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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標準電壓的值,作為:——供電系統標稱電壓的優選值;——設備和系統設計的參考值。本標準適用于:——標稱電壓高于220 V、標準頻率為50 Hz的交流輸電、配電、用電系統及其設備。——交流和直流牽引系統。——額定電壓低于120 V、標準頻率為50 Hz(但不絕對限制)的設備,以及直流電壓低于1 500 V的設備。包括電池(由原電池或蓄電池單元組成的)、其他電源裝置(交流或直流)、電氣設備(包括工業和通信)和電器。——高壓直流輸電系統。本標準不適用于表征或傳輸信號和測量值的電壓。本標準不適用于電氣設備內部元件、部件或零件的電壓。
本文件規定了直流電力牽引系統所使用的基本電壓和試驗方法。本文件適用于正常運行條件下直流電力牽引系統的供電線路電壓。本文件主要應用于下列電氣化運輸:a) 工礦企業電氣化運輸(包括井下巷道運輸);b) 城市軌道交通,如地鐵電動車輛、輕軌列車、有軌電車、低速磁懸浮列車等;c) 城市無軌電車、雙能源電車;d) 市郊(包括衛星城鎮)及地方鐵路的電氣化鐵道。本文件不適用于:a) 表示或傳輸信號(測量值)的額定電壓;b) 電氣設備中部件或設備單元的額定電壓;c) 起重機、移動平臺、索道纜車的額定電壓。
GBT 3859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電子閥器件的所有半導體電力變流器和半導體電力開關的性能。電子閥器件主要有半導體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極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種晶閘管和功率晶體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斷或反向導通,可借助電流、電壓或光控制。假設非雙穩器件在開關狀態下工作。本部分主要從總體上規定對變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適用于把交流電變換為直流電或把直流電變換為交流電的電網換相變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類型的電力電子變流器尚無產品標準,本部分的內容也適用。這些特定的要求適用于進行功率變換、換相(例如: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電動機傳動用半導體變流器 )的半導體電力變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組合(例如:電傳動機車車輛用直接直流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或特殊性能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的所有電力變流器。電力變流器的專用產品標準應參考本部分。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本部分規定了機車在直線和半徑不小于300 m的曲線上的兩個運行方向上的司機室瞭望條件。本部分適用于電力機車和內燃機車的司機室,本部分不適用于調車機車的司機室。帶有司機室的其他軌道車輛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本標準規定了地鐵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地鐵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直流牽引供電系統中供電方式、牽引變電所、電纜、接觸網、牽引供電保護裝置及電力調度的主要性能指標和設備運行指標等。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直流牽引供電系統。 本標準不適用于城市有軌電車供電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液化氣體鐵路罐車(以下簡稱罐車)的材料、設計、制造、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涂裝與標記標識、出廠文件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鋼制罐體的設計壓力不小于0.1 MPa,且與走行裝置永久性連接的標準軌距罐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罐車:a)罐體材料為有色金屬或非金屬的;b)罐體為真空絕熱結構的;c)罐體為國防軍事裝備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標準適用的罐車范圍包括罐體、管路、安全附件、儀表及裝卸附件,以及走行裝置、走行裝置與罐體的連接件等。罐體界定范圍如下:a)罐體與管路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接頭的坡口面;b)罐體與管路、安全附件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c)罐體開孔部分的端蓋、端塞及其緊固件;d)罐體與非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罐體主要受壓元件包括筒體、封頭以及公稱直徑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壓)、凸緣、法蘭、法蘭蓋板等。管路包括所有與罐體相連接的管子與管件。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站內道口信號設備的術語和定義、環境條件、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設于鐵路站內的道口。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區間道口信號設備的術語和定義、環境條件、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設于鐵路區間的道口。
本標準規定了交流額定電壓3kV及以下軌道交通車輛用電纜型號、規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標志和包裝。本標準適用于交流額定電壓3kV及以下軌道交通車輛用配電系統、控制系統、信號系統的電器裝置等用電纜。
GB/T 12668的本部分規定了從功能安全方面考慮,對電氣傳動系統(安全相關)[PDS(SR)]的設計開發、集成和驗證,詳述了要求,給出了建議。本部分適用于《調速電氣傳動系統》中其他涉及調速電氣傳動系統的標準。本部分僅當PDS(SR)的功能安全被認定和PDS(SR)以高要求或連續模式(見3.10)操作時適用。對于低要求應用,見IEC 61508。本部分是一個產品標準,闡述了有關IEC 61508結構體系中PDS(SR)安全相關考慮,介紹了PDS(SR)做為安全相關子系統的要求。本部分意在促進PDS(SR)的電氣/電子/可編程電子元件(E/E/PE)來實現PDS安全功能的安全特性。PDS(SR)的制造商和供應商通過使用本部分規范性要求,向用戶(控制系統集成商、成套裝備設計者等)展示他們設備的安全特性。通過運用IEC 61508的原理和在其相關領域中的實施(例如IEC 61511、IEC 61513、IEC 62061)或ISO 13849,有助于將PDS(SR)納入安全相關控制系統。依照本部分滿足IEC 61508中PDS(SR)所需的所有要求。本部分不說明以下要求:--特定應用的危險和風險分析;--特定應用的安全功能的識別;--安全完整性等級(SIL)對那些安全功能的初始分配;--除接口配置以外的傳動設備;--次生危害(例如生產和制造過程中的失效);--在IEC 61800-5-1中包括的電氣、熱和能量的安全考慮;--PDS(SR)生產過程;--PDS(SR)信號和指令的有效性。本部分僅適用不大于SIL3的
本文件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信號系統的總體要求、系統及子系統要求、車輛基地信號系統、人機界面、電源、接口、RAMS、系統性能、電磁兼容性與防護的要求和適用的環境條件。本文件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地鐵、輕軌、單軌、中低速磁浮、市域快速軌道、自動導向軌道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由車輪支持和導向的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規則。這些車輛由其內部控制的旋轉電動機或直線電動機提供動力。 該試驗方法適用于下列車輛: ——由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交流傳動車輛; ——帶司機室拖車或中間車輛,這種車輛沒有安裝動力設備或牽引電動機,但其設計與同一列車中動車相類似,并且裝有一些與安裝在動車上的電氣和/或氣動設備相連接的同類設備。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車輛組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過檢查與試驗驗證達到下列要求: 車輛型式試驗的結果與用戶和制造商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合; 每輛通過例行試驗的車輛與型式試驗驗證的設計標準相符合。 本標準不包括用以驗證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試驗項目。
本標準規定了如液體一樣可以按重力或壓力裝卸的氣體、液體及干散貨罐式集裝箱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此類集裝箱適用于公路、鐵路和水上運輸以及這些運輸方式之間的聯運。除另有說明者外,本標準所列的要求是低限度的要求。用于運輸危險貨物的罐式集裝箱還應符合有關主管部門所制定的和國內運輸的規定。本標準適用于表1所列的各類集裝箱。
GB/T 18208的本部分規定了地震現場調查的內容、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地震現場調查工作。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城鎮土地分等定級的術語和定義、技術途徑及程序、因素選擇、資料調查與整理、因素分值計算、等和級的劃分及評定、圖件編制、成果的整理及驗收、成果的更新及應用等。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城市、縣城鎮開展的土地分等和在我國所有城鎮開展的土地定級工作。獨立工礦區、集體建設用地等的土地定級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埋地鋼質管道腐蝕防護工程質量和腐蝕防護效果的檢驗檢測內容,給出了檢測評價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埋地鋼質管道腐蝕防護工程的施工及驗收過程的檢測評價以及腐蝕防護系統投用后的檢測與評價。
本標準適用于交流額定電壓1200V以下、直流額定電壓1500V以下的各類電氣設備。本標準不適用于:本規范規定的電氣設備的材料和輔助材料除外;不能獨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級產品;用于醫療目的的電氣設備;爆炸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電梯;電柵欄激發器;船舶、飛行器和鐵路等特殊電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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