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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率范圍在9 kHz至25 MHz內的無線電設備和頻率范圍在9KHz至30MHz的感應環路系統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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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不銹鋼焊條的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本標準適用于熔敷金屬中鉻含量大于11%的不銹鋼焊條。
本標準規定了堆焊焊條的型號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手工電弧焊表面耐磨堆焊焊條。
本標準界定了音頻、視頻和視聽設備及系統范圍內基礎和常用詞匯的中英文名稱及定義,但不包括信號傳輸方面的詞匯。本標準適用于音頻、視頻和視聽設備及系統范圍內基礎和常用詞匯的中英文名稱及定義,其他領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適用于用及其他用途的調音臺基本特性的測量。
本標準規定了無方向信標的性能要求和測試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無方向信標。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燃油加油機(以下簡稱加油機)的技術要求、檢驗項目與檢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對標志、封印、包裝、運輸和貯存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加油機的設計、制造及驗收。
本標準適用于交流頻率從20Hz~1MHz,容量標稱值從10<上標-4>~10<上標12>pF的單值標準電容器(以下簡稱電容器)。 本標準不適用于內附在儀器中、測量電橋和裝置中的電容器。
本標準適用于能在一定的頻率范圍內提供若干個準確的交流電壓比率并且在輸出端負載可忽略的條件下使用的感應分壓器。本標準不適用于與感應分壓器一起使用的任何輔助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回彈儀的術語和定義、分類、代號和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與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標稱能量為9.800 J、5.500 J、4.500 J、2.207 J、0.735 J和0.196 J的六種回彈儀。
本標準規定了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設計和結構要求,適當的情況下還規定了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熟練人員操作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包括出版物IEC 60244-1定義的設備正常工作所必須的任何輔助裝置,適用于除下款規定外的所有無線電發射設備和附屬裝置,包括組合單元和匹配網絡,但不包括天線系統及與其相關聯的饋線。本標準不適用于采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而無保護接地的安全絕緣結構的發射設備。此類設備在 GB/T 12501—1990《電工電子設備防觸電保護分類》中稱為n類設備,此類設備的標記參照附錄B中 B2. 2的符號標記。本標準不保證當設備非正常工作時,在設備上工作的非熟練人員的安全。本標準的使用并不限于型式試驗,還可用于設備安裝之后的驗收試驗,設備部件變更后的試驗,以及為保證設備在整個壽命期間的安全以適當的時間間隔所進行的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核反應堆用直流周期計的技術要求、測試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核反應堆測量系統用直流周期計。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過程測量和控制系統用自動平衡時記錄儀和指示儀(以下簡稱儀表)的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工業過程測量和控制系統用模擬電信號的電子自動電位差計、平衡電橋式記錄儀和指示儀(以下簡稱為電位差計和電橋)。電位差計的輸入側額定外電阻值不大于10000?;電橋的輸入側額定外阻值不大于1500?。本標準僅適用于一般工作條件下使用的儀表,特殊工作條件下使用的儀表的額外技術要求不屬于本標準范圍。本標準亦不包括帶有附加裝置的儀表的附加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其額定交流電壓有效值或直流電壓不超過600 V的信息技術設備(3.1.19)、音頻設備(3.1.6),視頻設備(3.1.31),廣播接收設備(3.1.7),娛樂燈光控制設備(3.1.14)及其組合。本文件也適用于用途的上述設備。本文件規定的發射要求不適用于ITU定義的無線電發射機產生的有意發射,也不適用于與這些有意發射相關的雜散發射。在其他IEC/CISPR對應的標準(除了GB/T 9254和GB/T 13837)中對本文件適用頻段規定了發射要求的設備,不包括在本文件的范圍內。本文件不適用于現場試驗。本文件包含A級和B級設備。設備的分級見第4章的規定。本文件的目的:a) 建立要求,為無線電頻譜提供足夠的保護,以保證9 kHz~400 GHz頻段內的無線電業務按預期工作。b) 規定程序,確保測量的復現性和結果的重復性。
本標準規定了涂料用乳液和涂料、塑料用聚合物分散體的白點溫度和低成膜溫度的測定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數字電子計算機用陰極射線管顯示設備(以下簡稱:CRT顯示設備或產品)通用技術條件。主要內容包括: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運輸、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數字電子計算機用CRT顯示設備,本標準是制定數字電子計算機用CRT顯示設備產品標準的依據。
1.1 本標準給出了電子閃光裝置的安全要求。 1.2 本標準適用于儲能不超過2000J的不被水滴或水濺的下列攝影用電子閃光裝置及其相關裝置: a)單個閃光裝置,可有一個以上可同時閃亮的閃光頭。 b)連續多次曝光攝影用閃光裝置。 c)與攝影用電子閃光裝置連接的電池充電器和電源裝置;它可能是電源插頭的一部分。 d)附屬裝置,例如:說明書中列舉的光量調節器及閃光同步器等。 本標準不適用于頻閃裝置。 就電源而言,適用于下列幾種類型: a)用電網電源工作的閃光裝置; b)用電池工作的閃光裝置; c)電網電源和電池均可用的閃光裝置。 1.3 本標準不適用于對地額定電源電壓超過250V(有效值)的裝置。 1.4 本標準僅涉及閃光裝置的安全不涉及其他性能(見第3章)。
本標準規定了脈沖信號發生器的術語、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脈沖信號發生器,作為產品設計、鑒定、生產、使用、測試的技術依據,也是制定脈沖信號發生器產品標準的依據。本標準不適用于具有連續或脈沖式正弦輸出的信號發生器、電視信號發生器、函數發生器、任意波形發生器、數據發生器等。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敷設的額定電壓0.6/1(1.2)kV和1.8/3(3.6)kV(見2.1)擠包絕緣船用電力電纜。各種型式電纜的結構要求參見3.1。除非本標準另有規定,結構要求和試驗方法應符合GB/T 20637-2006的規定。本標準的目的:旨在使按GB/T 13029.1-2003要求敷設時,安全性和可靠性均得到保障的電纜能標準化;規定了直接或間接安全敷設時,該種電纜的生產要求和特性;規定了試驗方法以檢查是否符合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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