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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列車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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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規定了直流電力牽引系統所使用的基本電壓和試驗方法。本文件適用于正常運行條件下直流電力牽引系統的供電線路電壓。本文件主要應用于下列電氣化運輸:a) 工礦企業電氣化運輸(包括井下巷道運輸);b) 城市軌道交通,如地鐵電動車輛、輕軌列車、有軌電車、低速磁懸浮列車等;c) 城市無軌電車、雙能源電車;d) 市郊(包括衛星城鎮)及地方鐵路的電氣化鐵道。本文件不適用于:a) 表示或傳輸信號(測量值)的額定電壓;b) 電氣設備中部件或設備單元的額定電壓;c) 起重機、移動平臺、索道纜車的額定電壓。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牽引供電系統電壓的主要特征參數,如電力牽引地面裝置(包括由接觸網供電的各個輔助設備)和機車車輛(含動車組)的電壓特性參數。本標準應用于以下范圍: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如地鐵車輛、輕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低速磁懸浮車輛;工礦企業電氣化運輸(包括井下巷道運輸);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范圍:在軌道上的升降設備、傳送平臺與類似的運輸設備,暫時性的構架(例如展覽會構架),因它們不通過接觸網直接或經由變壓器供電,不會受到牽引供電系統的危害;纜車。
本標準規定了五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聲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機場周圍區域受飛機通過(起飛、降落、低空飛越)噪聲的影響,不適用于本標準。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種類、方向和位置、主要尺寸、重量、性能及參數、試驗等綜合性方面的名詞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本標準規定了地鐵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地鐵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直流牽引供電系統中供電方式、牽引變電所、電纜、接觸網、牽引供電保護裝置及電力調度的主要性能指標和設備運行指標等。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直流牽引供電系統。 本標準不適用于城市有軌電車供電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列車進、出站時站臺的噪聲限值、混響時間、測量方法和試驗報告的主要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系統中地鐵和輕軌車站的聲學環境設計和評價。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噪聲限值、測量方法和試驗報告的主要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系統中地鐵和輕軌列車的設計、制造和檢驗。
本標準規定了由車輪支持和導向的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規則。這些車輛由其內部控制的旋轉電動機或直線電動機提供動力。 該試驗方法適用于下列車輛: ——由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交流傳動車輛; ——帶司機室拖車或中間車輛,這種車輛沒有安裝動力設備或牽引電動機,但其設計與同一列車中動車相類似,并且裝有一些與安裝在動車上的電氣和/或氣動設備相連接的同類設備。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車輛組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過檢查與試驗驗證達到下列要求: 車輛型式試驗的結果與用戶和制造商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合; 每輛通過例行試驗的車輛與型式試驗驗證的設計標準相符合。 本標準不包括用以驗證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試驗項目。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服務標志的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安全標志、導向標志、位置標志、綜合信息標志、無障礙標志的內容、形式和設置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服務設施和場所。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輕軌工程的勞動定員、定額、技能等級、人員配置和工作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輕軌工程的勞動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智能運輸系統的主要服務區域及服務的一般要求、參考模型及主要內容。本標準適用于智能運輸系統領域的開發、應用和實施,城市軌道、貨物聯合運輸等方面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用接觸網檢測車(以下簡稱“檢測車”)的使用條件、技術要求、試驗和驗收、備品備件與質量保證等。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標稱電壓為DC 750V或DC l500V,接觸網供電,走行軌回流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用接觸網檢測車。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內燃調車機車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技術要求、結構特點與參數、試驗與驗收、標志等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在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段或停車場內進行調車作業,兼用于列車救援和工程列車牽引,以柴油機為動力的內燃調車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本標準規定了輕軌交通鉸接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本標準適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橋上運行的鉸接式輕軌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整個軌道系統(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對外界發射(簡稱“系統發射”)的限值和測量方法。本部分適用于整個軌道系統但不包括整個深入地下且發射不影響地面的軌道系統。本部分的具體規定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定一起使用。
GB/T 25890的本部分規定了直流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要求,適用于向公共軌道交通設施(如城軌車輛、有軌電車及無軌電車等)供電的額定電壓不超過直流3000V的地面電氣裝置。本部分規定了GB/T 25890通用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以下簡稱“軌道交通”)區域安全防范系統的技術要求,是設計、制造和驗收軌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統產品的基本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電子巡查系統、便攜式炸藥探測設備、毒氣探測系統、放射性物質探測系統、易燃液體檢測系統、X光安檢設備和實體防護等軌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統。
本標準制定機車車輛對設備的接受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供電系統和牽引單元之間保護原則的協調,特別是短路故障的識別;—線路的安裝功率與列車的需求功率之間的協調;—牽引單元再生制動和供電系統接受能力之間的協調;—諧波特性的協調。本標準提出了牽引單元和地面裝置之間的供電接口定義和供電質量要求。本標準在"供電系統"的框架內,規定了機車車輛和用于牽引的電力地面裝置之間的接口。受電弓與接觸網之間的相互影響;受電弓與"控制-命令"(尤其是信號)子系統的相互影響不在本標準的范圍內。要求按以下線路類別分述: —干線鐵路; —城市軌道交通。 本標準不適用于基礎設施管理部門已經接收的機車車輛。但是在新的設施條件下,基礎設施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制定一個協定來認可既有的機車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