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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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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規定了非曳引式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護/檢查的安全要求。本文件適用于預定由允許進入建設施工工地的人員使用的、動力驅動的、臨時安裝的、帶有服務于各層站的吊籠并具有下列特征的施工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可運載人員或者人員和貨物;——吊籠有導向裝置;——吊籠垂直運行或沿著與垂直方向夾角大不超過15°的導軌運行;——吊籠由卷筒驅動的鋼絲繩懸掛或由齒輪齒條支持;——導軌架架設時,需要或不需要其他獨立結構物的支撐。本文件不適用于:——曳引式施工升降機(見JB/T 13031);——貨用施工升降機(見GB/T 10054.1、GB/T 10054.2);——電梯(見GB/T 7588.1、GB/T 7588.2、GB 21240、GB 25194、GB/T 25856和EN 81-43);——由起重機械懸掛的工作吊籠;——叉車貨叉承載的工作平臺;——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見GB/T 25849)和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見GB/T 27547);——升降平臺(見EN 1570);——簡易升降機(見GB 28755)——纜索車;——專為軍事用途設計的升降機;——礦井升降機;——舞臺用升降設備;——帶液壓驅動/制動系統和液壓安全裝置的升降機;——特殊用途升降機;——本文件實施日期之前生產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本文件識別了此類設備在其壽命的各個階段存在的危險,并描述了在按制造商的預定進行使用時消除或減小這些危險的方法(見第4章)。本文件未規定對下列情況的附加要求:——惡劣狀況(例如惡劣氣候、強磁場)下的行動;——防雷擊;——按特殊規則(如潛在爆炸性環境規則)采取的行動;——電磁兼容性(發射、抗擾度);——可能導致危險情況的載荷(例如熔融的金屬、酸/堿物質、輻射材料、易碎物品)的運送;——內燃機的使用;——遙控器的使用;——制造過程中發生的危險;——流動性(如轉移場地)產生的危險;——架設在公共道路上引發的危險;——地震。本文件涉及了升降機的安裝。包括底架和底部防護圍欄,但不包括任何混凝土、碎石、木材或其他基礎設施的設計。包括附墻架的設計,但不包括錨固到支撐結構的錨定螺栓的設計。包括層門及其結構,但不包括錨固到支撐結構的任何錨定螺栓的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以下簡稱MCWP)的特殊安全要求,MCWP是由手動或動力操作的、臨時性安裝的、可承載一人或多人進行作業的設備。 本標準并未特別規定如何處理由操縱、安裝或拆卸、固定或移除任何不屬于此MCWP部分的物料或設備過程中所引起的危險的要求,也未特別規定處理特殊有害物料的方法。 本標準并未特別規定運送人員和物料至固定層站的要求,此類設施可參見電梯或施工升降機及其他相關標準。 本標準同時適用于永久性安裝的MCWP。本標準適用的MCWP,其作業平臺通過驅動系統進行 提升,并通過導架導向和移動。導架與獨立的支撐結構之間可以設置或不設置橫向支撐。同時,本標準中的MEWP,適用于下列任何可選擇的組合型式: —單導架或多導架; —有附著支撐或無附著支撐; —固定高度的導架或可變高度的導架; —垂直式導架或與垂直方向傾斜0°~30°的導架; —站立式或懸掛式導架; —移動式或固定式底架(底盤或底架); —手動或動力提升; —在工作場地拖行或自行,無需滿足道路交通規則的要求; —由電動、氣動、液壓或內燃機驅動。 本標準不適用于符合ISO 16368的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MEWP),符合EN1808的高處作業吊籃和符合EN 1570的升降平臺。
本標準規定了施工升降機(包括升降通道防護裝置)的安裝、更改、拆除、維護、檢查、運行的要求,給出了這些作業管理的建議和指導,包括涉及這些作業的使用單位、供應單位的職責以及相關人員的職責和任職條件。本標準適用于臨時安裝的動力驅動的在建設施工工地使用的施工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本標準不適用于導架爬升式升降工作平臺和永久性安裝的電梯。
本標準規定了動力驅動的、用于人員在其上工作的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以下簡稱MCWP)的安全使用要求,包括安裝、拆卸、維護和全面檢查等。本標準適用于作業平臺通過驅動系統進行提升,并通過導架導向和移動的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本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a) 由于操縱、安裝或拆卸、固定或移除不屬于MCWP部分的任何物料或設備過程中所引發的危險;b) 特定有害物料的處理;c) 運送人員和物料到達固定層站,例如GB 7588、EN 81-43及GB/T 25856定義的電梯和GB/T 10054.1、GB/T 26557定義的施工升降機;d) GB/T 25849定義的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MEWPs),GB/T 19154定義的擦窗機,GB/T 19155定義的高處作業吊籃,EN 1570定義的升降臺和GB 28755定義的簡易升降機。
本標準規定了舉升式升降工作平臺(以下簡稱舉升平臺)的運輸、移交、布置、操作、檢查和維護的要求,為舉升平臺的管理和安全使用提供了指導意見和建議。本標準適用于舉升平臺。本標準不適用于:——施工升降機;——電梯;——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擦窗機;——高處作業吊籃;——消防和救援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升降工作平臺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和維護中應遵守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下升降工作平臺:——舉升式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懸吊式升降工作平臺;——異型軌道式工作平臺。本標準不適用于施工升降機。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的尿素造粒塔工程的施工及質量驗收。
本標準適用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檢查評定。
本標準規定了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通用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安全技術管理、 安全防護與安全施工,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水利水電工程土建施工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土建施工中的安全技術管理、安全防護與安全施工,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及其他土建工程可參照執行
SN/T 3701的本部分規定了進口舊高空作業機械的檢驗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進口舊高空作業機械的裝運前檢驗、到貨檢驗。
本規程適用于10層及10層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層民用建筑混凝土結構。非抗震設計和抗震設防烈度為6至9度抗震設計的高層民用建筑結構,其適用的房屋大高度和結構類型應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本規程不適用于建造在危險地段以及發生震斷裂小避讓距離內的高層建筑結構。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檢查。
本技術指南適用于旅客列車設計行車速度等于或小于200 km/h的客貨共線標準軌距鐵路橋涵工程的施工。
本標準規定了升降工作平臺的分類及其相關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舉升式升降工作平臺、懸吊式升降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以及異型軌道式工作平臺。
本標準規定了曳引式人貨兩用和貨用施工升降機制造、安裝、使用和維護的安全要求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曳引驅動的、臨時安裝的、由建設施工工地人員使用的、帶有吊籠/運載裝置的可在各層站停靠服務并具有下列特征的人貨兩用和貨用施工升降機:——吊籠/運載裝置有導向。——吊籠/運載裝置垂直運行或沿著與垂直面夾角大不超過15°的導軌運行。——吊籠/運載裝置和其對重由經曳引輪的曳引鋼絲繩懸掛而相連并由曳引鋼絲繩和曳引輪繩槽之間的摩擦力來驅動。——導軌架架設時,需要或不需要其他獨立結構物的支撐。——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可運載人員或人員和貨物。——貨用施工升降機只用于運送貨物;但在裝載和卸載時,允許受過培訓的人員進入運載裝置;在維護和檢查時,如果需要,允許經授權的人員進入和運行運載裝置。本標準不適用于:——GB/T 26557、GB/T 10054.1和GB/T 10054.2規定的施工升降機;——GB 7588、GB 25194和GB/T 25856規定的電梯;——由起重設備懸掛的工作吊籠;——叉車貨叉支承的升降平臺;——工作平臺;——纜索車;——特別設計的軍事用升降機;——礦用升降機;——舞臺用升降機;——特殊用途升降機。
本標準規定了桁架式液壓頂升工作平臺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安裝與頂升、使用檢查。本標準適用于電力建設工程冷卻塔及煙囪施工用桁架式液壓頂升工作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本標準不適用于:——齒輪齒條驅動、曳引機驅動、卷揚機驅動的工作平臺;——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
本部分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火力發電工程建設項目(含核電站常規島)建筑、安裝、調試等安全生產工作。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工人安全操作的術語和定義、總則、一般規定、架子工、瓦工、抹灰工、石工、木工、鋼筋工、混凝土工、普通工、電工、安裝電工、防水工、起重吊裝工、金屬焊割作業工、油漆工、測量工、機械設備維修工、水暖工、鉚工、通風工、筑爐工、保溫工、樁基施工、大模片施工、鋼結構及網架施工、裝飾裝修施工、拆除施工、土方及筑路機械、樁工機械、吊裝及垂直運輸機械、混凝土機械、中小型施工機具、市政工程的操作。
This European Standard applies to tissue making machines for the production of soft and crepe paper and is valid together with EN 1034-1:2000+A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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