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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系統內設備的絕緣配合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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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99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的信息插座的標志、防觸電保護、結構、電氣性能、機械性能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用于連接互聯網和傳輸信息的固定式插座或移動式插座。信息插座適合在下述環境溫度中使用:通常不超過+40 ℃,但在24 h期間內平均不超過+35 ℃,環境空氣溫度的下限值為-5 ℃。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的由充砂型“q”保護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和Ex元件的結構、試驗和標志的特殊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內容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本部分適用于符合下列條件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及Ex元件:——額定電流小于或等于16 A;——額定電壓小于或等于1 140 V;——額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 000 W。
GBT 3859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電子閥器件的所有半導體電力變流器和半導體電力開關的性能。電子閥器件主要有半導體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極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種晶閘管和功率晶體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斷或反向導通,可借助電流、電壓或光控制。假設非雙穩器件在開關狀態下工作。本部分主要從總體上規定對變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適用于把交流電變換為直流電或把直流電變換為交流電的電網換相變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類型的電力電子變流器尚無產品標準,本部分的內容也適用。這些特定的要求適用于進行功率變換、換相(例如: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電動機傳動用半導體變流器 )的半導體電力變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組合(例如:電傳動機車車輛用直接直流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或特殊性能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的所有電力變流器。電力變流器的專用產品標準應參考本部分。
本部分給出GB/T 3859.1涵蓋的基本要求規范在不同情況下的應用導則,以使GB/T 3859.1中的規定以可控的形態適應于特殊應用。為便于使用GB/T 3859.1,在技術關鍵點處給出了背景信息。本部分主要涵蓋電網換相變流器。就現行標準不可能提供必要的資料而言,本部分本身不是規范(除非涉及某些輔助部件)。
本部分適用于電力變流器中至少有一部分是自換相型的所有類型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例如:交流變流器,間接直流變流器,直接直流變流器。 GB/T 3859.1中的要求,只要不與本部分相矛盾,也同樣適用于自換相變流器。對于某些特殊應用,如不間斷電源設備(UPS),交、直流調速傳動和電氣牽引設備,可使用另外的標準。 注:試驗限制可適用于特殊應用,如大功率無功變流器。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定。對于不與電網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動或電磁鐵驅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本部分涉及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480V的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可能引起危險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輕工業和農場中由非的人員使用的器具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就實際情況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種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險,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圍環境中所有人可能會遇到的。 然而,一般說來本部分并未涉及: --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使用器具時的危險; --幼兒玩耍器具的情況。
本標準規定了電氣安全中安全概念、安全要素、安全措施、保護元器件、試驗和其他相關術語。本標準適用于標準制修訂、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技術資料及教材或書刊。
1.1.1 本部分適用的設備GB 4793的本部分規定了預定作用、工業過程用以及教育用的電氣設備的通用安全要求,當在1.4的環境條件下使用時,這些符合下列a)~d)定義的任何一種設備可以配備計算裝置: a) 電氣試驗和測量設備 是指用電氣方法試驗、測量、指示或記錄一個或多個電量或非電量的設備,也包括非測量設備,如信號發生器、測量標準器、電源、換能器和發射機等。 注:除了設計成僅嵌裝在其他設備上的面板儀表外.所有指示和記錄用的電氣測量儀器(1.1.2的那些設備除外)均在GB 4793的范圍內。嵌裝式面板儀表被認為是元件,僅需要滿足GB 4793的相關要求,或者作為嵌裝這些儀表的設備的一個部件滿足其他標準。 b) 電氣控制設備 是指將一個或多個輸出量控制在特定量值的設備,而且每一個量值由手動設置、本地或遠地編程,或者由一個或多個輸入變量來確定的。 c) 電氣實驗室設備 是指測量、指示、監視或分析物質的設備,或者用于制備材料的設備,包括體外診斷(IVD)設備。 這種設備也可用于實驗室以外的地方,例如自我檢查用的IVD設備就可以在家庭中使用。 d) 預定要與上述設備一起使用的附件(例如樣品處理設備)。1.1.2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設備 不適用于包括在下列標準范圍內的設備: a) GB 8898(音頻、視頻及類似電子設備安全要求); b) GB 4706(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c) GB 4943(信息技術設備的安全,但1.1.3規定的設備除外); d)GB 9706(醫用電氣設備); e) GB/T 15283(0.5、1和2級交流有功電度表); f) GB l9212(電力變壓器、電源裝置和類似產品的安全); g)IEC 60204(電氣機械控制裝置); h)IEC 60364(建筑物電氣裝置); i)IEC 60439-1(低壓開關裝置和控制裝置)。1.1.3 計算設備本部分僅適用于組成本部分范圍內的設備的一部分或設計成僅與設備一起使用的計算機、處理器等。 注:在GB 4943范圍內的并符合其要求的汁算裝置和類似設備被認為適合與本部分范圍內的設備一起使用。但是,GB 4943對防潮和防液體的某些要求沒有本部分嚴格。如果潮濕和液體引起的危險可能會影響符合GB 4943的設備,而且該符合GB 4943的設備如果又與符合本部分的設備一起使用,則使用說明要規定出所需要的任何附加的預防措施。
GB 4793的本部分適用于下述各類型的手持和手操探頭組件,以及用、工業過程用、教育用相關附件。這些探頭組件用來作為一種電氣現象與試驗或測量設備之間的接口。它們可以被固定地安裝在設備上,也可以是設備的可拆卸附件。a)低壓和高壓非衰減探頭組件(A型):非衰減探頭組件直接接入的額定電壓值高于交流33V有效值、46.7V峰值或直流70V,但不超過63kV。它們既不包含有源元件,也不具備分壓功能或信號調節功能,但可能包括熔斷器之類的無源非衰減元件。b)高壓衰減或分壓探頭組件(B型):衰減或分壓式探頭組件直接接入的二次電壓的額定值高于1kv,但不超過63kV。分壓功能可以全部在探頭組件內實現,或在與本探頭組件一同使用的試驗或測量設備中部分地實現。c)低壓衰減或分壓探頭組件(C 型):衰減、分壓或其他信號調節探頭組件直接接入的電壓額定值高于交流33V,有效值、46.7V峰值或直流70V,但不超過1kV交流有效值或1.5kV直流值。信號調節功能可以全部在探頭組件內實現,或在與本探頭組件一同使用的試驗或測量設備中部分地實現。
本標準規定了壓力機用感應式安全裝置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和隨機技術文件等。本標準適用于壓力機用感應式安全裝置(以下簡稱安全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壓力機用手持電磁吸盤(以下簡稱手持式電磁吸盤)的設計、制造、檢驗、包裝和運輸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壓力機上使用的各種手持電磁吸盤。
GB 5226.1—2008中第1章由以下內容替換:本部分適用于為工業用途專門設計的縫紉機、縫制單元和縫制系統的電氣和電子設備。本部分所論及的設備是從機械電氣設備的電源引入端開始(見5.1)。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本部分不包括全部要求(例如防護、聯鎖、控制),這些要求是其他標準中保護人員免遭非電氣危險所必要的。本部分適用于安裝在干燥和潔凈場所并且縫制干式縫料(如工業布料)的縫制單元和系統。對于在潮濕和污染場所使用的縫紉機單元和系統應采取更嚴格的措施,該措施需要制造商與客戶達成一致。縫紉機電氣電子設備產生的噪聲并不視為一種相關傷害,因此GB/T 5226不包含任何有關噪聲的特定要求。
GB/T 6115的本部分規定了串聯電容器組用保護設備的術語和定義、質量要求及試驗、應用與運行導則等。本部分適用于每相10 Mvar以上的串聯電容器組用的保護設備。保護設備是指防止電容器發生損壞或電容器故障擴大的器件、附屬設備及技術措施。串聯電容器部分的要求由GB/T 6115.1—2008給出,GB/T 6115.1—2008中第3章和10.6提及保護設備。本部分中涉及的保護設備如下:——過電壓保護器;——保護用火花間隙;——非線性電阻器(可變電阻器);——旁路設備;——隔離開關和接地開關;——放電限流阻尼設備;——電壓互感器;——電流傳感器;——耦合電容器;——信號柱;——光纖平臺連接件;——繼電保護、控制設備和平臺對地通信設備。4.1對不同的過電壓保護方案進行了舉例說明。第5章給出串聯電容器的應用和運行原則。第5章還給出故障狀況的實例。本部分的目的是:——制定有關性能、試驗和額定值的統一規則;——描述不同類型的過電壓保護器;——規定安裝和運行導則。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440 V,主要用于電擊危險保護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以下稱為剩余電流保護電器,簡稱RCD)。本標準的技術要求作為技術委員會和有關單位起草產品標準時使用,并且只有在與相關標準組合時或在相關標準中引用時才適用。本標準不作為一個獨立標準使用,例如單獨作為認證標準用。本標準適用于:——檢測剩余電流(見3.3.2);將其同基準值(見3.3.3)相比較;以及當剩余電流超過該基準值斷開被保護電路(見3.3.4)的單一電器。——組合電器,其每個部分分別執行上述一個或兩個功能,但是一起作用以完成所有三個功能。對預期僅完成上述三個功能中一個或兩個功能的電器,可能需要特殊的技術要求。任何只能完成上述三個功能中一個或兩個,或不能完全符合本標準的所有部分的附件、裝置或設備的標準不能稱為RCD標準,或引用“RCD”,無論是縮寫或全稱“剩余電流裝置”。這些附件、裝置或設備在其產品上或技術文件中均不能標志“RCD”。本標準適用于第7章規定的條件。對于其他條件,可能需要補充技術要求。根據GB/T 17045—2008和GB/T 16895.21—2011,剩余電流保護電器通過自動切斷電源來防止人和牲畜由于觸及外露的導電部件而產生的電擊的有害影響。根據GB/T 16895.4—1997,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超過300 mA的剩余電流保護電器也可以對持續接地故障電流引起的火災危險提供防護。根據GB/T 16895.21—2011,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超過30 mA的剩余電流保護電器也可以在基本保護措施失效或者電氣裝置或設備使用者疏忽的情況下,提供附加保護。對于能夠執行附加功能的剩余電流保護電器,本標準與包含附加功能的相關標準一起適用,例如:當剩余電流保護電器與斷路器組合時,應符合相應的斷路器標準。對下列情況可能需要補充的或者特定的技術要求,例如:——由非人員使用的剩余電流保護電器;——與剩余電流保護電器組合的插座、插頭、適配器和連接器。本標準規定:——剩余電流保護電器使用的術語和定義(第3章);——剩余電流保護電器的分類(第4章);——剩余電流保護電器的特性(第5章);——動作值和影響量的優選值(5.4);——剩余電流保護電器的標志和信息(第6章);——使用時安裝和工作的標準條件(第7章);——結構和操作的要求(第8章);——少試驗要求明細表(第9章)。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燈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關試驗包括:分類、標記、機械結構、電氣結構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應與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關章節一起閱讀。GB 7000第2部分的每個標準詳述了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一個特定類型燈具或一組燈具的具體要求。為了便于修訂,這些部分單獨出版,而且當需要時,還會增添附加的部分。燈具光度數據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員會(CIE)考慮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帶有標稱脈沖電壓峰值不超過表11.2數值的觸發器的燈具的要求。這些要求適用于觸發器裝在鎮流器內和觸發器與鎮流器分開的燈具。觸發器裝在光源內的燈具的要求正在考慮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對半燈具的要求。總的來說,本部分包括了燈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適用于多數類型燈具的要求與試驗,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體標準引用。因此,不應將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對任何類型燈具的規定,本部分的條款只適于GB 7000標準特殊要求部分確定范圍內的特定類型的燈具。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時,規定了該章的適用程度、試驗順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節序號無特殊意義,每一型式燈具或一組燈具適用條款的順序由相應的GB 7000第2部分標準規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標準都是獨立的,不引用標準內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當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以“應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辭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時,這句話是應被解讀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該標準涉及的特定型式燈具明顯不適用的以外,本部分該章的所有要求都適用。對IEC 60079覆蓋的防爆燈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還要符合GB 7000標準(在GB 7000第2部分中選擇適用的)的要求,當GB 7000標準與IEC 60079標準有矛盾時,IEC 60079的規定優先。要關注含有“燈具設計信息”的光源性能標準,為使光源正常工作應遵循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將光源性能試驗作為燈具型式試驗認可的一部分。工藝技術狀態帶來的安全方面的改進以進行中的修訂版和修改件為基礎的方式在標準內體現。區域性標準化機構可能在其派生的標準中有一個覆蓋符合制造商或標準化機構早先文件產品的聲明。聲明可以對這類產品提出應用標準的時間要求,即直到應使用新標準的規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標準可以繼續在生產時使用。
GB 7260的本部分適用于直流環節具有儲能裝置的電子式不間斷電源設備。本部分引用了GB 4943-2001及IEC 60950-1-2001的相關內容。本部分包括的不間斷電源設備(UPS)的主要功能是保證交流電源輸出的連續性。UPS也可使電源保持規定的特性,從而提高電源質量。GB 4943-2001及IEC 60950-1-2001相關章節中關于地區差異的注釋同樣適用。本部分適用于預定安裝在操作人員觸及區內、用于低壓配電系統的移動式、駐立式、固定式或嵌裝式的UPS。本部分規定了保證操作人員和可能觸及設備的外行人員安全的要求。當特別說明時,也適用于維修人員。
GB 7260 的本部分適用于直流環節具有儲能裝置的電子式不間斷電源設備。本部分引用了4943-2001及IEC 60950-1:2001的相關內容。本部分包括的不間斷電源設備(UPS)的主要功能是保證交流電源輸出的連續性。UPS也可使電源保持規定的特性,從而提高電源質量。GB 4943-2001及IEC 60950-1:2001相關章節中關于地區差異的注釋同樣使用。本部分適用于預定安裝在限制觸及區內、用于低壓配電系統的移動式、駐立式、固定式或嵌裝式UPS。本部分規定了保證維修人員安全的要求。本部分旨在保證按制造商規定的方法安裝、操作和維修UPS的安全。UPS可是單一UPS單元,也可是內部互聯的UPS系統。本部分不包括直流供電的電子鎮流器(IEC 60347和IEC 60925)和基于旋轉電機的UPS。有關預定安裝在操作人員觸及區的UPS的一般規定和安全要求見GB 7260.1,電磁兼容性(EMC)要求和定義見GB 7260.2。
本標準規定了脈沖電子圍欄系統的環境條件、型式、基本參數和技術要求、安裝與驗收、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運行、使用與維護。本標準還規定了脈沖電子圍欄系統主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脈沖電子圍欄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瓦斯環境用礦燈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等。本標準適用于煤礦瓦斯環境(Ⅰ類)用礦燈,包括與其他設備連接和為其他設備供電的礦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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