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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本質安全電氣系統(保護型式為“i”)結構和評定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整體或部分擬用于I類、Ⅱ類或Ⅲ類設備場所的本質安全電氣系統。本部分是對GB 3836.4—2010的補充,GB 3836.4—2010的要求適用于本質安全電氣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按照本部分要求設計的Ⅱ類或Ⅲ類本質安全電氣系統的安裝要求在GB/T 3836.15—2017中予以規定。
GB 3836的本部分規定了設備保護級別(EPL)為Ga級電氣設備的結構、試驗和標志的特殊要求。在制造商規定的運行參數范圍內,當設備出現罕見故障或兩個互相獨立的故障時,保證電氣設備具有很高的保護水平。本部分也適用于安裝在跨越兩個區域之間對保護級別有不同要求的電氣設備。本部分也適用于安裝在要求較低保護級別場所的設備,但這些設備與Ga級保護級別的設備在電氣上有連接(關聯設備)。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煤礦井下,以及用于煤礦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塵環境的Ⅰ類EPL Ma級設備的設計、結構、試驗和標志的要求。本部分適用的環境條件為:大氣壓力80 kPa~110 kPa、環境溫度-20 ℃~+60 ℃,空氣中標準氧含量(體積比):21%。本部分適用于煤礦井下,以及煤礦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塵環境的Ⅰ類EPL Ma級設備的所有電氣和非電氣設備的設計、結構、試驗和標志。如果輸電電纜、管道和光纖構成用于瓦斯和/或煤塵危險環境設備的一部分,則本部分也適用于這些電纜、管道和光纖。本部分不適用于礦用帽燈(GB 7957另有規定)。
GB/T 5171的本部分規定了小功率電動機的通用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折算至1 500 r/min時大連續額定功率不超過1.1 kW的電動機。本部分也適用于上述功率以外的其他單相異步電動機。各類型電動機的特殊要求及本部分未規定的其他要求應在各類型電動機的產品標準中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瓦斯環境用礦燈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等。本標準適用于煤礦瓦斯環境(Ⅰ類)用礦燈,包括與其他設備連接和為其他設備供電的礦燈。
本標準規定了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本標準適用于煤礦無瓦斯、煤塵爆炸危險場所及非煤礦山等其他類似的地下工業生產部門使用的電氣設備的制造與檢驗。本標準不適用于電纜和導線。
本標準規定了電氣設備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和維修等全生命周期各階段實現用電安全的基本要求、在特殊場所和環境條件下用電安全的一般原則及對人員的具體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交流1 000 V及以下、直流1 500 V及以下的各類電氣設備和電氣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爆炸性環境用工業車輛,包括負載裝卸裝置(以下簡稱為車輛)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以及這些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的檢驗等防爆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爆炸性環境用工業車輛的防爆結構設計、制造和檢驗。本標準不適用于煤礦井下用車輛和炸藥粉塵環境用車輛。
《燃油加油站防爆安全技術》的本部分規定了安裝在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機(以下簡稱“加油機”)的安全要求和/或保護措施,以及試驗和使用信息方面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安裝在加油站的加油機,以不大于200 L/min的流量給車輛、船只、輕型飛機或給移動式罐體容器添加液體燃油,且用于在-20 ℃~+40 ℃環境下使用或貯藏液體燃油。本部分涉及加油機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和制造商可以預見的狀況下使用時,與這些設備有關的主要危險、危險程度和危險事件(見第4章)。本部分沒有對噪音以及與運輸、安裝有關的危險作出規定。本部分不包括對計量方式的要求。本部分不考慮油氣回收率。本部分未考慮ⅡA類之外的其他燃油。
本標準規定了燃油加油機用防爆型三相異步電動機的型式、基本參數與尺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與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燃油加油機用隔爆型三相異步電動機(機座號63~100)(以下簡稱電動機)。
GB/T 27748的本部分是產品的安全標準,適用于固定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該系統可以是組裝的,自成體系的或由工廠提供完整集成系統的形式,均通過電化學反應來發電。本部分適用于:——直接或通過轉換開關與主網連接,或與獨立配電系統連接的系統;——提供交流電或直流電的系統;——具有或不具有回收可用熱量能力的系統;——使用以下各種燃料工作的系統:a) 天然氣或其他來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質)或化石燃料的富含甲烷的氣體,比如垃圾填埋氣、沼氣和煤層氣等;b) 來源于石油精制的燃料,例如柴油、汽油、煤油以及液化石油氣,如丙烷和丁烷;c) 來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質)或化石燃料的醇類、酯類、醚類、醛類、酮類、費托法合成液體和其他富氫的有機化合物,例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生物柴油等;d) 氫、含氫氣的氣體混合物,例如合成氣、民用燃氣等。本部分不適用于于:——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驅動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本部分適用于應用在商業、工業和家庭等領域,安裝在室內和室外等無危害(未劃分等級)區域的固定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本標準考慮了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在可預期的情況下和在制造商可預設條件下使用時,所有涉及燃料電池系統的重大危險、危險場景和事件,但不包括與環境兼容性(安裝條件)有關的各種危險。本標準規定的危險情況僅限于可能對人身造成的傷害,或僅對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之外造成的破壞。本標準不涉及對燃料電池內部損壞的保護,只要這種內部損壞不會對燃料電池外部產生危害。本標準中的各項要求并非旨在限制創新,當考察本標準未曾涉及的燃料、材料、設計或構造時,這些替代方案需要被評估是否具備與本標準相當的安全、性能水平。
1.1 本標準規定了爆炸危險場所防爆安全導則。包括各類爆炸性危險場所業主對工作人員安全保護要求,以及設備和防護系統在設計、制造、檢驗、銷售、安裝、使用、檢修和維護時的共性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1.2 本標準適用于爆炸危險場所業主對爆炸危險場所工作人員(工人)安全保護,以及爆炸危險場所用設備和防護系統。可作為爆炸危險場所業主對工作人員安全保護的低要求,以及各類爆炸危險場所設備和防護系統防爆安全內容的結構基礎,和爆炸危險場所設備和防護系統設計、制造、檢驗、銷售、安裝和使用的技術基礎。 1.3 擬在爆炸危險場所之外使用,但是對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和防護系統的安全功能有關聯或者對安全功能起作用的那些安全裝置、控制裝置和調節裝置,亦包含在本標準范圍之內。 1.4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爆炸危險場所的業主應遵循本標準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計、制造、銷售、使用的爆炸危險場所設備和防護系統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出口產品可依據合同的約定執行。 1.5 若其他法律、法規對爆炸危險場所設備和防護系統,以及業主對爆炸危險場所工作人員安全保護還規定了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則爆炸危險場所設備和防護系統,以及業主對爆炸危險場所工作人員安全保護也應當符合相應要求。 本標準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設備和防護系統,以及業主對爆炸危險場所工作人員安全保護特殊要求應在相應標準中具體化,并通過相應的論證、驗證,補充技術數據加以規定。 1.6 本標準暫不適用于下列設備和防護系統,以及該環境下工作人員的安全保護:爆炸危險完全是由于爆炸性材料物質或不穩定的化學物質所引起的那些設備和防護系統;醫學環境的醫用設備;由物質與大氣中除氧氣外的其他氧化劑反應產生的爆炸或者由其他危險反應或非大氣條件產生爆炸的場所的設備、防護系統和元件。
本部分規定了齊納二極管安全柵的術語與定義、分類與基本參數、要求、標志、包裝、貯存、運輸等內容。本部分適用于工業過程測量和控制系統中的齊納二極管安全柵。
本標準規定了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備用電源系統相關的術語和定義、安全要求和保護性措施、型式試驗、例行試驗以及標識、標簽和包裝等方面的內容。本標準適用于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備用電源系統(以下簡稱PEMFC備用電源系統),包括:--提供交流電或直流電的PEMFC備用電源系統;--使用氫氣和空氣作為反應氣體的PEMFC備用電源系統。對安裝場地的安全要求不在本標準中規定。適用于本標準的PEMFC備用電源系統應構成一個完整的系統。為實現設定的功能,該系統應由下列部分或全部的部件組成:--燃料儲存及供應系統:用于儲存PEMFC備用電源系統所用燃料及為PEMFC備用電源系統提供燃料的系統;--空氣供應系統:用于計量、調節、處理并對PEMFC備用電源系統所需空氣進行加壓的系統;--熱管理系統:為保持PEMFC備用電源系統內部的熱平衡而提供冷卻、散熱功能,和/或加熱功能的系統;--水處理系統:對回收或添加的水進行處理和凈化,以供PEMFC備用電源系統使用的系統;--電輸出調節系統:控制或轉換所產生的電能,可在制造商設計范圍內滿足用電需求的系統;--自動控制系統:由傳感器、執行器、閥門、開關、邏輯元件和控制板等組成,用于將PEMFC備用電源系統參數維持在制造商設定的范圍內而無需人工進行干預的系統;--通風系統:通過強制或者自然通風的方法實現PEMFC備用電源系統的機柜內外空氣交換的系統;
GB/T 32355的本部分規定了靜電成像方式和噴墨成像方式的復印機和打印機產品可再生利用率評價值。本部分適用于黑白、彩色靜電成像類產品:靜電復印機、靜電數字式多功能一體機、激光打印機、激光傳真機;黑白、彩色噴墨成像類產品:噴墨數字多功能一體機、噴墨打印機、噴墨傳真機、文件噴繪機;不包括產品的包裝。其他類型成像產品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能量色散X射線熒光光譜篩選測試電子電氣產品中鉛(Pb)、汞(Hg) 、鎘(Cd)、總鉻(Cr)和總溴(Br)等元素的儀器、人員技術能力、測試程序、質量控制、文檔記錄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電子電氣產品中鉛(Pb)、汞(Hg)、鎘(Cd)、總鉻(Cr)和總溴(Br)等元素的X射線熒光光譜篩選測試。波長色散X射線熒光光譜篩選測試應用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物聯網電流變送器的通用技術條件,包括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貯存和運輸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工業物聯網系統中電流測量的電流變送器。
本標準規定了廢舊復印機、打印機和速印機再制造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再制造產品要求、從事再制造的企業和人員要求、再制造知識產權界定,以及再制造產品標識、標志和包裝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廢舊復印機、打印機和速印機整機再制造企業開展整機再制造生產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以及外部對其生產活動、終產品的監管。其他辦公設備再制造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電子標識讀寫設備的分類與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質量評定程序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機動車電子標識讀寫設備的設計、生產、試驗和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檢驗檢測實驗室技術要求的驗收規范,包括設計與建設驗收的總則、選址及平面布局、建筑結構及裝飾裝修、給排水系統、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建筑電氣、氣體管道、實驗室家具、智能與控制、安全與防護、節能與環保、設計審查及使用驗收等。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檢驗檢測實驗室的設計和建設,以及建設方對設計文件的審查和使用驗收。本標準不適用于生物安全、動植物檢驗、凈化及醫學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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