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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于設計安裝在戶內或戶外且運行在頻率50 Hz、電壓為3 000 V及以上的系統中的交流斷路器。本標準僅適用于三相系統中的三極斷路器和單相系統中的單極斷路器。用于單相系統中的兩極斷路器及用于頻率低于50 Hz時應遵從制造廠和用戶之間的協議。本標準也適用于斷路器的操動機構和其輔助設備。然而,本標準不涉及僅依靠人力操動合閘機構的斷路器,因為它不能規定額定短路關合電流,而且從安全的角度考慮,這種僅靠人力操作的方式是不應該提倡的。具有預定的極間不同期性的斷路器見GB/T 30846 — 2014;具有單極自動重合閘功能的斷路器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本標準不涉及用于電力牽引設備的移動電站中的斷路器,它們包含在IEC 60077[1]<上標1)>中。安裝在發電機和升壓變壓器之間的發電機斷路器也不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感性負載開合包含在GB/T 29489—2013中。涉及具有機械脫扣裝置或不能失效的裝置的自脫扣斷路器可參照本標準。與線路串聯電容器及其保護設備并聯作為旁路開關的斷路器不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它們包含在 GB/T 28565—2012 和 IEC 60143-2[3]中。
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發電機組用控制裝置和開關裝置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本部分規定了低壓電器專用名詞術語,包括一般術語、產品名稱、結構與部件、設計參數和技術性能以及一般工作條件與試驗要求等方面的術語。本部分適用于低壓電器產品及其標準制定,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或書刊,供從事電工工作的生產、科研、使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本部分所規定的術語與GB/T 2900.1《電工術語 基本術語》的有關部分內容相協調;本部分中未作規定的術語,需要時可在有關標準中給予規定。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與額定電壓3.6 kV及以上的高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以下簡稱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有關的通用術語、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總裝及其部件、開關裝置及其部件、操作和特性參量等電工術語的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斷路器、隔離開關、接地開關、負荷開關、旁路開關、轉換開關、隔離斷路器、重合器、分段器、接觸器、起動器、組合電器、金屬封閉開關設備等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高壓交流熔斷器的術語標準見GB/T 15166.1。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變壓器、調壓器和電抗器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制修訂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等。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GB/T 15706-2012中3.1定義的機械上的液壓系統及其元件的通用規則和安全要求。本標準涉及與液壓系統相關的所有重大危險,并規定了當系統安置在其預定使用的場合時避免這些危險的原則。本標準中未完全涉及重大噪聲危害。本標準適用于液壓系統及其元件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維護,并涉及以下方面:a) 裝配;b)安裝;c) 調整;d)運行;e)維護和凈化;f) 可靠性;g)能量效率;h)環境。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低壓電器的術語和定義、符號和代號、特性、正常的使用、安裝和運輸條件、結構和性能要求、試驗、分類、標志、安裝和包裝。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及以下的船用低壓電器(以下簡稱電器),包括船舶和移動式、固定式近海裝置用控制電器和配電電器。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3.6 kV~40.5 kV,頻率為50 Hz,安裝于戶內或戶外且具有關合和開斷電流額定值的三極交流負荷開關和隔離負荷開關。本標準也適用于三相系統用單極負荷開關。本標準也適用于這些負荷開關的操動機構及其輔助設備。隔離負荷開關的隔離功能也應滿足GB/T 1985-2014。本標準不涉及僅依靠人力儲能操作的負荷開關。本標準中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也適用于單相系統中的單極負荷開關。絕緣試驗以及關合和開斷試驗的要求應滿足規定使用場合的要求。本標準規定了配電系統中使用的通用、專用和特殊用途負荷開關的要求。假設根據制造商的說明書進行分閘和合閘操作,開斷操作后可以立刻進行一個關合操作,但是關合操作后不能立刻進行開斷操作,因為開斷的電流可能超過負荷開關的額定開斷電流。
GB 5226的本部分適用于建設機械(包括協同工作的一組機械)的電氣、電子設備及系統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 a.c.或1 500 V 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本部分未規定下述建設機械電氣設備的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處理或生產易爆材料(如油漆或鋸末)的機械;--易爆易燃環境中使用的機械;--當加工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會產生特殊風險的機械。
GB/T 5226的本部分規定了半導體設備相關的制造、測量、組裝和測試的電氣、電子和可編程電子設備及系統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論及的設備是從機械電氣設備的電源引入處開始的(見5.1)。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a.c.或1 500 V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對于更高的電壓或頻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針對電氣安全隱患的防護措施和針對非電氣安全隱患的電氣聯鎖保護電路,但不涵蓋由其他標準或法規規定的對人身安全保護的所有要求(如化學品危險、機械危險、輻射危害)。每種類型的機械適應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夠的安全。下列半導體制造設備的電氣裝置應提供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加工或生產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使用;——當生產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有特殊風險;——作為起重機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導體設備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規范。本部分不涉及對人類健康可能造成影響的源于半導體設備的排放(如電磁場,噪聲)。本部分沒有規定電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泵、包括無動力消防泵、消防泵組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型號、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等。 本標準適用于輸送介質以清水、泡沫滅火劑或泡沫溶液為主要滅火劑的消防泵。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試驗規則等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交流不超過1 000 V,額定頻率不超過60 Hz,直流不超過1 500 V的船用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本標準也適用于在更高頻率下工作的船用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以下簡稱船用成套設備)。
GB/T 7251的本部分規定了公用電網配電成套設備(PENDA)的具體要求。PENDA符合以下要求:——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1 000 V的三相系統的電能分配(見圖101的典型配電網絡);——固定式的;——開啟式成套設備不包含在本部分中;——適用于安裝在僅人員可使用的場所,戶外式可安裝在普通人員可接近的場所;——用于戶內或戶外。本部分旨在為PENDA說明定義,規定使用條件、結構要求、技術特性和試驗。電網參數可能要求在較高性能水平下試驗。PENDA可包括與電能分配相關聯的控制和/或信號器件。本部分適用于一次性設計、制造或完全標準化批量制造的所有PENDA。進行生產和/或組裝的可以不是初始制造商(見GB/T 7251.1—2013的3.10.1)。本部分不適用于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單獨的器件和整裝的元件,如電機起動器、熔斷器式開關、電子設備等。本部分不適用于GB/T 7251其他部分所涵蓋的特定類型成套設備。
GB 7251的本部分規定了下述低壓成套設備(見3.101)的定義、使用條件、結構要求、技術特性和驗證要求:--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 000 V,直流不超過1 500 V的成套設備;--與發電、輸電、配電、電能轉換以及控制電能消耗的設備配套使用的成套設備;--為特殊條件而設計的成套設備,例如船舶、鐵路和民用(非人員操作),只要符合相關的特定要求;--為機器的電氣設備而設計的成套設備,IEC 60204包含了構成機器組成部分的成套設備的補充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所有一次性設計、制造和檢驗的或完全標準化批量制造的成套設備。進行生產和/或組裝的可以不是初始制造商(見第1部分3.10.1和3.10.2)。本部分不適用于符合各自相關產品標準的單獨器件和自成一體的組件,諸如電機啟動器、刀熔開關、電子設備等。本部分不適用于GB 7251的其他部分中特定類型的成套設備、GB 13961-2008中的電源軌道系統、GB/T 19215(所有部分)中的電纜槽和管道系統及IEC 61534(所有部分)中的動力軌道系統。
GB 9089的本部分規定了保證人身安全應執行的正常操作程序。這些程序可以不同于在某些控制條件下執行的系統操作。GB/T 9089.1-2008的范圍適用于本部分。
GB/T 10067的本部分規定了真空淬火爐產品的各項要求,包括品種規格、技術性能及其訂購和供貨等。本部分適用于按4.1,5.1和5.2設計、主要用于金屬材料在真空狀態下進行氣淬和油淬的臥式真空電阻爐。高壓真空淬火爐、高流率真空淬火爐、水溶液真空淬火爐、立式真空淬火爐、真空滲碳淬火爐等的企業產品標準可參照本部分制定。其技術性能除另有規定或供需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滿足本部分5.3的要求。
GB/T 10067的本部分規定了對真空熱處理和釬焊爐產品(以下簡稱真空爐)的各項要求,包括品種規格、技術要求及其訂貨和供貨。本部分適用于按4.1、5.1和5.2設計,主要用于金屬材料在真空狀態下進行氣淬、回火、退火、正火、燒結、釬焊等處理的真空電阻爐。本部分的技術要求也適用于外熱式、不具備氣冷系統的內熱式、加壓氣淬等用的真空電阻爐。
本標準規定了混凝土攪拌站(樓)的術語和定義,主參數及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工程建設用周期式和連續式混凝土攪拌站(樓)。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
GB 12668的本部分規定了對調速電氣傳動系統或其元件有關電氣、熱和能量安全方面的要求。除接口要求外,本部分不覆蓋被傳動設備。本部分適用于包括電力變流設備、傳動控制設備和電動機的調速電氣傳動系統。但不包括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本部分適用于連接交流電源電壓1 kV及以下,50 Hz或60 Hz的直流傳動系統以及變流器輸入或輸出電壓35 kV以下,50 Hz或60 Hz的交流傳動系統。《調速電氣傳動系統》的其他部分涉及額定值的規定、電磁兼容性(EMC)及功能安全性等。如果用作電氣傳動系統(PDS)組成部分的設備符合相應環境下有關產品標準的安全要求,則本部分的范圍不包括這些設備。例如,PDS中所使用的電動機就應當符合IEC 60034相關部分的要求。除非有特別規定,本部分的要求適用于PDS的所有部分,包括CDM/BDM(見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