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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食品 魚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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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漢字鍵盤輸入用通用詞語。 本標準適用于漢字鍵盤輸入、方案優化和評測。中文信息處理的其他領域也可參照執行。
本文件規定了綠色食品魚的要求、檢驗規則、標簽、包裝、運輸和儲存。本文件適用于綠色食品活魚、鮮魚及僅去內臟或者分割加工后進行冷凍的初加工魚產品。本文件不適用于水發水產品。
本標準規定了胡椒(Pipernigrum L.)栽培的術語和定義、園地選擇與規劃、墾地、定植、幼齡植株管理、結果植株管理、災害處理、主要病蟲害防治和采收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熱引1號胡椒(Piper nigrum L. cv. Reyin No.1)的生產。
本標準規定了綠色食品龜鱉類的要求,檢驗規則,標簽,包裝、運輸和儲存。本標準適用于綠色食品龜鱉類,包括中華鱉(甲魚、團魚、王八、元魚)、黃喉擬水龜、三線閉殼龜(金錢龜、金頭龜、紅肚龜)、紅耳龜(巴西龜、巴西彩龜、秀麗錦龜、彩龜)、鱷龜(肉龜、小鱷龜、小鱷魚龜)以及其他淡水養殖的食用龜鱉。不適用非人工養殖的野生龜鱉。
本標準規定了綠色食品魚糜制品的要求、檢驗規則、標簽、包裝、運輸和儲存。本標準適用于綠色食品魚糜制品,包括凍魚丸、魚糕、烤魚卷、蝦丸、蝦餅、墨魚丸、貝肉丸、模擬扇貝柱、模擬蟹肉和魚肉香腸等。
本標準規定了綠色食品魚罐頭的分類、要求、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包裝、運輸和儲存。本標準適用于綠色食品魚罐頭,包括海水魚罐頭和淡水魚罐頭;不適用于煙熏類的魚罐頭。
本標準規定了水稻種植和大米加工過程良好農業規范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水稻種植和大米加工過程的質量安全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捕撈水產品漁業捕撈許可要求、人員要求、漁船衛生要求、捕撈作業要求、漁獲物冷卻處理、漁獲物凍結操作、漁獲物裝卸操作、漁獲物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綠色食品海洋捕撈水產品的生產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抽樣的要求、方法、記錄以及樣品的封存、運輸。本標準適用于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抽樣。
本文件規定了綠色食品魚類休閑食品的術語和定義、要求、檢驗規則、標簽、包裝、運輸和儲存。本文件適用于綠色食品魚類休閑食品,包括以鮮、凍魚和魚肉為主要原料熟制而成的可直接食用的調味魚干、魚脯、魚松、魚粒、魚塊、魚片等,不適用于即食生制魚類制品、魚類罐頭食品、魚糜制品、魚骨制品、熏烤魚類制品、明火烤制魚類制品、油炸魚類制品等。
本標準規定了有機水稻生產中的質量控制的風險要素、質量控制技術與方法,以及質量控制的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有機水稻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與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綠色食品頭足類水產品的術語和定義、要求、檢驗規則、標簽、包裝、運輸和儲存。本標準適用于海洋捕撈的烏賊目(sepioidea)所屬的各種烏賊(又稱墨魚,如烏賊、金烏賊、微鰭烏賊、曼氏無針烏賊等);槍烏賊目(teuthoidea)所屬的各種魷魚(又稱槍烏賊、柔魚、筆管等);八腕目(oc-topoda)所屬的各種章魚及蛸(如船蛸、長蛸、短蛸、真蛸等)的鮮活品、凍品和解凍品。
本標準規定了綠色食品冷藏、速凍調制水產品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檢驗規則、標簽、包裝、運輸和儲存。本標準適用于冷藏或速凍條件下的綠色食品調制水產品。不適用于綠色食品魚糜制品、海參制品、海蜇制品、蛙類制品、藻類制品、干制水產品、水產調味品、軟體動物休閑食品、水產品罐頭;也不適用于生食調制水產品,包括生食的酒漬水產品(如醉蝦、醉蟹)和生食的腌制水產品(如生食的腌制蝦、蟹、貝和泥螺)。
本標準規定了木菠蘿(Artocarpus heterophyllus Lam.)栽培的園地選擇、園地規劃、園地開墾、定植、田間管理、樹體管理、主要病蟲害防治和果實采收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木菠蘿的栽培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水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術語和定義、要求、追溯碼編碼、追溯精度、信息采集、信息管理、追溯標識、體系運行自查和質量安全問題處置。本標準適用于水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和管理。
本文件規定了綠色食品魚可食用副產品及其制品的術語和定義、要求、檢驗規則、標簽、包裝、運輸和儲存。本文件適用除魚肉以外的可食用副產品及其加工品,包括魚籽醬、粗魚油、精制魚油和魚油粉。
本標準規定了尼羅羅非魚養殖的環境條件、親魚和苗種質量要求、繁殖與飼養技術、越冬保種技術、飼料使用和病害防治技術。本標準適用于無公害尼羅羅非魚的養殖。
本標準規定了無公害食品中水稻生產的有關定義、生產技術以及收獲、運輸、貯藏、副產品處理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無公害水稻的生產。
本標準規定了牛蛙(Rana catesbeiana Shaw)無公害養殖的環境條件、繁殖、蝌蚪培育、幼蛙與食用蛙的飼養、越冬、飼料要求和病害防治技術。本標準適用于牛蛙池塘和網箱的無公害養殖,其他養殖方式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以下損毀土地復墾應遵循的技術要求和應達到的質量要求;——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損毀的土地;——地下采礦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冶煉渣等固體廢棄物壓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占用所損毀的土地;——洪水、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法律規定的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損毀的土地。本標準適用于土地復墾專享規劃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土地復墾工程規劃設計以及驗收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