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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工業電熱技術領域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工業電熱技術領域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或書刊,供從事電工工作的生產、科研、使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
本部分規定了水電站水力機械設備的基本術語,并對其部件加以定義。 本部分的目的為: ·規范各部件的名稱。當有兩個以上名稱存在時,給出優先選擇的一個,其他名稱列入括號內; ·為便于辨認,用圖示方式定義了部件名稱。
本標準規定了水力發電廠和泵站機組在非旋轉部件上振動的測量和評價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水力發電廠和泵站機組正常工況下在軸承、軸承支架或軸承座上進行振動測量和評價。 本標準對在非旋轉部件上振動的測量和評價準則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穩態運行的振動值,二是穩態運行時可能出現的振動變化,所規定的數值不作為振動評價的唯一依據,因為評價機械的振動狀態通常要考慮轉軸振動和軸承座振動兩個方面(見GB/T 6075.1和GB/T ll348.1的引言)。 本標準適用于水力發電廠和泵站機組,其額定轉速為(60~1 800)r/min,軸瓦類型為筒式或分塊瓦式軸承,主機功率大于或等于1 MW。軸線的位置可以是垂直、水平或與這兩個方向成任意角度。 本標準適用的機組有以下組合: a)水輪機和水輪發電機; b)水泵和作電動機運行的電機; C)水泵一水輪機和電動機一發電機。 包括輔助設備(如軸線上的啟動水輪機或勵磁機)。目前本標準只對機組的主要軸承。 本標準也適用于通過齒輪或徑向彈性聯軸器與發電機或電動機連接的水輪機或泵。但是,這種類型的電機主要應該用GB/T 6075.3規定的準則來評價。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機器: a)熱電廠或工業設備上的泵(見GB/T ll348.3); b)用滾動軸承的水力機器。 水力發電廠和泵站機組的軸承座振動確定的目的與GB/T 6075.1一致,即: a)任務A:監測振動性能的變化; b)任務8:預防過量的動載荷。 本準則主要用于機組自身產生的振動。必要時也應專門考慮外部振源傳給機組的振動。
本標準規定了液體化工產品采樣的術語及定義、基本要求、采樣方案、采樣設備和操作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溫度不超過100℃,壓力為常壓或接近常壓的液體化工產品。本標準不適用于在產品標準中有特殊要求的液體產品的采樣。
本標準規定了選煤有關術語及其英文譯名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有關標準、文件、教材、書刊和手冊。
GB/T 7679的本部分規定了礦山機械洗選設備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礦山機械洗選設備的科研、設計、制造、使用、教學、管理和出版等領域。
本部分規定了水文地質學基礎內容、各種水文地質調查、水文地質鉆探、野外水文地質試驗、地下水動態與均衡、水文地質化學、地下水動力學、巖溶水文地質、水資源、礦床水溫地質、土壤改良、各項水文調查成果等水文地質學方面的數據分類與代碼。本部分適用于各類地質礦產信息系統建設,確定數據庫標準體系和數據字典,是制定各類地質數據文件格式標準的基礎標準。
GB/T 12668的本部分適用于一般用途的直流調速傳動系統,該系統包括電力變流器、控制設備和一臺或數臺電動機。不適用于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 本部分適用于連接交流電源電壓1kV及以下,50HZ或60HZ的電氣傳動系統(PDS)。 IEC 61800-3中包括了電磁兼容性(EMC)特性。 本部分給出了變流器的特性及其與整個直流傳動系統的關系。同時說明了關于變流器額定值、正常使用條件、過載情況、浪涌承受能力、穩定性、保護、交流電源接地和試驗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標準還論述了諸如控制方案、診斷和拓樸的應用指南。
GB/T 12668的本部分適用于一般用途的交流調速傳動系統,該系統包括電力變流器、控制設備和一臺或數臺電動機。不適用于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 本部分適用于連接交流電源電壓1kV以下,50Hz或60Hz,負載側頻率達600Hz的電氣傳動系統(PDS)。 IEC 61800-3中包括了電磁兼容性(EMC)特性。 本部分給出了變流器的特性及其與整個交流傳動系統的關系。同時說明了關于變流器額定值、正常使用條件、過載情況、浪涌承受能力、穩定性、保護、交流電源接地和試驗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標準還論述了諸如控制方案、診斷和拓撲的應用指南。
本標準規定了混流泵、軸流泵的訂貨條件、技術要求、工廠檢驗和試驗要求及性能試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輸送清水或物理化學性質類似于清水的液體的泵及輸送海水的泵。輸送液體的溫度不高于50℃。當多個文件之間含有相抵觸的技術要求時,應按以下順序決定各文件的適用性:a)訂貨單;b)數據表;c)本標準;d)訂貨單提到的其他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水處理設備常用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鍋爐水處理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給水排水設備和器材,包括衛生器具,水嘴,加壓、調節和貯存設備,加熱貯熱設備,地漏,檢查井,建筑水處理設備,游泳池、游樂池設備,冷卻設備,水景設備,雨水利用設備,管材,管件,閥門,計量、檢測儀表等方面的專用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給水排水設備和器材的專用術語。
本標準規定了水力機械(水輪機、蓄能泵和水泵水輪機)振動、脈動試驗方法、測量方法及試驗數據處理的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反擊式水輪機、沖擊式水輪機、可逆式水泵水輪機、蓄能泵,也適用于與之連接的發電機或電動機的機械部分。本標準適用于水力機械振動和脈動的常規性試驗,其試驗結果能反映機組的一般振動和脈動特性。可用于評價機組的振動狀況和在使用壽命期限內振動特性的變化及正常運行工況下的振動水平,為評價水力機械的設計、制造和安裝質量提供技術依據,為提出改善機組運行的建議,以及故障診斷和事故分析提供指導。如果在試驗中發現某些重要部件上有較強的局部振動(共振),則應另外采用具有針對性的試驗方法對有關部件作更深入的試驗研究,試驗也應參照本標準提出的原則進行。具體試驗的內容和測量項目應參照本標準由有關方面協商確定。在具體機組上,試驗內容、測量項目、測點位置和數量等取決于機組的結構型式、設備的具體條件以及重要性,不要求每種情況下都進行本標準所列全部項目的測量。確定統一的振動、脈動試驗方法、測量方法及試驗數據處理的方法,使測量結果在同類的不同型號水力機械上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本標準不適用于各種純屬商業性的問題。本標準不適用于為研究目的所作的專門振動和脈動試驗。本標準一般不適用于實驗室模型和制造廠未組裝的真機零部件的振動和脈動試驗。但當檢驗原型和模型機組的某些相似特性參數時,則原型和模型的測試相對部位應盡量一致,并符合本標準。本標準不適用于土木結構的振動測量,也不適用于電機(軸、軸承等機械部分除外)的電氣參數的脈動測量。本標準不適用于確定振動原因及解決振動的建議。本標準不適用于水力機械聲學效應(噪聲)的測量和分析。在水電站中,水輪機調速系統可能引起水力、機械或電氣參數的脈動。但本標準不適用于對調速器系統進行人為擾動試驗的有關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小型水電站機電設備運行條件、技術要求以及檢查、交貨、安裝、運行和維護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裝機容量50 MW及以下水電站的機電設備。本標準僅涉及供需雙方之間關于機電設備的技術關系,不涉及土建工程、行政事務或商務。
本標準界定了制冷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制冷的產品制造、工程設計、施工、維護管理以及科研、教育等領域。
本部分制定了整套水下生產系統從設計到廢棄各個階段的一般要求和推薦做法,作為一個綱領性文件用于指導和制定涉及到水下生產系統各個組成部分更為詳細要求的子系統標準。同時,對于子系統標準內未包括的某些部分,如系統設計、結構、管匯、吊裝設備、顏色和標記等,也給出了較為詳細的要求。對那些應用范圍有限的特種設備,如密閉在干式艙中的組合式采油樹、采油樹和管匯等,這里未做專門討論,但本部分中的相關條款同樣適用于這類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小型水輪發電機組現場驗收試驗的內容、測量方法,以及合同保證條件的評價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單機輸出功率不大于15 MW和轉輪直徑不大于3.0 m的沖擊式和反擊式水輪發電機組(含同步或異步發電機)的現場驗收試驗。本標準給出了以下內容:a) 小型水輪機驗收試驗的內容,如安全驗收試驗、試運行試驗、性能保證試驗等,及可選的空化、噪聲和振動試驗等試驗。b) 小型水輪發電機組中的典型試驗方法,并分成以下三個等級(詳見表1):c) 合同中應包含的水輪發電機性能指標,以便在各試驗等級下對試驗結果進行評估、計算和比較。供方或監理負責所進行的各項試驗符合標準。本標準不涉及水輪機和各種部件的的具體結構。
本標準規定了既可作水泵運行又可作水輪機運行的混流式水泵水輪機采購、設計和制造方面的性能保證、技術要求、供貨范圍和檢驗項目,并提出了其包裝、運輸、保管、安裝和運行維護應遵守的一般規定。多級水泵水輪機和斜流式水泵水輪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對在石油、石化和天然氣工業設施中,用于抽取真空或提高壓力或兩者都有的干螺桿和噴油螺桿回轉壓縮機規定了術語和定義、基本設計、輔助設備、檢驗、試驗和裝運準備及賣方資料等要求。是用作專門用途的工藝流程壓縮機。本標準不適用于一般的空氣壓縮機、液環式壓縮機和葉片式壓縮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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