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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電工術語中電動工具的術語和定義。 本部分適用于電工技術中涉及電動工具的技術領域。
除下述條文外,GB 3883.1-2008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部分適用于錘類工具。本部分內所涉及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電鎬、電錘、錘鉆。
除下述條文外,GB 3883.1-2008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部分適用于混凝土振動器。
除下述條紋外,GB 3883.1-2005的這一章適用。1.1改換為;本部分適用于帶水源的、用200 mm及以下金剛石鋸片進行手持操作的石材切割機(以下簡稱切割機,見圖1)。
除下述條文外,GB 3883.1-2008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部分適用于管道疏通機。
除下述條文外,GB 3883.1-2008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部分適用于捆扎機。
除下述條文外,GB 3883.1-2008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部分適用于帶鋸。
除下述條文外,GB 3883.1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部分適用于在木材或類似材料上窄縫、溝槽、榫等的開槽機。
除下述條文外,GB/T 3883.1-2014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部分適用于電鉆與沖擊電鉆、金剛石鉆巖機和攪拌器。本部分也適用于能夠安裝螺絲刀附件、作螺絲刀使用的電鉆。
除下述條文外,GB/T 3883.1—2014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文件適用于對木材和類似材料、塑料和除鎂以外的有色金屬進行切槽或邊緣成型的手持式木銑。本文件不適用于開槽機。本文件不適用于小型旋轉工具。
GB/T 9851的本部分規定了凸版印刷術用語,以保證在生產、教學和學術等活動中正確應用概念。本部分適用于印刷行業及其相關編寫標準、出版、教學、科研及供國內外技術交流中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幕墻用鋁塑復合板(以下簡稱幕墻板)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規格和標記、原材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隨行文件。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幕墻用的鋁塑復合板,其他用途的鋁塑復合板可參照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盛裝液體危險貨物的聚乙烯塑料包裝及具有塑料內膽的復合包裝的相容性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試驗方法包括以擬裝物或附錄A定義的標準液體作為試驗液體。附錄B的小型實驗室試驗,可用來評估擬裝物與標準液體的相似性。
本標準規定了在指定的測量條件下測定、標示、驗證GB/T 28387所涉及的印刷、紙加工機械及EN 1034所涉及的造紙、裝訂整飾機械的空氣噪聲發射值的要求;還規定了本標準所采用的噪聲測量方法及測試時的安裝和運行條件。本標準適用于上述機械(例如:在附錄A~附錄I中列出的機器和機器部件)的噪聲發射的測定、標示和驗證。測試報告中建議記錄測量噪聲時與裝配、安裝和運行條件及工作位置的安排有關的所有信息。噪聲發射值包括工作位置的發射聲壓級L<下標p>和機器的聲功率級L<下標w>.本標準指定的噪聲測量方法包括工程法(準確度2級)和簡易法(準確度3級)。使用本標準進行噪聲發射值的測定將確保其在特定范圍內的可重復性。這些范圍由采用的噪聲測量方法的精度等級來確定。測量工作位置和其他指定位置的發射聲壓級由基礎標準(EN ISO 11200:1995、EN ISO 11202:1995、EN ISO 11203:1995和EN ISO 11204:1995)來確立,聲功率級的測量由基礎標準(EN ISO 3740:2000、EN ISO 3744:1995、EN ISO 3746:1995、EN ISO 9614-1:1995和EN ISO 9614-2:1996)來確立。
GB/T 28387的本部分規定了瓦楞紙板生產機械以及紙板和瓦楞紙板加工設備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應與GB/T 28387.1-2012一起使用,以共同確定在按制造商預定的條件下使用瓦楞紙板生產機械及紙板和瓦楞紙板加工設備時的所有重大危險(見第4章)。本部分中的特殊要求優先于GB/T 28387.1-2012中的相應要求。本部分未涉及由機器的噪聲所引發的危險。這些危險基本包括在GB/T 28387.1-2012中,但本部分規定了瓦楞紙板生產機械、加工設備和平壓模切機的降噪要求。本部分適用于瓦楞紙板生產機械以及紙板和瓦楞紙板加工設備;——瓦楞紙板生產機械;——粘箱機;——印刷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與其組合機(聯機);——手工給紙平壓模切壓痕機;——自動給紙平壓模切壓痕機;——管式纏繞機。
本標準界定了陶瓷墻地磚生產機械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陶瓷墻地磚生產機械、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施工與養護機械設備道路灌縫機(以下簡稱灌縫機)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及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安裝在載重汽車上的道路灌縫機、拖式灌縫機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學校健康安全的管理、計劃和設計、教學工作環境、服務、教學區域設備、工具和加工有關健康安全的通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大學和相關機構可參照執行。
1.0.1為適應堤防工程建設的需要,統一堤防工程設計標準和技術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使堤防工程有效地防御洪(潮)水危害,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加固、擴建、改建堤防工程的設計。1.0.3堤防工程設計應以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或防洪(潮)規劃為依據。城市防洪堤工程設計還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1.0.4堤防工程設計應具備可靠的氣象水文、水系水域、地形地質、生態環境及社會經濟等基本資料。堤防工程加固、擴建設計還應具備堤防工程現狀及運用情況等資料。1.0.5堤防工程設計應滿足穩定、應力、變形、滲流控制等方面的要求,還應兼顧河道生態、周邊環境及景觀要求。1.0.6堤防工程設計應貫徹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并結合工程具體情況,采用安全、經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1.0.7位于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10g及以上地區的1級堤防工程,經主管部門批準,應進行抗震設計。1.0.8堤防工程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電子工業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職業安全衛生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