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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廠界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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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磨削機械的設計與制造、使用、管理和維護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使用砂輪或砂瓦進行手動、機動或自動加工的磨削機械。本標準不適用于使用帶柄磨頭、涂附磨具、油石和研磨膏的磨加工機械。
GB/T 5170的本部分規定了溫度(含低溫、高溫和溫度變化)試驗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檢驗項目、檢驗用儀器及要求、檢驗負載、檢驗條件、檢驗方法、檢驗結果、檢驗周期等內容。本部分適用于對GB/T 2423.1、GB/T 2423.2和GB/T 2423.22所用設備的檢驗。本部分也適用于類似設備的檢驗。
GB/T 5170的本部分規定了濕熱試驗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檢驗項目、檢驗用儀器及要求、檢驗負載、檢驗條件、檢驗方法、檢驗結果、檢驗周期等內容。本部分適用于對GB/T 2423.3、GB/T 2423.4,GB/T 2423.16,GB/T 2423.50所用試驗設備的檢驗。本部分也適用于類似試驗設備的檢驗。
GB/T 5170的本部分規定了鹽霧試驗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檢驗項目、檢驗用儀器及要求、檢驗負載、檢驗條件、檢驗方法、檢驗結果、檢驗周期等內容。本部分適用于對GB/T 2423.17和GB/T 2423.18所用設備的檢驗。本部分也適用于類似設備的檢驗。對交變鹽霧試驗所用濕熱設備的檢驗見GB/T 5170.5—2016。
GB/T 5170的本部分規定了太陽輻射試驗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檢驗項目、檢驗用儀器及要求、檢驗負載、檢驗條件、檢驗方法、檢驗結果、檢驗周期等內容。本部分適用于對GB/T 2423.24所用設備的檢驗。本部分也適用于類似設備的檢驗。
GB/T 5170的本部分規定了高低溫低氣壓(含低氣壓、低溫低氣壓和高溫低氣壓)試驗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檢驗項目、檢驗用儀器及要求、檢驗負載、檢驗條件、檢驗方法、檢驗結果、檢驗周期等內容。本部分適用于對GB/T 2423.21、GB/T 2423.25和GB/T 2423.26所用設備的檢驗。本部分也適用于類似設備的檢驗。
GB/T 5170的本部分規定了腐蝕氣體試驗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檢驗項目、檢驗用儀器及要求、檢驗負載、檢驗條件、檢驗方法、檢驗結果、檢驗周期等內容。本部分適用于對GB/T 2423.19和GB/T 2423.20所用設備的檢驗。本部分也適用于類似設備的檢驗。
GB/T 10067的本部分規定了對TDR晶體爐的術語、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直拉法拉制半導體硅、鍺等單晶的單晶爐。
GB/T 10067的本部分規定了工業寶石爐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及訂購與供貨。本部分適用于高真空或在保護氣氛低正壓條件下采用不同長晶方法(如提拉法、泡生法、導模法、熱交換法、溫度梯度法、坩堝下降法等)生長寶石晶體的工業寶石爐,其他工業寶石爐也可參照使用。
GB/T 10067的本部分規定了對鋁材退火爐(以下簡稱退火爐)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以及訂購和供貨。本部分適用于空氣或保護性氣氛中額定溫度在150 ℃~600 ℃的工業用鋁卷材、板材、棒材、線材和型材加工的退火爐。
本標準規定了航空派生型燃氣輪機成套設備噪聲級限定值及其測量方法,還規定了燃氣輪機噪聲的數據處理方法和測量報告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發電和機械驅動用的燃氣輪機,不適用于作為運輸工具動力用的燃氣輪機。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和固定設備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及其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噪聲排放的管理、評價及控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等對外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也按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采用油壓法測定毛絨凈毛率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含脂毛、山羊原絨。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八種惡臭污染物的一次大排放限值、復合惡臭物質的臭氣濃度限值及無組織排放源的廠界濃度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單位及垃圾堆放場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反應堆退役環過程和終態的環境管理目標、原則、程序及要求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生產堆及研究試驗堆退役。
本標準規定了玻璃工廠工業衛生與安全的有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玻璃窯爐為熔化設備的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含醫藥、電子玻璃等)工廠的新建、擴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與驗收,以及現有工廠的生產、維護和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玻璃深加工部分。
本標準規定了煉焦化學工業企業水污染物和電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和新建焦爐生產過程備煤、煉焦、煤氣凈化、煉焦化學產品回收和熱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鋼鐵等工業企業煉焦分廠污染物排放管理執行本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商品經營服務質量管理的相關術語和定義,基礎設施要求、文件管理要求、質量管理要求、商品管理要求、服務質量控制、從業人員崗位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從事各類商品經營及服務的企業和組織。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生產企業廠址選擇和廠房設計的防塵要求、工藝設計的防塵要求、車間防塵措施、產塵工序的防塵措施,個體防護和防塵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水泥生產企業的防塵設計、技術改造和生產運行管理。
本規程規定了工業氧氣及相關氣體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儲存、輸配和使用中應遵守的要求。本規程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凍法生產氧氣及相關氣體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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