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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電纜及相關的專用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主要供制訂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電線電纜專用設備的專用名詞術語。與電線電纜專用設備有關的各類標準中使用的名詞術語,必須符合GB 2900.1—82《電工名詞術語 基本名詞術語》、本標準和有關電工各名詞術語標準。凡上述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名詞術語,可在各類標準和技術文件中給予規定。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超導技術領域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超導技術領域。
GB/T 2952的本部分規定了電纜外護層的各類、型號編制、結構、尺寸、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固定敷設的電力(包括充油電纜)、通信、信號、控制等電纜,也適用于光纜。對本部分規定以外的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電纜外護層,應在相應的產品標準中另作規定。
GB/T 2952的本部分規定了金屬套電纜通用外護層和鉛套充油電纜特種外護層的型號、名稱、結構、材料、尺寸和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具有金屬套的取固定敷設方式的電力、通信、信號、控制和充油等電纜的外護層。本部分不適用于壓氣等電力電纜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電纜的外護層。
GB/T 3048的本部分規定了交流電壓試驗的術語和定義、試驗設備、試樣制備、試驗程序、試驗結果及評定、注意事項和試驗記錄。本部分適用于電線電纜產品耐受交流電壓試驗,但不適用于繞組線產品。本部分應與GB/T 3048.1一起使用。
GB/T 3048的本部分規定了介質損耗角正切試驗的術語和定義、試驗設備、試樣制備、試驗程序、試驗結果及計算、注意事項和試驗記錄。本部分適用于工頻交流電壓下測量電纜產品的介質損耗角正切值(tanδ)值和電容值,但不適用于繞組線產品。本部分應與GB/T 3048.1一起使用。
GB/T 3048的本部分規定了局部放電試驗的術語和定義、試驗設備、試樣制備、試驗程序、注意事項、試驗設備的校準和試驗記錄。本試驗方法適用于測量不同長度擠包絕緣電力電纜的局部放電,即在規定電壓下和給定靈敏度下測量電纜的放電量或檢驗放電量是否超過規定值。有關局部放電測量的一般技術參照IEC 60270:1981。本部分應與GB/T 3048.l一起使用。
GB/T 3048的本部分規定了有關電纜及其附件沖擊電壓試驗的術語和定義、試驗設備、試樣制備、試驗程序、試驗結果及評定、注意事項和試驗記錄。本部分適用于高額定電壓U<下標 m>為1kV及以上的各種類型電力電纜及其附件的沖擊電壓試驗。本部分應與GB/T 3048.1一起使用。
GB/T 3048的本部分規定了電線電纜直流電壓試驗的術語和定義、試驗設備、試樣制備、試驗程序、試驗結果及評定、注意事項和試驗記錄。本部分適用于電線電纜產品耐受直流電壓試驗。本部分應與GB/T 3048.1一起使用。
本標準適用于船舶上所用電氣設備的系統設計的要求。
GB/T 9089的本部分規定了戶外嚴酷條件下場所電氣設備及附件的一般要求。GB/T 9089.1-2008的范圍適用于本部分。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敷設的額定電壓0.6/1(1.2)kV和1.8/3(3.6)kV(見2.1)擠包絕緣船用電力電纜。各種型式電纜的結構要求參見3.1。除非本標準另有規定,結構要求和試驗方法應符合GB/T 20637-2006的規定。本標準的目的:旨在使按GB/T 13029.1-2003要求敷設時,安全性和可靠性均得到保障的電纜能標準化;規定了直接或間接安全敷設時,該種電纜的生產要求和特性;規定了試驗方法以檢查是否符合這些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 150/250V(300V)(見第 4 章 ) 固定敷設的擠包絕緣電纜。主要用于船舶及離岸裝置控制和儀器回路用屏蔽和非屏蔽電纜。第 8 章所列各類電纜 , 除非本標準另有規定 , 結構要求和試驗方法應符合 GB/T 20637—2006 的規定。本標準的目的 :——旨在按 GB/T 13029.1-2003 要求所選擇和安裝的電纜標準化 , 從而保證其安全、可靠 ;——規定了電纜的生產要求以及與安全直接或間接相關的特性 ; ——規定了檢查產品是否符合本標準要求的試驗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電氣與電子設備的發射、抗擾度和性能準則的電磁兼容性(EMC)的低要求,有助于滿足海事組織(以下簡稱IMO)A.813決議的要求(參見附錄A)。 依據本標準進行試驗和安裝的設備滿足相關的IM0要求。 注1:本標準的規范性內容已作為EMC系列標準中的一個標準。 注2:本標準未涉及對人員的影響。 本標準針對測量方法給出了進一步的指南和建議,來實現下列各組設備中的電氣與電子裝置的電磁兼容性。 A組:無線電通信和導航設備 B組:發電和變電設備 C組:以脈動能量工作的設備 D組:開關設備和控制系統 E組:內部通信和信號處理設備 F組:非電氣零件和設備 G組:綜合系統 IEC 60945是A組和C組的基礎EMC標準。 注:本標準沒有具體說明諸如對電擊和設備介電(強度)試驗時保護的非安全操作和基本安全要求。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
本部分適用于包括電力變流設備、控制設備和電動機的交流調速電氣傳動系統。但不包括鐵路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 本部分適用于變流器電壓(線電壓)范圍為交流1kV~35kV、輸入側頻率為50Hz或60Hz、負載側頻率至600Hz的電氣傳動系統。對電壓15kV以上的系統的要求未包括在內、由制造商和系統供應商商定。 對于電壓1kV以上、采用與低壓變流器(低于1kV)連接的降壓輸入變壓器和/或升壓輸出變壓器的電氣傳動系統,GB/T 12668.2-2002適用。 GB 12668.3-2003給出了電磁兼容性(EMC)方面的要求。 IEC 61800-5給出了對電壓1kV以上的電氣傳動系統的特定安全要求。 本部分給出了變流器的特型、變流器的拓撲結構及其與整個交流電氣傳動系統的關系。同時還說明了關于額定值、正常使用條件、過載情況、浪涌承受能力、穩定性、保護、交流電源接地、拓撲結構和試驗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部分還給出了諸如控制方案、扭振分析的應用指南,并給出有關接地和電氣傳動系統部件集成的推薦方法。
GB 12668的本部分規定了對調速電氣傳動系統或其元件有關電氣、熱和能量安全方面的要求。除接口要求外,本部分不覆蓋被傳動設備。本部分適用于包括電力變流設備、傳動控制設備和電動機的調速電氣傳動系統。但不包括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本部分適用于連接交流電源電壓1 kV及以下,50 Hz或60 Hz的直流傳動系統以及變流器輸入或輸出電壓35 kV以下,50 Hz或60 Hz的交流傳動系統。《調速電氣傳動系統》的其他部分涉及額定值的規定、電磁兼容性(EMC)及功能安全性等。如果用作電氣傳動系統(PDS)組成部分的設備符合相應環境下有關產品標準的安全要求,則本部分的范圍不包括這些設備。例如,PDS中所使用的電動機就應當符合IEC 60034相關部分的要求。除非有特別規定,本部分的要求適用于PDS的所有部分,包括CDM/BDM(見圖1)。
本標準規定了焦化廠安全生產的有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型焦化廠新建、擴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與驗收 , 以及現有設施的生產、維護、檢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和引進工程而不能執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時 , 需提出相應的安全規定 ( 附科學依據 ), 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備案后 , 方能使用和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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