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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59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電子閥器件的所有半導體電力變流器和半導體電力開關的性能。電子閥器件主要有半導體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極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種晶閘管和功率晶體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斷或反向導通,可借助電流、電壓或光控制。假設非雙穩器件在開關狀態下工作。本部分主要從總體上規定對變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適用于把交流電變換為直流電或把直流電變換為交流電的電網換相變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類型的電力電子變流器尚無產品標準,本部分的內容也適用。這些特定的要求適用于進行功率變換、換相(例如: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電動機傳動用半導體變流器 )的半導體電力變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組合(例如:電傳動機車車輛用直接直流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或特殊性能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的所有電力變流器。電力變流器的專用產品標準應參考本部分。
GB/T 5226的本部分規定了半導體設備相關的制造、測量、組裝和測試的電氣、電子和可編程電子設備及系統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論及的設備是從機械電氣設備的電源引入處開始的(見5.1)。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a.c.或1 500 V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對于更高的電壓或頻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針對電氣安全隱患的防護措施和針對非電氣安全隱患的電氣聯鎖保護電路,但不涵蓋由其他標準或法規規定的對人身安全保護的所有要求(如化學品危險、機械危險、輻射危害)。每種類型的機械適應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夠的安全。下列半導體制造設備的電氣裝置應提供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加工或生產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使用;——當生產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有特殊風險;——作為起重機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導體設備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規范。本部分不涉及對人類健康可能造成影響的源于半導體設備的排放(如電磁場,噪聲)。本部分沒有規定電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及型號、材料及結構要求、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安裝、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額定熱負荷不大于70 kW的家用供熱水燃氣快速熱水器(以下簡稱供熱水熱水器);額定熱負荷不大于70 kW,大供暖工作水壓不大于0.3 MPa、供暖水溫不大于95 ℃的室內型強制給排氣式、室外型家用供暖燃氣快速熱水器(以下簡稱供暖熱水器)和家用兩用型燃氣快速熱水器(以下簡稱兩甩熱水器),包括冷凝式的供熱水熱水器、供暖熱水器和兩用熱水器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不適用于燃氣容積式熱水器。
GB 15208的本部分規定了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的分類、通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以及隨機技術文件等。本部分適用于各種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的設計、制造、驗收和使用。本部分不適用于計算機斷層成像(CT)、電子加速器類及X射線發生裝置能量大于500 keV的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
GB/T 15969的本部分規定了可編程序控制器(PLC)及其相關外圍設備(例如,編程和調試工具(PADT),人機界面(HMI)等)的要求和相關試驗,它們具有(按其預期使用)機械、工業過程的控制和命令。本部分還適用于執行可編程序控制器(PLC)和/或其相關外圍設備功能的任何產品。本部分不涉及整個自動化系統的功能安全或其他方面。
本標準規定了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康復輔助器具的分類。本分類包括那些需要他人幫助操作的康復輔助器具。下列術語不在本標準之內:——康復輔助器具的安裝所用的術語;——由本標準分類中的單個康復輔助器具組合的解決辦法;——藥品;——專用于保健的康復輔助器具和設備;——非技術解決辦法,比如他人輔助、導盲犬、唇讀法;——植入器;——財政支持。
本部分適用于在低壓電氣設施上使用3 kHz~525 kHz的信號傳輸信息的電氣設備,低壓電氣設施既包括公用供電系統也包括用戶建筑物內。本部分對不同的應用場合(適當時)規定了頻段、工作頻段內終端輸出電壓的限值以及傳導和輻射騷擾的限值,同時也給出了測量方法。本部分規定了從3 kHz~400 GHz頻率范圍的騷擾限值。本部分不規定信號的調制方式、編碼方式和功能特性。本部分不包括環境的要求和試驗。
GB/T 17626的本部分涉及到電氣和電子設備在運行條件下的抗擾度要求和試驗方法,它包括:a) 主要在高壓和中壓(HV/MV)變電站安裝的電源電纜、控制電纜和信號電纜中出現的重復阻尼振蕩波。b) 主要在氣體絕緣變電站(GIS)和某些情況下的空氣絕緣變電站(AIS)或者由于高空電磁脈沖(HEMP)現象下的任何設施的電源電纜,控制電纜和信號電纜中出現的重復阻尼振蕩波。本部分的目的是為了在試驗室評價居住、商業和工業用電氣和電子設備的性能而建立抗擾度要求和共同參考,適用時,也可用于發電廠和變電站設備。本部分的目的在于規定:--試驗電壓和電流波形;--試驗等級范圍;--試驗設備;--試驗布置;--試驗程序。本部分的目的在于建立一個共同準則來評價電氣和電子設備受到阻尼振蕩波時的抗擾度。本部分所規定的試驗方法描述了評定設備或系統對于定義的電磁現象抗擾度的一致性方法。
GB/T 19678的本部分規定了設計和編寫各類使用說明的一般原則和詳細要求。使用說明對于產品的用戶來說非常有必要或有用。產品范圍小到一罐油漆,大到大型或非常復雜的產品,比如大型工業成套設備或建筑。本部分適用于參與使用說明編制工作的各方,例如:供方、技術文檔寫作者、插圖作者、軟件設計者、譯者或從事構思和起草說明書工作的其他人員。GB/T 19678的本部分未規定需要與產品共同交付的文件的固定數量,因為本部分適用于所有類型的產品,所需文件數量將取決于產品的性質、其復雜性和預期用戶的技能。
GB/T 20651的本部分規定了壓燃式發動機及其基本附屬設備的安全要求和防護措施。本部分不包括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下所需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陸上、地下和水上用壓燃式發動機(以下簡稱“發動機”)。本部分不適用于航空用發動機。本部分所述的發動機是指到動力輸出端為止的原動機。
GB 20651的本部分規定了點燃式發動機及其基本附屬設備的安全要求和防護措施,對燃氣發動機可根據具體用途提出特殊要求。本部分不包括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下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陸上、地下和水上用點燃式發動機(以下簡稱發動機)。
本標準適用于起動、控制和停止固定式消防泵驅動器的控制器,包括用交流電動機或柴油機驅動消防泵的自動型和非自動型控制器。每個控制器只能控制一臺單獨的驅動器。本標準的目的是規定以下幾個方面:a)消防泵控制器、其相關設備和其動作功能的獨特特性。b)消防泵控制器應符合的條件涉及:1)控制器的結構;2)控制器的關鍵要素,包括安裝、布置、配線和連接等;3)外殼防護等級;4)操作方式;5)在正常、過載及短路情況下的操作和性能;6)預告重大事件的能力;7)對其所處環境的電磁兼容性。c)用來確定滿足這些條件的試驗,以及這些試驗所采用的方法。d)隨控制器一起提供的資料或者在制造商的技術文件中提供的資料。在此意義上,本標準給出了對電動機驅動和柴油機驅動消防泵的所有電氣性能要求。本標準不涵蓋爆炸性氣體、核裝置、船舶、航空器等特殊應用場合。關于電源,本標準的要求僅適用于提供給用戶端口的電能的種類、性能和特征(見IEC 60364-5-55)。本標準的要求不適用于電能產生的方式或裝置,也不適用于IEC 60364所提及的在建筑物輸入端與消防泵控制器之間的裝置。本標準不適用于可能與固定式消防泵組裝在一起的柴油機驅動的發電機。
本標準用于指導編寫高壓直流換流站可聽噪聲功能規范書、評估承包商提議的設計方案及監測工程建成后的可聽噪聲,對高壓直流站可聽噪聲進行綜合評定,使其可聽噪聲級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機械電氣、電子設備及控制系統(以下可簡稱“設備”)的電磁兼容發射限值。本標準適用的工業機械電氣、電子設備及控制系統或電氣(電子設備)及控制系統的部件,其額定供電電壓不超過AC1000V或DC 1500V,額定頻率不200Hz。已有相關的專用產品或產品類電磁兼容(EMC)發射標準的,產品標準或產品類標準在各方面將優先于本標準。本標準規定的電磁發射發射值及測量方法反映了基本的電磁兼容性要求,經過選擇能保證在工業場所正常工作的設備所產生的電磁騷擾不會妨礙其他設備正常工作。本標準對所考慮的每種端口都規定了試驗要求。
GB/T 26118的本部分適用于機械的輻射排放。輻射排放可能是用于加工過程的功能性排放,也可能是不良排放。本部分給出了在沒有相關C類標準時制造商制造安全的機械的建議,也給出了C類標準制定者如何識別輻射排放或場,如何確定其重要性和強度,如何評估可能的風險和避免或減小輻射排放的建議。本部分不適用于激光輻射的排放以及固定在機械中只用于照明的輻射源排放,也不適用于電磁兼容問題。
本標準規定了機床數控系統研發、設計、制造、驗收及應用的基本要求,內容包括: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儲運等。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機床數控系統,包括金屬切削機床、鍛壓機床、木工機床及特種加工機床等的數控系統。其他用途的數控系統可參照執行。
GB/T 26802的本部分規定了工業控制計算機系統的功能、設計要求、技術要求、性能檢驗與系統評估方法,以及檢驗規則、標志、包裝、貯存和驗收等。 本部分適用于工業控制計算機系統。
GB/T 27748的本部分是產品的安全標準,適用于固定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該系統可以是組裝的,自成體系的或由工廠提供完整集成系統的形式,均通過電化學反應來發電。本部分適用于:——直接或通過轉換開關與主網連接,或與獨立配電系統連接的系統;——提供交流電或直流電的系統;——具有或不具有回收可用熱量能力的系統;——使用以下各種燃料工作的系統:a) 天然氣或其他來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質)或化石燃料的富含甲烷的氣體,比如垃圾填埋氣、沼氣和煤層氣等;b) 來源于石油精制的燃料,例如柴油、汽油、煤油以及液化石油氣,如丙烷和丁烷;c) 來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質)或化石燃料的醇類、酯類、醚類、醛類、酮類、費托法合成液體和其他富氫的有機化合物,例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生物柴油等;d) 氫、含氫氣的氣體混合物,例如合成氣、民用燃氣等。本部分不適用于于:——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驅動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本部分適用于應用在商業、工業和家庭等領域,安裝在室內和室外等無危害(未劃分等級)區域的固定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本標準考慮了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在可預期的情況下和在制造商可預設條件下使用時,所有涉及燃料電池系統的重大危險、危險場景和事件,但不包括與環境兼容性(安裝條件)有關的各種危險。本標準規定的危險情況僅限于可能對人身造成的傷害,或僅對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之外造成的破壞。本標準不涉及對燃料電池內部損壞的保護,只要這種內部損壞不會對燃料電池外部產生危害。本標準中的各項要求并非旨在限制創新,當考察本標準未曾涉及的燃料、材料、設計或構造時,這些替代方案需要被評估是否具備與本標準相當的安全、性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