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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 室內照明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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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修、檢驗等方面應遵守的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建筑用塔機。其他用途的塔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汽車式、輪胎式及履帶式的塔機。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外照明場所的照明測量儀器、測量方法和測量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室內照明的測量、道路、廣場、室外作業區等室外照明場所的測量和建筑夜景照明的測量。
本標準規定了橡膠密封制品(以下簡稱制品)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的一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橡膠密封制品,如O形圈、V形圈、旋轉軸唇形密封圈等。膠料及其他橡膠制品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確定給定的感光材料可以從一個給定的安全燈接受的不影響終影像質量的大曝光時間的方法。也規定了安全燈組件維修和操作環境的記錄。
本標準規定了投光照明燈具的光度測試方法,并為投光照明燈具官渡測試的實驗室設施、試驗和投光照明燈具的光度測試報告提供指導。本標準適用于使用電光源、有穩定視覺照明、安裝于室內外的投光照明燈具(以下簡稱投光燈具)的光度測試。電影或舞臺用聚光燈、天幕燈等可參照本標準進行測試。本標準不適用于道路照明燈具光度測試,本標準也不適用于半峰邊角小于2°的(如探照燈)燈具。本標準應與GB/T 9468一起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在機動工業車輛駕駛員控制裝置及其他顯示裝置上使用的符號。
GB 7956的本部分規定了消防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及型號、通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各類消防車。
本標準規定了光度測試的標準條件,并推薦了測試程序,同時為光度實驗室的試驗和燈具性能數據的表達提供指導。對于實際測試條件不同于標準測試條件的燈具,標準給出了修正系數的測量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大部分類型燈具的光度測試。為極其的設施設計的特殊燈具類型,對測量和數據表達有特殊需要時,本標準不能覆蓋其特性,應使用補充標準。這些補充標準在本標準適當章條內引用,并在必要時定義特殊要求和測量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軌道車的使用條件、型號與功率系列、一般要求、整機牽引運行性能要求、主要部件要求、安全設備與事故預防裝置、檢查與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1435mm標準軌距,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重型軌道車的設計、制造和檢驗。重型軌道車柴油機單機大裝車功率一般為1000kW以下。非標準軌距的重型軌道車,除在設計任務書中說明特殊要求外,其余也可參照使用。
GB/T 11417.6給出了接觸鏡包含尺寸在內的機械性能的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接觸鏡機械性能的測試。
本標準規定了光環境質量評價的基本要求、評價指標、評價方法和步驟本標準適用于民用和工業建筑及室外作業場地、道路、夜景照明等室內外光環境的質量評價。
本標準規定了賓館飯店的供配電系統、暖通空調、及排水系統、照明系統、能源管理信息化及樓宇自控(BA)系統、用電計量、分析及評價方法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既有的、正在運行中的一至五星級標準的旅游賓館、飯店及其他賓館、飯店、招待所,新設計的相應樓宇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管道熔化焊環向對接接頭射線照相檢測方法及質量評定分級。本標準適用于壁厚為(2~175)mm的金屬管子及管道的環向對接接頭。對焊制管件(三通、彎頭)、焊管(縱縫、螺旋縫)焊接接頭也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摩擦焊、閃光焊等機械方法施焊的對接接頭。
GB/T 12823的本部分規定了測量相紙和印刷制版材料反射密度的幾何條件。本部分規定了各個方位角的照明條件。這種測量對于條紋表面的定向反射不敏感。本部分不涵蓋采用偏振光的測量條件。本部分適用于加工后的相紙材料的反射特性測量,也可應用于其他材料的相同特性測量。本部分由下述三項主要功能:a)采用可溯源至基本物理現象并具有數據的標準物質,有助于密度計或用于密度測量的光譜光度計的校準和檢定。b)為需要說明的測量、組織之間的相互交流和合同一致性,提供明確測量基礎。c)為解決系統之間的似乎不同的測量數據提供仲裁功能。
本標準規定了視覺、顯示、信號感知、控制、視覺信息作業的相關環境等的人類工效學基本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視覺信息作業過程中的信號、顯示與控制等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光學傳遞函數(OTF)測量裝置的誤差來源和誤差估算進行評價的通用導則,并提出了光學傳遞函數測量裝置測量準確度的評定導則和評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各種光學傳遞函數測量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地圖印刷的基本原則、印刷原圖接收和檢查要求、工藝設計的要求以及印前、印刷、印后加工各工序的作業規范和質量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基本比例尺地圖、普通地圖以及專題地圖(包括地圖集、冊)等的印刷。
本標準規定了由車輪支持和導向的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規則。這些車輛由其內部控制的旋轉電動機或直線電動機提供動力。 該試驗方法適用于下列車輛: ——由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交流傳動車輛; ——帶司機室拖車或中間車輛,這種車輛沒有安裝動力設備或牽引電動機,但其設計與同一列車中動車相類似,并且裝有一些與安裝在動車上的電氣和/或氣動設備相連接的同類設備。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車輛組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過檢查與試驗驗證達到下列要求: 車輛型式試驗的結果與用戶和制造商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合; 每輛通過例行試驗的車輛與型式試驗驗證的設計標準相符合。 本標準不包括用以驗證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試驗項目。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各場所的照明一般規定、照明照度值、應急照明、照明質量和照明功率密度值。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各場所的照明。本標準不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的照明。
本標準規定了甲板減壓艙產品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及使用說明和包裝、運輸及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鋼制甲板減壓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