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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端緊湊型熒光燈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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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光度測試的標準條件,并推薦了測試程序,同時為光度實驗室的試驗和燈具性能數據的表達提供指導。對于實際測試條件不同于標準測試條件的燈具,標準給出了修正系數的測量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大部分類型燈具的光度測試。為極其的設施設計的特殊燈具類型,對測量和數據表達有特殊需要時,本標準不能覆蓋其特性,應使用補充標準。這些補充標準在本標準適當章條內引用,并在必要時定義特殊要求和測量條件。
GB 16915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開關的分類、標志、防觸電保護、結構要求、機械性能、電氣性能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僅用于交流電、額定電壓不超過440 V,額定電流不超過63 A的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手動操作的一般用途開關。裝有無螺紋端子的開關的額定電流限為大16 A。本部分涵蓋的開關是指預期用以控制正常使用的:--鎢絲燈負載電路;或--熒光燈負載(包括電子鎮流器)電路;或--功率因數不低于0.95的實質上電阻式負載電路;或--額定電流不高于10 A且功率因數不低于0.6的用于電機負載的單相電路;或--自鎮流燈負載電路(如,LEDi或CFLi);或--鹵素燈負載電路;或--以上類型的組合電路。本部分亦適用于開關的安裝盒,但不適用于暗裝式開關的安裝盒。本部分還適用于:--裝有信號燈的開關;--電磁遙控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裝有延時裝置的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帶有開關和其他功能組合的開關(但不適用于與熔斷器組合的開關);--電子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裝有軟纜保持裝置和軟纜出口裝置的開關(見附錄B);--隔離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符合本部分要求的開關適于在通常不超過35 ℃,但偶爾會達到40 ℃<上標1)>的環境溫度中使用。在特殊環境,例如在車、船上和在可能發生爆炸等危險的場所使用的開關,可能要求特殊的結構。
本標準規定了預熱型熒光燈用可更換輝光啟動器(以下簡稱“啟動器”)的要求。第1部分規定了啟動器應符合的一般要求與安全要求。第2部分規定了啟動器的性能要求。II類熒光燈燈具用輝光啟動器應符合的附加要求在附錄B中規定。
本標準包含了大部分類型燈具光度測試的通用要求。本標準規定了光度測試的標準條件,并推薦了測試程序,使所確定的燈具光度特性及其陳述報告有足夠的準確度和復現性,這些規定為統一標準提供基礎,并為光度實驗室的試驗和燈具性能數據的表達提供指導。對于實際測試條件不同于標準測試條件的燈具,標準給出了修正系數的測量要求。對于實驗室人員和工程師來說,光度測量方法的詳細描述是重要的,對于數據使用者來說這同樣重要。對數據的適當解釋通常依賴于所涉及測量過程的充分了解,同時,本標準也提供給使用者理解光度測量程序和表達的數據。為極其的設施涉及的特殊燈具類型,對測量和數據表達要求相關的特殊推薦有需求時,此類通用標準不能覆蓋其特性,應以許多補充標準將本標準適當章節內引用,并在必要時定義特殊要求和測量條件。對于沒有特定標準覆蓋的燈具,可以使用適合的標準和本通用標準的要求來指導實際的測量程序。
本標準規定了幾種用于檢測熒光燈含汞量的樣品制備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檢測熒光燈(包括單端、雙端、自鎮流和冷陰極熒光燈)燈管中汞含量(0.1 mg或更多),但不適用于壽終的燈。本標準不包括全部測量信息,詳細測量部分在IEC 62321-4中說明。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電氣產品中鉛(Pb)、汞(Hg)、鎘(Cd)、六價鉻(Cr(Ⅵ)),以及多溴聯苯(PBB)和多酒二苯醚(PBDE)兩類溴化阻燃劑含量的測定方法。本標準只涉及樣品的處理和檢測,樣品的類別和取樣方式由檢測機構確定。需要注意的是樣品的選擇會影響檢測結果的表述。本標準不包括:——樣品“單元”或者“均質材料”的定義;——獲得樣品的拆分程序;——評價程序。
本標準定義了光通量測量的術語。涉及了光通量測量的原理,描述了照度分布的計算方法,使用積分球光度計測量光通量的方法和通過亮度、光強和照度測量來定義光通量的方法。
本標準包含了發光強度分布測試需要用到的術語表。同時概括了發光強度分布測試的基本原則和測試使用的探頭的相應要求,描述了發光強度分布測試與復現時使用的坐標系統。從細節上討論了發光強度分布測試中涉及到的分布光度計的類型、角度編碼的可行途徑和數據處理。還包括了發光強度分布測試中的其他事項如電源、測試條件、以及操作、修正與復現等。多個部分中包含了關于描述分布光度計需要滿足的特性的足夠數據。
GB/T 31897的本部分包括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燈具性能要求和環保要求。除非另有規定,本部分范圍內所涉及的性能數據適用于新制造且已完成規定初始老煉過程、有代表性的燈具。本部分對燈具提出了能源有效利用和壽命終了時可靠環保管理的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組通常適用于大多數類型燈具的要求。涉及特殊類型光源的附加性能要求在IEC 62722-2(所有部分)中規定。本部分的意圖是燈具制造商(或責任銷售商)提供的信息和數據要滿足本部分的要求。對提供的信息按本部分規定進行考核來判定合格性。數據驗證按本部分的測量要求進行。半燈具不在本部分覆蓋范圍內。對某些類型燈具(比如裝飾或家用),本部分規定的性能參數可能不適用。
GB/T 32483的本部分規定了控制裝置-燈線路與相應熒光燈配套工作時總輸入功率的一種測量和計算方法,也規定了燈控制裝置效率的計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1 000 V以下50 Hz或60 Hz交流電源供電的僅由控制裝置和燈組成的電氣控制裝置-燈線路。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試驗個別控制裝置的要求。本部分規定了適用于家庭和一般商業用途,與下列熒光燈工作時的所有控制裝置的總輸人功率的測量方法和控制裝置效率的計算方法:--直管熒光燈;--單端(緊湊型)熒光燈;--其他普通用途的熒光燈。本部分不適用于:--構成整體式燈的控制裝置;--可控的電感控制裝置;--依賴于附加的光學性能的燈具。
GB/T 36271的本部分規定了標稱電壓1 kV以上交流系統中電力設施設計與安裝要求,以保障投運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本部分的電力設施包括:a) 變電站,包括鐵路供電變電站。b) 柱上、電線桿、桿塔上的電力設施:位于封閉的電氣運行區域外的開關和(或)變壓器類設備。c) 一個廠址上的一個或多個電廠設施:包括發電機、變壓器組及相關的開關設備和電氣輔助系統。不包括不同廠址發電廠之間的電氣連接設施。d) 廠礦企業或其他工業、農業、商業、公共設施的電氣系統。e) 海上風力發電場等海上平臺電力設施。電力設施還包括下列設備:——旋轉電機;——開關設備;——變壓器和電抗器;——換流器;——電纜;——布線系統;——蓄電池;——電容器;——接地系統;——封閉的電氣運行區域的建筑物與圍墻;——相關的保護、控制及輔助系統;——大型空心電抗器。本部分不適用于下列設施的設計與安裝:——獨立設施之間的架空線路與地下電纜;——電氣化鐵路;——礦山開采設備及設施;——熒光燈設施;——IEC 60092(所有部分)規定的船上設施和GB/T 25444(所有部分)規定的海上設施;——靜電設備,如靜電除塵器和噴涂裝置;——試驗現場;——醫療設備,如醫用X光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預裝式開關設備及高壓/低壓預裝式變電站內部設計。本部分不適用于帶電作業。低壓電氣設施可參照GB/T 16895執行。
為了使小型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在設計方面滿足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要求,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高溫高壓及以下參數、單機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燒方式、主要燃用固體化石燃料的新建、擴建和 改建火力發電廠的設計。小型火力發電廠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0.1 為貫徹有關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法規和政策,改善農村居住建筑室內熱環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于農村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居住建筑節能設計。1.0.3 農村居住建筑的節能設計應結合氣候條件、‘農村地區特有的生活模式、經濟條件,采用適宜的建筑形式、節能技術措施以及能源利用方式,有效改善室內居住環境,降低常規能源消耗及溫室氣體的排放。1.0.4 農村居住建筑的節能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城鄉各類公園的新建、擴建、改建和修復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以冰、雪為主要材料的冰雪景觀建筑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管理。
本規范適用于公共建筑標識系統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包括其規劃布局、設計、制作、安裝、檢測、驗收和維護保養等。
本規范僅適用于交流電子鎮流器式緊湊型熒光燈。它規定了質量評定的程序。并給出了光電參數、機械、環境和壽命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規范由緊湊型熒光燈空白詳細規范進一步補充。緊湊型熒光燈空白詳細規范見附錄A(補充件)。
本標準規定了進口舊電子電氣產品的電器電氣安全、機械安全、電磁兼容、環境保護、能源效率等的檢驗技術要求的通則。本標準適用于以下用于國內銷售使用的舊電子電氣產品:——大型家用電器產品;——小型家用電器產品;——信息和通訊產品:——音視頻產品;——照明產品;——電氣和電子工具(大型靜態工業工具除外);——玩具、休閑和運動產品;——醫用產品(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的產品除外);——監測和控制設備;——自動售貨機。產品示例見附錄A。
SN/T 3326的本部分規定了進出口自鎮流熒光燈的能效要求、試驗方法、檢驗及檢驗結果判定和不合格批的處置。本部分適用于進口到我國的額定電壓220 V,頻率50 Hz,標稱功率為60 W及以下,采用螺口燈頭或卡口燈頭,在家庭和類似場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啟動和穩定燃點部件集成一體的自鎮流熒光燈。本部分適用于出口到歐盟的額定電壓100 V至250 V,標稱功率為60 W及以下,采用螺口燈頭或卡口燈頭,在家庭和類似場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啟動和穩定燃點部件集成一體的自鎮流熒光燈。本部分適用于加貼能源之星標記的:--帶有整體電子鎮流器的中型螺紋燈頭或者小型螺紋燈頭的緊湊型熒光燈;--與電子鎮流器一起測試和包裝的環形燈和方形燈,這些燈帶有中型螺紋燈頭的電子鎮流器,并且大直徑為9 in,大邊長為8 in;--帶有半透明罩和整體電子鎮流器的熒光燈管,其燈頭為中型螺紋燈頭或者小型螺紋燈頭。燈罩可以是球形、子彈形、梨形,魚雷型、蠟燭型或其他形狀;--帶有整體電子鎮流器的緊湊型熒光燈,其燈頭為中型螺紋燈頭且帶有一個敞開或者密閉的反射罩。
SN/T 3326的本部分規定了進出口鎮流器產品的能效要求、檢驗及結果判定。本部分適用于下列范圍內的進口鎮流器產品的能效檢驗:a) 額定電壓220 V,頻率50 Hz交流電源供電,標稱功率在4 W~120 W的管形熒光燈用電感鎮流器和電子鎮流器;b) 額定電壓220 V,頻率50 Hz交流電源供電,額定功率為70 W~1 000 W高壓鈉燈用獨立式和內裝式電感鎮流器;c) 額定電壓220 V,頻率50 Hz交流電源供電,額定功率為175 W~1 500 W單端金屬鹵化物燈用LC頂峰超前式的獨立式和內裝式電感鎮流器。本部分也適用于與EC 245/2009歐盟委員會條例實施規則表15、表16、表17、表18和表19中所描述的燈類型配套使用的出口到歐盟的鎮流器產品的能效檢驗。本部分亦適用于標稱輸入電壓120 V或277 V,輸入電流頻率60 Hz,其燈的應用類型為:One F34T12,34 W;Two F34T12,68 W;One F40T12,40 W;Two F40T12,80 W;Two F96T12,150 W;Two F96T12HO,220 W;Two F96T12/ES,120 W;Two F96T12HO/ES,190 W的以及出口到美國的鎮流器產品的能效檢驗。出口到其他(地區)的適用于銷售國相關能效法規和標準規定的鎮流器產品的能效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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