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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臭氧處理循環冷卻水系統設計、處理后水質、檢測方法、工程施工、運行維護管理、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利用臭氧技術處理間冷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的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的技術要求以及試驗方法的技術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特大型空氣分離設備(以下簡稱空分設備)的基本流程和型號,設計,出廠檢驗,標志、包裝、運輸及儲存,安裝,現場性能檢驗。本標準適用于以低溫法分離空氣且氧產量不小于60 000 m<上標3>/h[本標準中氧、氮產量均為標準狀態[0 ℃,101.325 kPa(A)]下的氣體量;壓力單位加上(A)為絕壓,未注明者為表壓。]、氧純度(體積分數)不小于99.6%的空分設備。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擴建的氧氣站及其管道工程設計:1 采用低溫空氣分離法生產氧、氮、氬等氣態、液態產品的氧氣站設計;2 采用常溫空氣分離法生產氧、氮、氬等氣態產品的氧氣站的設計;3 氧、氮、氬等空氣分離液態產品氣化站房的設計;4 氧、氮、氬等空氣分離氣態產品的匯流排間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低溫法空氣分離設備安裝工程和常溫吸附法空氣分離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與質量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醫療衛生機構中新建、改建或擴建的集中供應醫用氣體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有色金屬選礦廠工程的工藝設計。
1.0.1 為統一建設工程分類,規范建設工程分類方法和要求,提高建設工程管理的科學水平,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工程前期策劃、勘察、設計、招投標、施工、咨詢等,不適用于軍事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1.0.3 建設工程按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大類,按使用功能可分為房屋建筑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礦山工程、水運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業與物資工程、農業工程、林業工程、糧食工程、石油天然氣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電工程、水電工程、核工業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屬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醫藥工程、機械工程、航天與航空工程、兵器與船舶工程、輕工工程、紡織工程、電子與通信工程和廣播電影電視工程等;各行業建設工程可按自然屬性進行分類和組合。1.0.4 本標準每一大類工程依次可分為工程類別、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等,基本單元為分部工程。具體編碼可符合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的規定。1.0.5 建設工程分類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程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氧曝活性污泥法處理可生化降解污水的工程設計。主要包括氧氣曝氣池和二沉池以及與氣源有關的設計規定。
本規范規定了石油化工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水源選擇原則、再生水水質指標、系統組成、污水再生利用處理工藝和設施、再生處理設施的檢測和控制、化驗分析、輔助設施,以及安全設施等。本規范適用于石油化工企業及以煤為原料制取燃料和化工產品的企業新建、擴建或改建等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醫院醫用氣體工程交付使用以后,醫院醫用氣體系統運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醫用氣體從業人員在設備運行操作、維護保養、應急處理等方面的行為準則。本標準適用于各級各類醫院醫用氣體系統的運行管理,有類似醫用氣體系統的其他醫療機構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交流電弧爐正常運行工況下電能質量評估的基本要求及其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針對PCC點對交流電弧爐用電電能質量進行評估;對PCC點與交流電弧爐供電環節之間的其他節點的用電電能質量評估可參考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青藏鐵道客車供氧系統的型式及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青藏鐵道客車、發電車及動車供氧系統,其他車輛供氧系統亦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變壓吸附制氧、制氮設備(以下簡稱制氧、制氮設備)的術語、產品分類和規格、技術要求、檢驗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在常溫下采用分子篩變壓吸附法,從空氣中分離制取氧氣或氮氣,制氧產量不大于15 000 m<上標3>/h,制氮產量不大于5 000 m<上標3>/h的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