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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46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設備用圖形符號及其名稱、含義和應用范圍。本部分的圖形符號適用于以下用途:——標識設備或其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顯示器);——指示功能狀態或功能(如開、關、告警);——標示連接(如端子、接頭);——提供包裝信息(如包裝物的標識、裝卸說明);——提供設備的操作說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的圖形符號不適用于以下用途。——安全標記;——公共信息;——圖樣的簡圖;——產品技術文件。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燈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關試驗包括:分類、標記、機械結構、電氣結構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應與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關章節一起閱讀。GB 7000第2部分的每個標準詳述了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一個特定類型燈具或一組燈具的具體要求。為了便于修訂,這些部分單獨出版,而且當需要時,還會增添附加的部分。燈具光度數據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員會(CIE)考慮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帶有標稱脈沖電壓峰值不超過表11.2數值的觸發器的燈具的要求。這些要求適用于觸發器裝在鎮流器內和觸發器與鎮流器分開的燈具。觸發器裝在光源內的燈具的要求正在考慮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對半燈具的要求。總的來說,本部分包括了燈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適用于多數類型燈具的要求與試驗,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體標準引用。因此,不應將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對任何類型燈具的規定,本部分的條款只適于GB 7000標準特殊要求部分確定范圍內的特定類型的燈具。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時,規定了該章的適用程度、試驗順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節序號無特殊意義,每一型式燈具或一組燈具適用條款的順序由相應的GB 7000第2部分標準規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標準都是獨立的,不引用標準內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當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以“應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辭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時,這句話是應被解讀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該標準涉及的特定型式燈具明顯不適用的以外,本部分該章的所有要求都適用。對IEC 60079覆蓋的防爆燈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還要符合GB 7000標準(在GB 7000第2部分中選擇適用的)的要求,當GB 7000標準與IEC 60079標準有矛盾時,IEC 60079的規定優先。要關注含有“燈具設計信息”的光源性能標準,為使光源正常工作應遵循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將光源性能試驗作為燈具型式試驗認可的一部分。工藝技術狀態帶來的安全方面的改進以進行中的修訂版和修改件為基礎的方式在標準內體現。區域性標準化機構可能在其派生的標準中有一個覆蓋符合制造商或標準化機構早先文件產品的聲明。聲明可以對這類產品提出應用標準的時間要求,即直到應使用新標準的規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標準可以繼續在生產時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應急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使用電光源的應急照明燈具的要求。 GB 7000的本部分不涉及非應急電壓降低對高壓氣體放電燈燈具的影響。 對于含有諸如遙控器、指示器和轉換器等附加特性的控制裝置,本部分也包括GB 19510.5和GB 19510.8規定的相關要求以及應實施并符合的試驗。
GB 7260的本部分適用于直流環節具有儲能裝置的電子式不間斷電源設備。本部分引用了GB 4943-2001及IEC 60950-1-2001的相關內容。本部分包括的不間斷電源設備(UPS)的主要功能是保證交流電源輸出的連續性。UPS也可使電源保持規定的特性,從而提高電源質量。GB 4943-2001及IEC 60950-1-2001相關章節中關于地區差異的注釋同樣適用。本部分適用于預定安裝在操作人員觸及區內、用于低壓配電系統的移動式、駐立式、固定式或嵌裝式的UPS。本部分規定了保證操作人員和可能觸及設備的外行人員安全的要求。當特別說明時,也適用于維修人員。
《不間斷電源設備(UPS)》的本部分適用于安裝在下述場所的UPS: -單臺UPS或由數臺UPS互連與相關控制器/開關裝置構成單一電源組成的UPS系統; -連接至工業、住宅、商業和輕工業的低壓供電系統的任何操作者可觸及區或獨立電氣場所。 本部分擬作為下述定義的C1類、C2類和C3類產品在投放市場前進行EMC合格評定的產品標準。 C4類設備作為固定安裝處理。通常在其終使用場所安裝后檢查。有時可在安裝完成前進行部分檢查。見附錄E。 選擇這些要求是為保證UPS在公共場所或工業場所具有適當的電磁兼容電平。但是,這些電平不能覆蓋在任何場所都可能發生、但概率很低的極端情況。 本部分考慮了UPS的物理尺寸和功率額定值范圍涉及的不同的試驗條件。 作為獨立的產品,UPS單元或UPS系統應滿足本部分的相關要求,但不應考慮用戶連接在UPS設備輸出端的任何負載產生的EMC現象。 本部分不覆蓋特殊安裝環境,也未考慮UPS故障情況。 本部分不覆蓋直流供電的電子鎮流器或基于旋轉式機組的UPS。 本部分規定了: -EMC要求; -試驗方法; -低性能的電平。
GB 7260 的本部分適用于直流環節具有儲能裝置的電子式不間斷電源設備。本部分引用了4943-2001及IEC 60950-1:2001的相關內容。本部分包括的不間斷電源設備(UPS)的主要功能是保證交流電源輸出的連續性。UPS也可使電源保持規定的特性,從而提高電源質量。GB 4943-2001及IEC 60950-1:2001相關章節中關于地區差異的注釋同樣使用。本部分適用于預定安裝在限制觸及區內、用于低壓配電系統的移動式、駐立式、固定式或嵌裝式UPS。本部分規定了保證維修人員安全的要求。本部分旨在保證按制造商規定的方法安裝、操作和維修UPS的安全。UPS可是單一UPS單元,也可是內部互聯的UPS系統。本部分不包括直流供電的電子鎮流器(IEC 60347和IEC 60925)和基于旋轉電機的UPS。有關預定安裝在操作人員觸及區的UPS的一般規定和安全要求見GB 7260.1,電磁兼容性(EMC)要求和定義見GB 7260.2。
本標準規定了學校教室采光和照明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城市、縣鎮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師范學校和幼兒師范學校。
本標準規定了光度測試的標準條件,并推薦了測試程序,同時為光度實驗室的試驗和燈具性能數據的表達提供指導。對于實際測試條件不同于標準測試條件的燈具,標準給出了修正系數的測量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大部分類型燈具的光度測試。為極其的設施設計的特殊燈具類型,對測量和數據表達有特殊需要時,本標準不能覆蓋其特性,應使用補充標準。這些補充標準在本標準適當章條內引用,并在必要時定義特殊要求和測量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普通照明用雙端熒光燈的性能要求。本標準包括下列工作類型的燈:a)工作于交流電源頻率帶啟動器的線路且能工作于高頻線路的預熱陰極燈;b)工作于交流電源頻率不帶啟動器(無啟動器)的線路且能工作于高頻線路的高電阻預熱陰極燈;c)工作于交流電源頻率不帶啟動器(無啟動器)的線路且能工作于高頻線路的低電阻預熱陰極燈;d)工作于高頻線路的預熱陰極燈;e)工作于交流電源頻率線路的非預熱陰極燈;f)工作于高頻線路的非預熱陰極燈。對于本標準中給出的某些要求,見相關燈的參數表。本標準中包含一部分燈種的參數表。對于本標準范圍中但未提供參數表的其他燈種,相關的燈參數由燈的制造商或銷售商給出。
GB/T 14048的本部分適用于通過變換交流電路的導通狀態和截止狀態對其進行操作的非電動機負載用交流半導體控制器和接觸器,典型應用見表2中的使用類別。作為控制器,應能持續或在規定的時間內降低負載端交流電壓有效值的幅值,但由施加電壓所確定的交流半波時間應保持不變。本部分的電器可以帶有一個串聯的機械式開關電器且連接至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1 000 V的電路。本部分規定了帶或不帶旁路開關電器的控制器和接觸器。本部分涉及的半導體控制器和接觸器一般不用于分斷短路電流,所以宜采用適當的短路保護電器(見8.2.5)構成電氣裝置的一部分,但其并不是控制器本身必需的。因此,本部分規定了與分離的短路保護電器配合使用的半導體控制器和接觸器的要求。本部分不適用于:——交直流電動機的操作;——GB/T 14048.6中規定的低壓交流電動機用半導體控制器和起動器;——符合IEC 60146系列標準要求的電子式交流電力控制器;——有或無固態繼電器。在半導體控制器和接觸器中使用的接觸器和控制電路電器宜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所使用的機械開關電器宜符合各自產品標準的要求以及本部分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規定以下內容:a) 半導體控制器和接觸器及相關設備的特性;b) 半導體控制器和接觸器在以下幾方面滿足的條件:——操作性能;——介電性能;——外殼防護等級(如有);——結構;c) 驗證滿足上述條件的試驗和試驗所采用的方法;d) 設備上或制造商說明書中提供的信息。
GB 14287的本部分規定了故障電弧探測器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檢驗規則、標志和使用說明書。本部分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中10 kW及其以下電氣線路中安裝使用的故障電弧探測器。其他裝置中使用的用于電氣火災監控的故障電弧探測器,以及其他環境下具有特殊要求的故障電弧探測器,除特殊要求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亦適用于本部分。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各場所的照明一般規定、照明照度值、應急照明、照明質量和照明功率密度值。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各場所的照明。本標準不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的照明。
GB/T 16895的本部分包括低壓發電設備、輔助回路以及固定電氣裝置的燈具和照明裝置的選擇和安裝。
GB 16915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開關的分類、標志、防觸電保護、結構要求、機械性能、電氣性能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僅用于交流電、額定電壓不超過440 V,額定電流不超過63 A的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手動操作的一般用途開關。裝有無螺紋端子的開關的額定電流限為大16 A。本部分涵蓋的開關是指預期用以控制正常使用的:--鎢絲燈負載電路;或--熒光燈負載(包括電子鎮流器)電路;或--功率因數不低于0.95的實質上電阻式負載電路;或--額定電流不高于10 A且功率因數不低于0.6的用于電機負載的單相電路;或--自鎮流燈負載電路(如,LEDi或CFLi);或--鹵素燈負載電路;或--以上類型的組合電路。本部分亦適用于開關的安裝盒,但不適用于暗裝式開關的安裝盒。本部分還適用于:--裝有信號燈的開關;--電磁遙控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裝有延時裝置的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帶有開關和其他功能組合的開關(但不適用于與熔斷器組合的開關);--電子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裝有軟纜保持裝置和軟纜出口裝置的開關(見附錄B);--隔離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符合本部分要求的開關適于在通常不超過35 ℃,但偶爾會達到40 ℃<上標1)>的環境溫度中使用。在特殊環境,例如在車、船上和在可能發生爆炸等危險的場所使用的開關,可能要求特殊的結構。
GB 16915.1中的本章改為下述內容: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電子開關和相關的電子輔助裝置的分類、防觸電保護、接地措施、結構要求、機械性能、電氣性能的技術要求、GB 16915的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電子開關和相關的電子輔助裝置、本部分適用于操作照明電路、控制燈的亮度(調光器)、控制電動機(例如,排氣扇等用的)轉速和作其他用途(例如,加熱控制)的電子開關,這些開關的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250 V,額定電流不超過16 A、上述的操作和/或控制是人為地通過起動元件、傳感面和傳感裝置,借助于觸摸、接近、旋轉、光、聲、熱或其他影響等方式來實現的、本部分也適用于一般用途的帶有內置自動功能的電子開關,這類電子開關的操作和/或控制是由物理量的改變而被激勵,例如,光、溫度、濕度、時間、風速、人的存在等等、本部分也適用于電子開關的安裝盒,但暗裝式電子開關的安裝盒除外、本部分也適用于電子遙控開關(RCS)和電子延時開關(TDS),其額定電壓不超過440 V,額定電流不超過25 A,預期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符合本部分的電子開關適合在通常不超過35℃,偶爾會達到40℃的環境溫度中使用、在特殊條件的場所,例如,在船上、車輛上以及類似場所和在危險場所(如,可能發生爆炸的地方),可能要求特殊的結構、
本標準規定了普通照明用單端熒光燈的性能要求。本標準包括下列使用外裝鎮流器工作的燈:a) 采用交流電源頻率工作的內啟動預熱陰極單端熒光燈;b) 采用交流電源頻率和高頻帶啟動器工作的外啟動預熱陰極單端熒光燈;c) 采用交流電源頻率和高頻無啟動器工作的外啟動預熱陰極單端熒光燈;d) 采用高頻工作的外啟動預熱陰極單端熒光燈;e) 采用高頻工作的外啟動非預熱陰極單端熒光燈。本標準給出的某些燈的要求,見“相關燈的數據活頁”。符合本標準的燈,當采用符合GB/T 14044 或 GB/T 15144 的鎮流器及符合 GB 20550 或 GB/T 19655-2005 的啟動器并安裝在符合 GB 7000.1-2007 的燈具中時,施加92%~106%額定電源電壓,在10℃~50℃的環境溫度下燃點時,可以順利啟動和正常工作。
本文件規定了管形熒光燈用鎮流器、單端無極熒光燈用交流電子鎮流器、金屬鹵化物燈用鎮流器和高壓鈉燈用鎮流器的能效等級、能效限定值及試驗方法。本文件適用于額定電壓220 V、頻率50 Hz交流電源供電,標稱功率為4 W~120 W的管形熒光燈用電感鎮流器和電子鎮流器,額定功率為30 W~400 W的外耦合單端無極熒光燈用電子鎮流器,標稱功率為20 W~1 500 W的金屬鹵化物燈用獨立式和內裝式電感鎮流器、電子鎮流器,標稱功率為70 W~1 000 W的高壓鈉燈用獨立式和內裝式電感鎮流器。本文件不適用于配合非預熱啟動熒光燈的電子鎮流器以及構成集成式燈一部分的不可拆卸的鎮流器。
本標準規定了離網型家用太陽能光伏電源系統及其部件的定義、分類與命名、技術要求、文件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 本標準適用于由太陽能電池方陣、蓄電池組、充放電控制器、逆變器及用電器等組成的家用太陽能光伏電源系統。
第1部分的本章內容做如下替換:GB/T 19436的本部分規定了作為特殊設計的安全相關系統的組成部分,敏感功能使用有源光電保護裝置(AOPDs),用于檢測人體的電敏保護設備(ESPE)的設計、制造和試驗的特殊要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針對其特性,要確保達到適宜的安全相關性能。ESPE可能包括一些可供選擇的安全功能,對此類功能的要求在GB/T 19436.1-2013和本部分的附錄A給出。本部分沒有規定檢測區的尺寸或形狀以及它在任何特殊應用中涉及危險部件的布置,也未說明由什么構成任何機械的危險狀態。本部分只限于ESPE的功能及如何與機械進行連接。本部分不包括使用輻射波長在400 nm~1 500 nm范圍以外的AOPDs。本部分可能與那些對非人體保護的應用有關,例如:保護機械或產品免于機械損壞。在這些應用中,可能需要附加的要求,例如必須由敏感功能辨認的材料,具有不同于人的一些特性。本標準不涉及電磁兼容性(EMC)的發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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