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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車輛 汽車電纜:600V交流或900V直流和1000V交流或者1500V直流單芯銅導線電纜的尺寸和要求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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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對ISO3833定義的道路車輛(不包括首次制造的道路車輛)的質量規定了術語和代碼。道路車輛可以是完整的車輛,也可以不是。代碼用于車輛數據資料交流和電子化處理。 本標準不包括下列車輛: --不作客運和(或)貨運之用而專門設計的車輛; --ISO6726所包容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ISO7237所包容的旅居掛車。 本標準對測量方法、采用的計量單位及誤差等未做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所必須遵守的安全要求,規定了工業企業鐵路道口的分級、道口的設置、道口安全設施的配備和看守、道口信號和標志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礦山和物資倉庫的鐵路和道路運輸亦可參照使用,不適用于林場、建筑工地以及鐵道、交通、公安部門管轄的鐵路和道路運輸。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標準軌距鐵路道口,不適用于礦山、林區、鐵路、地方鐵路的鐵路道口。
本部分適用于GB/T 5053.1-2006、GB/T 5053.2-2006、ISO 3731、ISO 3732、ISO 7638-1、ISO 7638-2、ISO 11446、ISO 12098規定的用于牽引車和掛車之間的所有電連接器。
GB/T 5054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牽引車和掛車電連接的普通多芯護套電纜的試驗方法和性能要求,電纜適用溫度范圍為-40℃~+85℃。
GB/T 5054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牽引車和掛車電連接的高性能多芯擴套電纜的試驗方法和性能要求,電纜適用溫度范圍為-40℃~+85℃。
GB/T 5054的本部分規定了螺旋電纜組件的彎折試驗方法和要求。本部分適用于裝有12V或24V電源的牽引車和掛車的電連接。
GB 5226的本部分適用于建設機械(包括協同工作的一組機械)的電氣、電子設備及系統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 a.c.或1 500 V 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本部分未規定下述建設機械電氣設備的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處理或生產易爆材料(如油漆或鋸末)的機械;--易爆易燃環境中使用的機械;--當加工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會產生特殊風險的機械。
GB/T 6072的本部分規定了往復式內燃機調速系統要求和參數的分級,以及典型發動機轉速的術語和定義。特殊用途發動機可提供附加要求。GB/T 6072的本部分適用于陸用、鐵路牽引和船用往復式內燃機,但不包括驅動筑路機械、土方機械、農業和工業用拖拉機、道路車輛和航空用發動機,也不包括自調式發動機和僅要求限制高轉速或大供油量的發動機。GB/T 6072的本部分規定了壓燃式發動機(柴油機)的要求,對火花點燃式發動機和雙燃料發動機可提出特殊要求。
GB/T 6809的本部分規定了往復式內燃機調節系統的相關術語。GB/T 6809的本部分主要涉及往復式內燃機的速度調節系統,對基于其他參數(諸如扭矩、溫度和負荷)的調節系統,可以此提供的定義為基礎。GB/T 1883則給出了往復式內燃機的分類,并規定了這種發動機及其工作特性的基本術語。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本標準規定了作為衡器模塊的電子稱重儀表(以下簡稱儀表),包括稱重指示器(以下簡稱指示器)、用作指示器的個人計算機(PC)、模擬數據處理裝置、數字數據處理裝置、終端、數字顯示器等裝置的一般要求、計量要求、技術要求、測試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非自動衡器中采用的以下裝置:-稱重指示器;-模擬數據處理裝置,如數字化接線盒,AD模塊,數字式重量變送器等;-數字數據處理裝置,如數據存儲裝置等;-終端,如PC,銷售終端(POS)等;-數字顯示器,如大屏幕顯示器等。本標準中,術語“電子稱重儀表”包括以上裝置。本標準僅適用于非自動衡器的電子稱重儀表。
GB 7956的本部分規定了消防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及型號、通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各類消防車。
GB/T 8190的本部分規定了在試驗臺上評定壓燃式發動機排氣煙度的試驗循環和測試規程。對于瞬態煙度試驗循環應使用按消光原理工作的煙度計測量煙度。本部分旨在規定煙度試驗循環以及測量和分析煙度的方法。采用消光原理測量煙度的詳細規定見ISO 11614:1999。本部分第1章至第11章規定的試驗規程和測量方法適用于往復式內燃機。但每種用途的發動機只能使用本部分規定的一種試驗循環進行評定。附錄A、附錄B、附錄E和附錄F各包含一種只適合于該附錄范圍所列特定用途的發動機。附錄中規定的煙度試驗循環亦可用于GB/T 8190.4指定的發動機和機械類型。對于某些非道路用發動機,必需進行現場煙度試驗而不必進行試驗臺煙度試驗。對于有附加要求(如職業健康和安全法規)的機械所用發動機,可能需要附加試驗條件和專用評價方法。
GB/T 8190的本部分規定了在現場狀況下評定壓燃式發動機排氣煙度的試驗循環和測試規程。本部分主要用于對已按GB/T 8190.9規定完成“認證”或“型式認證”的發動機進行在用機的煙度測試。GB/T 8190.9則規定了不同用途發動機的試驗臺測量用試驗循環和測試規程。在進行瞬態煙度試驗循環應使用按消光原理工作的煙度計測量煙度。本部分規定了煙度試驗循環以及測量和分析煙度的方法。采用消光原理測量煙度的詳細規定可參見ISO 11614。本部分旨在規定測量和分析煙度試驗循環以及測量方法。本部分第5章~第11章規定的試驗規程和測量方法適用于往復式內燃機。但一種用途的發動機只能使用本部分規定的相應試驗循環的一種進行評定。本部分的附錄A、附錄B及附錄C各包含一種適合于該附錄范圍所列特定用途的發動機。在某些情況下,附錄中規定的煙度試驗循環亦可用于GB/T 8190第4部分中所涵蓋的發動機和機械。
本標準規定了高空作業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大作業高度不大于100 m的高空作業車(以下簡稱作業車)。
本標準規定了柴油機在穩態工況時的排氣煙度測量方法、允許極限值和煙度測量儀器。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及其它道路車輛、工程機械、船舶、發電及固定式用柴油機。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輛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環境耐久性試驗的一般要求、試驗項目(前照燈和前霧燈的熱循環試驗、通用的熱循環試驗、熱沖擊試驗、熱變形試驗、鹽霧試驗、防塵試驗、隨機振動試驗、防水試驗、配光鏡強度試驗、耐潤滑油、耐燃油和耐清洗液試驗、光源輻照試驗)、適用性、設備、試樣、試驗條件、試驗方法和結果判定等。 本標準適用于M、N和O類機動車輛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回復反射器除外)。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站內道口信號設備的術語和定義、環境條件、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設于鐵路站內的道口。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區間道口信號設備的術語和定義、環境條件、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設于鐵路區間的道口。
GB 10827的本部分規定了如ISO 5053所定義的下列自行式工業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安全要求及其驗證方法:a) 平衡重式叉車;b) 前移式叉車(具有可伸縮的門架或貨叉架);c) 插腿式叉車;d) 托盤堆垛車;e) 高起升平臺搬運車;f) 操作臺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車輛;g) 側面式叉車(單側);h) 側面堆垛式叉車(兩側和三向);i) 托盤搬運車;j) 雙向和多向運行叉車;k) 牽引力不大于20 000N的牽引車;l) 平衡重式越野叉車;m) 其他以蓄電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氣為動力的工業車輛。對于操作臺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車輛和/或帶著載荷起升至1 200 mm以上運行的車輛,本部分應與ISO 3691-3一起使用。本部分不適用于自行式伸縮臂式叉車、無人駕駛車輛和載運車,ISO 3691-2、ISO 3691-4和ISO 3691-6分別適用于這些車輛。本部分不適用于在苛刻條件下(如極端天氣、冷庫應用、危險環境)工作的車輛,這些情況需要有特殊防護措施。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關機械在制造商預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預見條件下誤用的,如附錄B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或危險事件。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況可能發生的危險:--在制造過程中;--搬運能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時;--在公路上使用時;--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操作時;--在與貨架之間的單側間隙小于500 mm的狹窄通道上使用時;--駕駛拖曳載荷的坐駕式車輛時,由于采用非人類工效學姿勢而引起;--駕駛額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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