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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048的本部分規定了局部放電試驗的術語和定義、試驗設備、試樣制備、試驗程序、注意事項、試驗設備的校準和試驗記錄。本試驗方法適用于測量不同長度擠包絕緣電力電纜的局部放電,即在規定電壓下和給定靈敏度下測量電纜的放電量或檢驗放電量是否超過規定值。有關局部放電測量的一般技術參照IEC 60270:1981。本部分應與GB/T 3048.l一起使用。
GB/T 6113規定了9 kHz~18 GHz頻率范圍騷擾的測量方法,本部分則規定了9 kHz~30 MHz頻段的傳導騷擾測量方法。使用CDNE測量時,頻率范圍為9 kHz~300 MHz。
本標準規定了涂裝(涂覆、涂布,下同)作業使用的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涂裝工藝、涂裝設備器械、作業場所和涂裝施工的安全管理基本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使用涂料及有關化學品(包括有機溶劑)在金屬或非金屬表面的涂裝作業,包括露天涂裝作業,建筑物、構筑物內外涂飾作業,塑料制品、紡織品、皮革制品、漆布等非金屬的涂覆、涂布、印染、上光等有機溶劑作業。也適用于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涂裝工藝、涂裝設備器械、涂裝廠房(涂裝作業場所)的科研、設計、生產、制造、運輸、施工安裝、經營(包括經營活動的技術交流、商品展覽)與管理。 其他有機溶劑作業亦可參照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電弧焊機的通用技術要求、檢驗方法及驗收規則。本標準適用于為工業和用途而設計的由不超過GB/T 156標準中表1規定的電壓供電或由機械設備驅動的電弧焊機。本標準不適用于為非人員使用的限值負載的手工電弧焊電源。各類焊機如有特殊要求時,可在本標準的基礎上加以補充。
本標準規定了在實施焊接、切割操作過程中避免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本標準為安全地實施焊接、切割操作提供了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核儀器抗電磁干擾的電磁環境條件分類、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實驗室通用核儀器、同位素與輻射應用核儀器、放射性探礦與選礦核儀器、醫用核儀器、核反應堆儀器和輻射防護儀器。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
本標準規定了一般條件下使用的埋弧焊機(以下簡稱焊機)的通用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條件下使用的埋弧焊機。如對埋弧焊機提出某些特殊要求時,則應由用戶與制造廠協商后在有關的技術文件中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測定聲源A[計權]聲功率級的簡易法,即在規定的測點上測量聲源的A[計權]聲級,然后經過計算得出A[計權]聲功率級。本方法尤其適用于現場測量,不必非將被測聲源移入特殊聲學環境內。本標準是所有各類通用的電弧焊機所輻射的寬帶、窄帶、離散頻率等穩態噪聲。除重復率小于每秒5個的猝發聲外,也適用于非穩態噪聲源。對被測聲源的體積不加限制,對于特大尺寸的聲源應選取主要噪聲源的那一部分進行測量。對于其他類型的電焊設備的噪聲測量,可參照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電阻焊機的通用安全要求、檢驗規則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不超過GB/T 156標準中表1規定的電壓供電或由機械設備驅動的電阻焊機和類似工藝所用的焊機及電阻焊機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包括單獨和多站使用的焊機。控制器與電阻焊機可以組成為一體,也可以分開為單獨設備,但不論采取哪種結構形式,都適用于本標準。
GB/T 15579的本部分適用于符合GB/T 15579.1—2013或IEC 60974-6要求的弧焊和類似工藝所用設備的安裝和使用。本部分用于指導培訓人員、操作人員、焊接人員、管理人員和監督人員進行弧焊和類似工藝所用設備的正確安裝、使用以及焊接和切割操作。
GB/T 17626的本部分適用于電氣、電子設備的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要求,規定了試驗等級和必要的試驗程序。本部分的目的是建立電氣、電子設備受到射頻電磁場輻射時的抗擾度評定依據。在本部分中給出的試驗方法描述了評估設備或系統抵抗一定環境的抗擾度的符合性方法。本部分適用于防止所有發射源的射頻電磁場的抗擾度試驗。特別關注對防止數字無線電話和其他射頻發射裝置的射頻輻射。本部分是一個獨立的試驗方法。不可使用其他試驗方法替代來聲稱符合本部分。
GB/T 18039的本部分關注頻率在0~9 kHz范圍內的傳導騷擾,給出了工廠和非公用供電系統的兼容水平。本部分適用于交流50 Hz低壓和中壓供電系統。本部分不包括船舶、飛機、海上平臺及鐵路的供電系統。本部分涉及的兼容水平可用于工廠的內部連接點(IPC)。在設備接入上述供電系統接入點,干擾的嚴重程度在多數情況下可與內部連接點相當。某些場合,特別是對特殊負荷長距離供電的場合,或者干擾源、或者內部裝備之間干擾被放大的情形之下,其干擾不同于內部連接點。兼容水平是按電磁環境的不同類型給出,期望對工廠內部或者其他非公用電網內部連接點的兼容水平加以指導:a)設置對工業電網產生電磁騷擾的限值(包括3.1.5定義的規劃水平);b)選擇設備對工廠和非公用供電系統傳導騷擾的抗擾度水平。騷擾現象包括:——電壓偏差;——電壓暫降和短時中斷;——電壓不平衡;——電源頻率偏差;——諧波(50次及以下);——間諧波(50次及以下);——高頻電壓分量(頻率高于50次諧波);——暫態過電壓;——直流分量。根據供電網絡的特性將電磁環境的兼容水平分為不同的等級。
本標準適用于交流額定電壓1200V以下、直流額定電壓1500V以下的各類電氣設備。本標準不適用于:本規范規定的電氣設備的材料和輔助材料除外;不能獨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級產品;用于醫療目的的電氣設備;爆炸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電梯;電柵欄激發器;船舶、飛行器和鐵路等特殊電氣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高精度分段整經機的術語和定義、型式與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錦綸長絲、滌綸長絲、粘膠絲、棉紗、混紡紗等整繞于分段整經軸上的高精度分段整經機。
本標準規定了箱式疊壓給水設備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型號、使用條件與設備組成、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箱式疊壓給水設備的設計、生產和檢驗。
本標準規定了罐式疊壓給水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型號、使用條件與設備組成、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罐式疊壓給水設備的設計、生產和檢測。
本標準規定了電弧焊和電阻焊設備在正常工作情況下所產生的輻射電磁場場強的檢測條件和評估方法。所涉及的電磁輻射頻率為1MHz一下。根據目前對電磁輻射檢測的實際能力,檢測頻率是從10Hz至400kHz的范圍。本標準適用于電弧焊和電阻焊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無負壓管網增壓穩流給水設備的術語和定義、型號、環境和工作條件、材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和生產給水系統的無負壓管網增壓穩流給水設備的生產和檢驗。
本部分規定了從事電力生產的熱力和機械作業的人員在生產現場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從事電力生產的所有人員和進入電力生產現場的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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