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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本標準規定了光度測試的標準條件,并推薦了測試程序,同時為光度實驗室的試驗和燈具性能數據的表達提供指導。對于實際測試條件不同于標準測試條件的燈具,標準給出了修正系數的測量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大部分類型燈具的光度測試。為極其的設施設計的特殊燈具類型,對測量和數據表達有特殊需要時,本標準不能覆蓋其特性,應使用補充標準。這些補充標準在本標準適當章條內引用,并在必要時定義特殊要求和測量條件。
這些推薦打算覆蓋用于室內和室外投光燈的光度測試,投光燈使用的光源是白熾燈或放電燈管(包括管狀熒光燈)或帶反射器的燈。類似的方法可用于使用氣體或油的投光燈。這些推薦只適用于對視覺穩定照明的燈具而不適用于閃光燈。本標準推薦的光度測試方法不包括以發信號為目的的探照燈、道路照明燈、汽車頭燈(其中一些由別的文獻處理),也不包括“成像”光學裝置,雖然類似的方法已可很好地應用于這些裝置的光度測量中。本標準不包括光強峰值和半峰值方向間的夾角小于2°(即2×2°,或半峰發散角為4°的對稱光束)的燈具,它們要求特殊的方法進行光度測量。這些測量的信息可參見文獻,例如:a)J.M.Waldram,“探照燈的光度測量”,Trans.照明工程協會(倫敦),16,187,1951b)“關于探照燈”的研討會,照明工程協會(倫敦)出版,1948c)“IES關于探照燈光度測試的指南”,照明工程,53,155,1958d)“標準局:探照燈的光度測量”,NBS技術注釋198,發表于1963-12-17本文中描述光度測量及結果的光強值,可以用光強分布曲線、等光強圖或適用于計算機計算的表格來表述。這些光強值是在距離平方反比定律成立時由照度測量推算而得。見4.4.2。在某些情況下,測量其他光度數據可能更恰當,例如照度分布的平面離燈具相當近,就像“洗墻燈”之類的燈具。本標準不涉及這種測量,將由單獨的文獻來處理。
本標準規定了太陽能光伏照明裝置的范圍、裝置與分類、裝置要求、部件要求、試驗方法、驗收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道路、公共場所、園林、廣告、標識及裝飾等照明場所的太陽能光伏照明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道路(含城市隧道)照明用LED燈具的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分類及性能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城市道路(含城市隧道)照明用LED燈具及應用。
本標準規定了照明工程節能監測的監測內容、技術要求、監測和評價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新建和擴、改建的室內照明、室外工作場所照明、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節能監測。既有照明工程的節能監測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GB/T 32068的本部分規定了鉛酸蓄電池工業廢水處理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的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鉛酸蓄電池企業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廢水處理系統從設計、施工到驗收、運行的全過程管理和已建項目廢水處理系統的運行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與室外照明干擾光相關的城市環境亮度分區、干擾光分類、干擾光的限制要求和措施。本標準適用于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室外公共活動區、自然生態區等區域的干擾光的限制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燈具的能效等級、能效限定值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AC 220 V、頻率50 Hz的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燈具(包括LED光源及其控制裝置,不包括可獨立安裝的互聯控制部件或其他與照明無關的功能附件)。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地下鐵道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
本條是編制本標準的目的。本標準僅限于施工質量的驗收,工程立項決策階段、勘察設計階段和使用中的質量問題不屬于本標準的范疇。本次修編將有關地下鐵道工程的驗收標準與施工標準分開,組成新的工程質量驗收體系,以統一地下鐵道工程質量的驗收方法、程序和質量標準。
本規范適用于電壓等級為35kV及以下建筑電氣安裝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
隨著經濟的發展,地下鐵道工程由原來的地下隧道,發展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軌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樣化,本標準除不適用于“磁懸浮”“跨坐式”“直線電機”制式城市軌道交通外,也適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輕型軌道交通的施工。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物、構筑物中電氣照明裝置安裝工程的施工與工程交接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800kV及以下換流站土建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施工質量的驗收。
1.0.1 為統一建設工程分類,規范建設工程分類方法和要求,提高建設工程管理的科學水平,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工程前期策劃、勘察、設計、招投標、施工、咨詢等,不適用于軍事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1.0.3 建設工程按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大類,按使用功能可分為房屋建筑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礦山工程、水運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業與物資工程、農業工程、林業工程、糧食工程、石油天然氣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電工程、水電工程、核工業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屬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醫藥工程、機械工程、航天與航空工程、兵器與船舶工程、輕工工程、紡織工程、電子與通信工程和廣播電影電視工程等;各行業建設工程可按自然屬性進行分類和組合。1.0.4 本標準每一大類工程依次可分為工程類別、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等,基本單元為分部工程。具體編碼可符合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的規定。1.0.5 建設工程分類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的路基、圍護結構、高架橋、地下區間、地下結構、軌道、通信、信號、供電、智能與控制系統安裝、機電設備安裝、車輛基地工藝設備以及拆除等公用事業工程的發承包及實施階段計價活動中的工程計量和工程量清單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計價,必須按本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工程計量。
本標準適用于綠色商店建筑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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