中動車相類似,并且裝有一些與安裝在動車上的電氣和/或氣動設備相連接的同類設備。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車輛組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過檢查與試驗驗證達到下列要求: 車輛型式試驗的結果與用戶和制造商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合; 每輛通過例行試驗的車輛與型式試驗驗證的設計標準相符合。 本標準不包括用以驗證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試驗項目。
GB/T 18487的本部分規定了為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充電的電動汽車供電設備(以下統稱為供電設備)的電磁兼容要求。供電設備的供電電源額定電壓大值為1 000 V AC或1 500 V DC,額定輸出電壓大值為1 000 V AC或1 500 V DC。本部分適用于GB/T 18487.1中規定的充電模式2、充電模式3、充電模式4的供電設備。本部分適用于從現場儲能系統(如緩沖蓄電池組等)獲得能量的電動汽車供電設備。本部分認為無電子元件或開關(除手動開關外)的電纜是無源的,符合發射和抗擾度要求,不需要測試。本部分不適用于任何車載供電設備和電動汽車的供電系統的零部件和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以無線充電(WPT)方式為電動汽車供電或充電的供電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無軌電車、鐵路車輛、工業車輛和主要用于非道路車輛的供電設備。
本標準與GB/T 18487.1結合,給出傳導連接到電動車輛的交流/直流充電機(站)(按GB 156-1993,交流電壓大值為660V,直流電壓大值為1000V)的具體要求。 對于交流充電站,本標準不包括不具有充電控制功能的盒式裝置,它配有給電動車輛提供能源的插座。 根據GB/T 18487.1規定,電動車輛直流充電機(站)充電模式為模式4。 本標準不包括與維護有關的其它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船用電氣設備的安裝和完工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小船電氣系統的設計、建造、安裝和試驗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內河和海上航行的船長不大于50m或總登記噸不超過500GRT的小船。本標準不適用于僅用蓄電池為發動機啟動和航行燈供電的小船,該蓄電池是由船內或船外驅動發動機的交流發電機充電。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單獨或組合的直流和交流電氣系統:a)額定電壓不超過50V直流系統;b)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單相交流系統;c)額定電壓不超過1000V的三相交流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商務交易中數碼產品信息描述屬性、描述方法、模型、摘要描述以及擴展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電子商務中數碼類產品信息的采集、發布、交換、存儲和管理等。
本標準規定了變電站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供電系統的系統組成、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以氫氣為燃料的變電站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直流備用電源供電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無線充電設備的電磁兼容性要求,包括限值、性能判據和測量方法等。本標準適用于各類無線充電設備,不包括電動汽車無線充電系統。
GB/T 38775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動汽車靜態無線充電系統地面通信控制單元(CSU)與車載通信控制單元(IVU)之間實現無線充電控制的通信協議;亦規定了無線充電控制管理系統(WCCMS)參與無線充電控制的通信協議。本部分適用于地面通信控制單元(CSU)與控制管理系統(WCCMS)之間,以及車載通信控制單元(IVU)與地面通信控制單元(CSU)之間的管理和控制。
本規范適用于設計生產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擴建的煤炭工業礦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設計。
為加強智能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規范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定智能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和驗收的組織程序和合格評定標準,保證智能建筑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的質量驗收。 智能建筑工程的質量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采用整車充電模式的電動汽車充電站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交流電壓為110(66)kV~220kV的智能變電站(開關站)新建工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電動汽車電池更換站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礦井及選煤廠的工業設備、鋼結構井架、井筒裝備、工作壓力小于和等于10MPa的工業管道、小于和等于110kV的電氣裝置、通信、集控和架空索道等安裝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本標準主要是根據頒發的有關技術標準和施工驗收規范并參照行業有關規范、標準等編制的。本標準未包括的工程項目及設備,建設單位可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按照本標準的制定原則,根據設計文件及設備出廠技術文件的要求自行補充臨時標準,經省、市、自治區煤炭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并報煤炭工業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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