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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界定了往復式內燃機排放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各種發動機和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三輪摩托車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車,和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輪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設計車速大于25km/h的M<下標 2>、M<下標 3>、N<下標 2>和N<下標 3>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M<下標 1>類機動車裝用的汽油發動機及其車輛的型式核準、生產一致性檢查和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檢查。若裝備汽油發動機的M<下標 2>類車輛已按GB 18352.3-2005的規定進行了型式核準,則該車型發動機可不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裝用的壓燃式發動機及點燃式氣體燃料(含柴油天然氣雙燃料)發動機(以下簡稱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內河船、沿海船、江海直達船、海峽(渡)船和漁業船舶裝用的額定凈功率大于37 kW的第1類和第2類船機(包括主機和輔機)的型式檢驗、生產一致性檢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船舶和船機實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本標準不適用于船舶裝用的應急船機、安裝在救生艇上或只在應急情況下使用的任何設備或裝置上的船機。第3類船機執行GD 01的要求。額定凈功率不超過37 kW的船機執行GB 20891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以及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的正三輪摩托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僅燃用氣體燃料或醇類燃料的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發動機排量不大于50 ml、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 km/h的兩輪或三輪輕便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大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基準質量不超過2 610 kg的M<下標1>、M<下標2>和N<下標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對已獲得本標準型式核準的車型,在滿足相應要求時可擴展至基準質量不超過2 840 kg的M<下標1>、M<下標2>、N<下標1>和N<下標2>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2005的規定獲得第V階段型式核準的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油車排氣凈化催化劑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質量證明書。本標準適用于以堇青石蜂窩陶瓷載體作為基體并負載稀土、貴金屬或其他金屬等活性組分的輕型汽油車排氣凈化催化劑。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統耐久性要求及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排氣后處理裝置、設計車速大于25km/h的M<下標 2>、M<下標 3>、N<下標 2>和N<下標 3>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M<下標 1>類機動車的型式核準和生產一致性檢查對排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統耐久性的考核。 凡采用排氣后處理裝置的機動車按GB 14762-2002或GB 17691-2001第Ⅱ階段、或者GB 17691-2005第Ⅲ階段進行型式核準和生產一致性檢查時,應滿足本標準對排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統耐久性的要求。 以獨立技術總成進行型式核準的排氣后處理裝置,可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排氣凈化催化劑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質量證明書。本標準適用于以金屬蜂窩載體作為基體并負載稀土、貴金屬或其他金屬等活性成分的摩托車排氣凈化催化劑產品。
本標準規定了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以下簡稱“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凈功率不大于19 kW發動機的型式核準和生產一致性檢查。—草坪機;—油鋸;—發電機;—水泵;—割灌機。凈功率大于19 kW但工作容積不大于l L的發動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用途的發動機。—用于驅動船舶行駛的發動機;—用于地下采礦或地下采礦設備的發動機;—應急救援設備用發動機;—娛樂用車輛,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車和全地形車輛;—為出口而制造的發動機。
本標準規定了柴油車排氣凈化用氧化催化劑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質量證明書。本標準適用于以堇青石蜂窩陶瓷材料作為載體并負載稀土、貴金屬或其他金屬等活性組份的柴油機排氣凈化用氧化催化劑。
本標準規定了燃氣重型車用排氣凈化催化劑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質量證明書。本標準適用于以陶瓷蜂窩載體作為基體并負載稀土、貴金屬或其他金屬等活性組分的燃氣重型車用排氣凈化催化劑產品。本標準中的燃氣重型車包括設計車速大于25 km/h的M<下標2>、M<下標3>、N<下標1>、N<下標2>和N<下標3>類及總質量大于3 500kg的M<下標1>類車輛。本標準中的氧化型催化劑(GOC)適用稀薄燃燒的燃氣類發動機(CNG/LNG/LPG)。本標準中的三效催化劑(TWC)適用于等當量比燃燒的發動機(CNG/LNG/LPG)。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冶煉廠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節能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工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保護工程的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伴生天然鈾、釷,且原礦、精礦、尾礦中單一核素比活度大于lBq/g的有色金屬礦產開發利用項目的輻射污染控制工程設計。
本規則適用于在中國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產品。
本標準規定了硝酸銠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質量證明書與訂貨單(或合同)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催化劑和汽車尾氣催化轉換器負載銠涂層用硝酸銠溶液。
本標準規定了電感耦合等離子體原子發射光譜(ICP-AES)法和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ICP-MS)法測定金屬催化轉化器中鉑(Pt)、鈀(Pd)、銠(Rh)含量的測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金屬為載體并附載貴金屬作活性組分的催化轉化器中貴金屬Pt、Pd、Rh含量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用金屬載體催化轉化器中貴金屬元素鉑(Pt)、鈀(Pd)、銠(Rh)等含量的試液制備及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ICP-OES/AES)、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ICP-MS)、原子吸收光譜(AAS)的測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摩托車用金屬載體催化轉化器中貴金屬含量的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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